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再对行政国家唯命是从——《华尔街日报》
David B. Rivkin Jr. and Mark Wendell DeLaquil
在上个月维护宗教自由的一起案件中,大法官尼尔·戈萨奇宣布一项古老判例已不再适用:“本院早已摒弃了莱蒙案原则。“有朝一日,最高法院或许会对1984年大幅扩张行政机构权限的判例——*雪佛龙诉自然资源保护委员会案——*发布同样迟来的废止声明。若真如此,终结的开端将始于本届任期最后一天,当时最高法院对西弗吉尼亚州诉环保署案作出了裁决。
在雪佛龙案中,大法官们裁定当国会通过"模糊"法令时,法院必须遵从行政部门机构提出的任何"合理"解释。雪佛龙原则假定机构人员具备法官所缺乏的专业知识,且因行政机构向总统负责,故比法院更具民主性。该原则允许环保署制定全国二氧化碳标准、交通部规定汽车安全配置,以及无数其他部门监管美国人生活的几乎每个方面。
但这种方式通过免除立法者制定清晰法律的职责,侵蚀了民主问责制。西弗吉尼亚案是将解决国家问题的责任重新交还给国会的重要一步。这将影响拜登政府剩余任期及之后关键政策议题的解决方案。
在雪佛龙案中,正如首席大法官约翰·罗伯茨在西弗吉尼亚州案中为法院所指出的那样,由于缺乏解决棘手问题的政治共识,导致采取了过度的监管措施。其中包括疾病控制与预防中心试图制定住房政策、职业安全与健康管理局推动疫苗接种政策,以及在本案中,环境保护署通过更新奥巴马政府反化石燃料的《清洁电力计划》来制定国家能源政策。
在这些案例中,这些机构的行为超出了它们的专业范围,当然也没有促进政治问责。政治妥协的立法程序被绕过,民主被政府律师们所取代,他们在积满灰尘的图书馆书架上寻找模糊而过时的法规。西弗吉尼亚州案的判决加强了立法机构的权威,但却引发了立法者的激烈批评,戏剧性地展示了国会在放弃对艰难政策决策的责任方面变得多么自在。
雪佛龙案还极大地削弱了司法部门对机构越权监管的审查能力。在1984年之前,司法部门在评估联邦法规的合法性时采取了一种“严格审查”的方法。雪佛龙案更像是一个橡皮图章。法官们批准了具体的法规,并纵容了国会从未授权的机构行为。这嘲弄了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在马伯里诉麦迪逊案(1803年)中的声明:“明确地说,解释法律是司法部门的职责和权力。”
西弗吉尼亚州通过充实"重大问题原则"来限制雪佛龙案,这一长期存在的司法推定认为,当行政机构声称对具有重大经济和政治意义的问题拥有管辖权时,只有在国会明确授权的情况下才能采取行动。或者,正如宪法所言:“本宪法授予的所有立法权均属于美国国会。”
西弗吉尼亚州案的批评者关注其政策影响,因为其法律依据极具说服力。通过在最重要的领域禁止模糊的国会授权,重大问题原则重新确立了司法权威和立法责任。在没有明确法定授权的情况下,行政部门根本无权监管。当法律条文足够明确授予监管权力时,应消除关于如何行使该权力的实质性模糊。这实际上剥夺了行政机构许多监管任性,迫使他们只能按照国会的意图进行监管。雪佛龙案的尊重范围仅限于填补国会已决定政策利益的法规中的细节。
西弗吉尼亚州案和重大问题原则肯定很快就会再次出现。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出的气候变化披露法规为例。SEC的法定职责是保护投资者、促进资本形成和维护资本市场的有效运作。它既没有专业知识也没有法定权力来监管温室气体排放。鉴于西弗吉尼亚州案,SEC应撤回其提案。
联邦贸易委员会正考虑出台一项法规,该法规在缺乏明确法定授权且背离联邦贸易委员会既定惯例的情况下,意图禁止企业并购——即便这些交易并未对消费者造成反竞争损害。教育部则提议在《教育法修正案第九条》关于高校纪律处分程序的规定中,取消诸如现场听证和交叉质证等基本强制性程序性正当程序要求。
展望未来,任何涉及行政机构权力的重要案件中,首要问题应是国会是否真正授权该机构进行监管,而非机构律师是否足够聪明地找到模糊法规来为新规辩护。行政国家的权力必将收缩,这将强化民主问责制、促进经济增长并捍卫自由。
里夫金先生曾作为27个州的首席外部律师,对奥巴马政府的《清洁电力计划》提起诉讼,最高法院于2016年对该案下达暂停执行令。德拉奎尔先生是西摩兰矿业控股公司的首席律师,该公司作为当事方参与了最高法院上月审理的西弗吉尼亚州诉环保署案。
插图:马丁·科兹洛夫斯基刊载于2022年7月11日印刷版,标题为《行政国家不应再受司法遵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