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称有偿债能力企业债券利息支付应由高等法院裁定——《华尔街日报》
Becky Yerak
作者:贝基·耶拉克2022年11月23日下午1:46(美国东部时间)|WSJ专业版
赫兹公司去年摆脱破产时已恢复偿付能力,这得益于租车和二手车价格的飙升。图片来源:安德鲁·凯利/路透社一位破产法官表示,上级法院或国会应明确具备偿付能力的公司是否可以在不向债券持有人支付提前还款溢价和合同利息的情况下完成第11章破产程序。
美国特拉华州威尔明顿破产法院的玛丽·沃拉思法官周一表示,如果她将赫兹全球控股公司与其债券持有人的纠纷直接提交至联邦上诉法院,最高法院介入的可能性更高。
沃拉思法官本月早些时候驳回了赫兹债券持有人受托人提出的重新考虑其2021年裁决的请求,该裁决曾拒绝债权人在破产期间按合同利率获得利息支付的权利。
受托方富国银行曾主张,这家租车公司必须支付2.72亿美元,包括全额补偿溢价和按合同利率计算的破产后利息。赫兹去年摆脱破产时已恢复偿付能力,这得益于租车和二手车价格的飙升。
法官本月早些时候表示,最佳方式可能是直接向第三巡回上诉法院提出上诉。她指出"这一决定必须由最高法院或国会来裁决。"
在周一发布的书面裁决中,沃拉斯法官澄清了她先前的裁决,并表示国会在修订破产法时本可明确规定有偿债能力的债务人必须按合同利率支付利息。
她在周一的裁决书中写道:“及时审理上诉可能有助于解决这个影响第十一章成功重组程序的重要问题。”
其他破产案件也面临债券利息与溢价支付的类似争议。
2016年申请破产保护的Ultra Petroleum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这家油气公司受益于能源价格上涨后,获得了法院批准按合同利率收取利息。
今年八月,联邦上诉法院还重启了对PG&公司2亿美元的破产索赔,裁定支持那些认为这家加州公用事业公司在2020年作为有偿债能力企业退出第十一章破产时少付应计利息的投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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