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尔街日报》:多布斯案为父母权威添助力
Michael Toth
认为公立学校侵犯其指导子女成长权利的美国父母们,近期从弗吉尼亚州到旧金山的投票箱中接连获胜。他们或许还能通过司法途径寻求救济——随着最高法院上月对多布斯诉杰克逊妇女健康组织案的裁决,这一途径变得更加可行。
该判决推翻了宪法中未明文规定的堕胎权。父母权利同样未在宪法中列明。但塞缪尔·阿利托大法官的多数意见书中指出的关键区别,为父母权利提供了强有力的法理支持。
阿利托大法官遵循了威廉·伦奎斯特首席大法官在华盛顿诉格鲁克斯伯格案(1997年)中确立的标准,该案驳回了宪法保护医生协助自杀权的主张。格鲁克斯伯格案裁定:只有当某项权利"深深植根于国家历史传统"且"蕴含于有序自由概念之中"时,第十四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才予以保护。
与协助自杀和堕胎不同,父母权利完全符合"深植传统"标准。近一个世纪前,最高法院在迈耶诉内布拉斯加州案(1923年)和皮尔斯诉姐妹会案(1925年)中就确认了父母权利的宪法神圣性。这两个由詹姆斯·麦克雷诺兹大法官撰写的判决,均涉及一战时期政府权力为满足战时需求推动单一文化,对传统私人领域的严重干预。
在迈耶案中,大法官们审议了内布拉斯加州一项禁止在课堂上教授德语、意大利语、法语、西班牙语等现代语言的法律,这些语言被认为会对青少年产生分裂性影响。而皮尔斯案中的俄勒冈州法律在取代父母对子女教育的权威方面更为极端:该法律实际上禁止了八年级以下的所有私立教育。
在7比2多数意见裁决的迈耶案中,麦克雷诺兹将内布拉斯加州法律与古代斯巴达特色的男性青年军事教化相提并论,认为其完全不符合美国自治传统。针对当今反父母意识形态,皮尔斯案法院一致作出有力回应,认定宪法秩序预设了保护亲子关系的自由领域:“儿童并非国家的纯粹造物;那些养育并指引其命运之人,不仅有权更有崇高义务,来认知并为其履行更多责任做好准备。”
随后数十年间,最高法院多次重申父母权利的基础性。在*梅诉安德森案(1953年)中,大法官们指出母亲对"未成年子女的照料、监护、管理与陪伴权"是比任何财产权都"珍贵得多"的权益。在威斯康星州诉约德案*(1972年)中,他们认定父母权利深植于"西方文明的历史文化",且"无可争议地确立"。2000年裁决的特罗克塞尔诉格兰维尔案中,最高法院废除了华盛顿州一项授权法院无视监护父母意见(关于祖父母等"第三方"是否应获得未成年子女探视权)的法律。桑德拉·戴·奥康纳大法官在四位大法官的多元意见书中强调,父母权利是"最古老的基本自由权益",可追溯至迈耶案与皮尔斯案。
甚至在多布斯案之前,联邦法官们就已在援引这一系列判例来支持近期的父母权利主张。五月,霍莉·蒂特法官叫停了堪萨斯州一项禁止教师向家长透露跨性别学生"偏好姓名和代词"的学校政策。尽管里卡德诉USD 475学区案的原告是教师,蒂特法官仍特意谴责学校对父母权利的侵犯。她引用皮尔斯案和特罗克塞尔案,质问学校为何要主张"扣留或向未成年子女父母隐瞒关乎孩子身份认同、人格健全及心理情感健康的核心信息"的权利。
三月,特雷弗·麦克法登法官对一项地方法律发布初步禁令,该法允许11岁及以上儿童未经父母同意接种疫苗,并要求医疗机构和学校对申请宗教豁免的家长隐瞒免疫记录。在布斯诉鲍泽案中,家长们指控政府制造了"高压环境,诱使并心理操纵[其未成年子女]违抗父母意愿接种疫苗"。麦克法登法官要求市政府提供足够证据,证明该法律带来的公共利益足以正当化对父母同意的剥夺。
最高法院在父母权利案件的裁决中并非总是遵循可预见的意识形态路线。伦奎斯特大法官在特罗克塞尔案中加入了奥康纳大法官的意见书,露丝·巴德·金斯伯格和斯蒂芬·布雷耶大法官亦然。安东宁·斯卡利亚大法官则提出异议,认为"若我们承认这项未列举权利…将开启一个由司法和联邦主导的家庭法新时代"。
但现在多数人已接受“根深蒂固”的未列举权利理念,家长们可以松一口气——宪法站在他们这边。
托特先生是德克萨斯州奥斯汀市的执业律师。
插图:大卫·戈萨德刊发于2022年7月28日印刷版,标题为《多布斯案为父母权利注入强心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