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族不应成为大学录取因素 - 《华尔街日报》
Edward Blum
美国最高法院将于10月31日审理*“学生公平录取组织诉哈佛大学案”与“学生公平录取组织诉北卡罗来纳大学案”*——这两起挑战将学生种族作为大学招生考量因素之合宪性的重大案件。若最高法院如应当做的那样禁止在大学招生中考虑种族因素,该判决或将重启我国宪法中色盲法律契约的复兴之路。
两起案件在法律与事实上都清晰明了。2014年,学生公平录取组织起诉了全美历史最悠久的私立大学哈佛大学与公立大学北卡罗来纳大学。两案共同指控这两所院校通过非法提高某些族裔群体的录取标准、同时降低其他族裔标准的方式,对新生班级实施种族性选区划分操作。
学生公平录取组织主张这些做法超出了法律允许在大学招生中使用种族的严格限制范围。我们更要求法院推翻2003年*“格鲁特诉布林格案”*的判例——该判例允许高等教育机构将种族作为招生考量因素以获取"多元化学生群体带来的教育收益"。
在哈佛案中,学生公平录取组织揭露该校为维持种族平衡而惩罚亚裔申请者,偏袒白人、黑人和拉丁裔申请者,过度强调种族因素并拒绝可行的种族中立替代方案。该组织专家向法庭展示了一个假设案例:当亚裔男性申请者的录取概率为25%时,若将其种族改为白人(其他条件不变),录取概率将升至36%;改为拉丁裔可提升至77%,改为非裔更将暴涨至95%。
尽管亚裔美国申请者在成绩和考试分数等客观指标上优于其他所有种族和族群,但哈佛招生人员却在领导力、自信心等主观人格评估维度上给予他们负面评价,认为他们缺乏领导力与自信,且亲和力与友善度不足。
哈佛大学在歧视高成就少数族裔方面有着漫长而恶劣的历史。正如众多历史学家所指出的,哈佛管理层曾因犹太新生占比近四分之一而认为校园内犹太人过多,为此炮制出"全面评估"的招生标准来限制犹太学生录取。
在对北卡罗来纳大学(UNC)的诉讼中,“学生公平录取组织"揭露该校违反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平等保护条款及《民权法案》第六章。该校拒绝所有合理的种族中立替代方案,即便这些方案本可提升学生群体的整体种族多样性。
虽然哈佛与UNC已突破当前允许大学招生考虑种族因素的严格法律边界,但最高法院2003年对格鲁特案的裁决从判决当日就是错误的——该判决允许实施这些加剧种族对立的政策。其判决书内容自相矛盾:既声称种族偏好是必要的,因为种族代表特定观点与经历;又声称种族偏好能打破刻板印象,因为种族不能代表任何观点或经历。后者才是真相:一个人的肤色与其身份、思想、人生奋斗与成就毫无关联。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法院已禁止在K-12年级学生分配中使用种族因素来实现多样性,同时也禁止大学在教师多元化中考虑种族因素。
美国最具竞争力的大学将高中生按种族分类的做法是一种道德上的失败。自20世纪70年代引入种族和民族偏好政策以来,这些政策一直具有分裂性。它们给受益者打上标签,惩罚更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并使美国人彼此对立。
在大学招生中停止考虑种族和民族因素并不存在争议。根据2022年皮尤研究中心的一项调查,74%的美国人(包括59%的非裔美国人、64%的亚裔美国人和68%的西班牙裔)认为种族不应成为大学招生的考量因素。那些主张继续在招生中考虑种族因素的人,实际上是在违背美国少数族裔大多数人的信念和偏好。
“公平招生学生组织"已证明,取消传承偏好(校友子女优先)、教职工子女优先以及富裕捐赠者子女优先的政策,同时加大对经济弱势背景学生的考量,可以在不按种族区别对待学生的情况下实现学生群体的多样性。无法合理主张的是,以多样性为名,一个工人阶级移民的亚裔女儿应当受到不利对待,而去优待一个成功的白人、西班牙裔或非裔专业人士的女儿。
孕育我国民权法的核心理念是:在人生奋斗中,种族因素不应成为助力或阻碍。大多数美国人希望最高法院能通过这些案件,让法律回归这一原则性理想。
布鲁姆先生是"学生公平录取组织"创始人兼主席。
图片来源:菲尔·福斯特刊发于2022年10月31日印刷版,标题为《大学招生不应考虑种族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