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堕胎权现状变迁——《华尔街日报》
Josh Ulick, James Benedict and Carl Churchill
过去25年间,全球堕胎可及性显著提升。据倡导堕胎权的生殖权利中心统计,约50个国家扩大了女性合法终止妊娠的法律依据。
该中心将堕胎法律严格程度分为五级,从完全禁止到按需堕胎不等。中间层级包括允许在妇女生命健康受威胁时终止妊娠的国家。部分国家考量范围超越健康因素,将怀孕分娩对社会经济的影响纳入评估,如因工作、住房或经济压力无力抚养子女等情况。
允许堕胎的国家可能设有妊娠周数限制(超过即禁止),以及需父母或配偶同意的规定。
自1994年以来,18个原先禁止堕胎的国家放宽了限制。
另有7个原本仅在危及孕妇生命时允许堕胎的国家也松绑法律,包括通过2018年公投推翻欧洲最严格堕胎法的爱尔兰。
西班牙、南非、阿根廷等12个原仅限健康风险情形堕胎的国家,已将法律放宽至允许因社会经济原因或按需终止妊娠。
其他国家通过增设例外条款(如强奸、乱伦或胎儿畸形等情形)逐步推进法律改革。
在罗诉韦德案被推翻之前,美国的堕胎法律相对宽松,允许在胎儿具备生存能力之前进行堕胎。美国最高法院于6月作出的裁决终结了宪法赋予的堕胎权,将监管权下放给各州。预计许多州将实施限制措施,其中16个州主要将堕胎限制在孕妇生命或健康受到威胁的情况下。
尽管一些州正在收紧法律,但其他州在罗诉韦德案后正寻求加强堕胎权。佛蒙特州和加利福尼亚州正推进11月的投票措施,旨在将堕胎权写入州宪法。纽约州也在寻求类似修正案,但可能要到2024年才能提交选民表决。
随着最高法院的裁决,美国成为少数几个收紧堕胎法律的国家之一。这些国家包括波兰,该国在2020年宣布因胎儿异常而堕胎违宪。
1998年,萨尔瓦多修改法律,取消了所有堕胎禁令的例外情况。此前,为挽救孕妇生命及在强奸和胎儿畸形情况下允许堕胎。尼加拉瓜于2006年取消了堕胎禁令的所有例外。
全球堕胎法律比较
在有数据的195个国家中,12%完全禁止堕胎。约21%主要限制在孕妇生命受到威胁的情况下。另有24%限制在孕妇健康受到威胁时,根据法律不同,可能包括身心健康。
另有6%的国家允许出于广泛的社会和经济原因进行堕胎。约37%的地区允许按需堕胎,通常设有妊娠期限。
政策较宽松的国家同时涵盖较严格类别的例外情况。因此允许因健康原因堕胎的国家,在母亲生命受威胁时也允许终止妊娠;允许因社会经济理由堕胎的国家,同样认可健康或生命受威胁的情况。
多数堕胎法严格的国家集中在非洲、拉丁美洲和中东地区。法规较宽松的国家则主要分布于欧洲和亚洲。
随着最高法院裁决生效,俄亥俄州、佐治亚州、南卡罗来纳州和田纳西州现已禁止怀孕六周后的堕胎,爱荷华州可能效仿。田纳西州预计将很快取消妊娠周期限制,全面禁止各孕期堕胎。其他设妊娠限制的国家中,12周是最常见的截止期,土耳其、葡萄牙、克罗地亚和圭亚那等国的禁令周期短于12周。
亚利桑那州等地虽法律允许堕胎,但因需等待州法律澄清,所有诊所目前暂停服务,实际获取渠道受限。
与此同时,堪萨斯州选民周二否决了一项拟废除堕胎保护条款的州宪法修正案。印第安纳州议会周五通过禁令,仅保留强奸、乱伦及保护母亲生命与身体健康等例外情形。
全球堕胎率变化趋势
过去30年间,全球堕胎率基本保持稳定。根据古特马赫研究所学者在《柳叶刀》发表的研究,1990-1994年期间15-49岁女性每千人约有40例堕胎,2015-2019年该数字为39例。
从地域看,欧洲和北美堕胎率下降,而亚洲大部分地区及撒哈拉以南非洲呈上升趋势。
在部分国家(尤其是法律限制严格的国家)精确统计堕胎率存在困难。
研究第一作者、古特马赫研究所的乔纳森·比拉克指出,尽管法律日益宽松,但过去三十年堕胎率未显著上升,部分归因于全球意外怀孕率整体下降。
研究还发现,平均而言,在限制堕胎的国家堕胎行为反而更普遍。部分增长可能源于米索前列醇使用增加。这种可终止妊娠的药物在堕胎受限国家的黑市流通,比拉克博士表示这可能导致限制地区更多意外妊娠以堕胎告终。
联系作者:乔什·尤里克([email protected])、詹姆斯·本尼迪克特([email protected])、卡尔·丘吉尔([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