“互相配合,互相制约”辨(五)_风闻
学之仁者-01-03 20:11
3、结论
实践证明,将“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作为三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相互关系的一项原则,存在着配合有损分工负责、制约不够完备严谨等问题。应当对配合制约原则适当调整,规定为:“刑事诉讼中的侦查预审机关、公诉机关、审判机关、刑事执行机关应当分工负责,依法履职,互相规范,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同时,应当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之下,加强检察机关的法治规范职能。检察机关不再作为公诉机关、审查和批准逮捕机关,而是作为专门的国家法治规范机关,跳出刑事诉讼公务的具体诉讼流程,专司对诉讼活动中各相关诉讼公务主体的诉讼公务行为的规范,包括对侦查预审公务行为、审查批准逮捕公务行为、公诉公务行为、审判公务行为、刑事执行公务行为的法治规范。检察机关通过诉讼局域网端口,进入各诉讼公务机关的办案局域网,对在办案件进行同步审查,及时发现违法违规情形,依法进行调查核实,依法提出纠正违法或者检察建议,依法提出抗诉或者案件争议司宪裁判,依法启动相关追责或者弹劾程序,来依法履行法治规范职责。这样,就可以将检察机关的诉讼检察职能作为一种公开的威慑,一种制度化的法治规范力量,对所有诉讼公务机关在诉讼活动中的公务违规进行规范。即使所有诉讼公务主体因承办案件的因素,而在“互相规范”中打折扣,检察机关这个不是案件承办主体的专门的法治规范机关,仍然可以秉持超脱的客观立场,依法及时发现违法、介入和纠正违法,确保刑事诉讼依法进行。因此,可将配合制约原则进一步调整为:“刑事诉讼中的侦查预审机关、公诉机关、审判机关、刑事执行机关和法治规范机关,应当分工负责,依法履职,互相规范,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当然,在这里的“互相规范”中,人民检察院的规范属于专门性规范、主动性规范,其他诉讼公务机关对人民检察院的“互相规范”则属于反应性规范、被动性规范,是对人民检察院的法治规范的一种反应,比如对立案或者不立案的说明、对起诉或者不起诉的说明、对定罪判刑或者不定罪判刑的说明,等等。这既有利于诉讼效率,也有利于诉讼公正。而检察机关的活动的规范性,则由人大专门进行监督,在受理人民群众包括相关国家机关的投诉或者反映后,启动相关调查、追责程序,以确保检察机关的执法活动的公正和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