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身份是投票的必要条件——《华尔街日报》
Bradley A. Smith
俄亥俄州和路易斯安那州的选民将很快决定是否将"投票权仅属于公民"这一原则写入州宪法。这长期以来是普遍共识,在美国和大多数州法律中都有体现。然而美国宪法或大多数州宪法中,没有任何条款将选举权限定于公民。
近年来,包括纽约市、芝加哥和旧金山在内的城市已允许非公民参与地方选举投票,洛杉矶和加州圣何塞也正朝此方向推进。今年11月,加州奥克兰选民将就是否允许非公民投票进行表决。华盛顿特区本月也通过了允许非公民投票的关键委员会表决。其中部分地区不仅将投票权延伸至合法永久居民,还涵盖持签证但无绿卡的学生、工人,甚至非法移民。
为何其他地区选民应关注少数城市(甚至州)允许非公民投票?原因之一是确立选举正常化的基准。民主党人、独立人士和共和党人普遍对选举结果信心下降,部分源于选举规则不断被操弄以谋取党派利益的观感。重申"仅限公民投票"的传统,是重建统一选举规则的重要第一步。
更重要的是,将投票权限定于公民能提醒我们:政府选举不同于《美国偶像》选秀投票。投票是公民共同行使自治权的方式。令人费解的是,当民主党警告外国虚假信息可能影响美国选民时,民主党主政的城市却赋予外籍人士(包括临时和非法居留者)参与我们选举的投票权。
美国人欢迎移民,并希望他们选择成为公民。但在他们成为公民之前,他们不能投票。正如拜伦·怀特大法官在卡贝尔诉查韦斯-萨利多案(1982年)中所指出的:“将外国人排除在基本政府程序之外并不是民主制度的缺陷,而是社区政治自我定义过程的必然结果。”
史密斯先生是俄亥俄州哥伦布市首都大学的法律教授。他于2004年担任联邦选举委员会主席。
5月3日,俄亥俄州肯特市,一名选民正在填写选票。图片来源:杰夫·斯文森/盖蒂图片社刊登于2022年10月27日的印刷版,标题为《公民身份是投票的必要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