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自由的一周好时光 - 《华尔街日报》
Richard W. Garnett
美国最高法院周二裁定,缅因州不得对宗教学校或选择送子女就读这类学校的家庭进行选择性歧视。卡森诉马金案虽迟来已久,但对教育选择权与多元主义而言仍是一场值得欢迎的胜利。
缅因州为居住在没有中学的学区家长提供学费援助计划。家长可选择公立或私立学校,州政府将协助支付费用。包括州外学校在内的各类教育机构均符合资格,其中许多提供与公立学校截然不同的精英课程和豪华设施。但该州拒绝向选择"宗派"学校的家庭提供资助——这类学校"宣扬与其相关的信仰体系"或"通过该信仰视角教授课程"。
六位大法官组成的多数派认为这违反了宪法对宗教自由行使的保护。首席大法官约翰·罗伯茨写道,第一修正案禁止向宗教个人及机构剥夺本可获得的公共福利。他强调,缅因州试图建立比宪法要求"更严格"政教分离的愿望,不能成为这种剥夺行为的借口。
二十年前,在首席大法官威廉·伦奎斯特主笔的判决中,最高法院摒弃了历史上毫无根据的观点——即向宗教学校学生提供教育援助的计划会以某种方式"确立"国教。与普遍存在但被误导的标语宣传相反,法院在泽尔曼诉西蒙斯-哈里斯案中裁定,宗教中立的择校计划实际上促进了教育发展。
这一裁决在全国范围内引发了教育改革浪潮,但效果有限,因为部分州仍坚持执行将宗教学校排除在资助计划之外的严苛规定。然而,罗伯茨首席大法官的三项判决最终完成了这项改革使命。
在2017年"三一路德会诉科默案"、2020年"埃斯皮诺萨诉蒙大拿州税务局案"以及如今的"卡森案"中,大法官们明确表示:宪法既不要求也不允许在教育资助领域仅因宗教属性实施歧视。政府与宗教学校的合作不会确立国教,而反宗教歧视行为与宪法保障的宗教信仰自由原则背道而驰。
大法官们驳斥了这种观点:即各州以宪法未要求的方式边缘化宗教教育的诉求,足以构成"重大国家利益"来剥夺选择宗教学校的家长应享权益。针对"教派"学校和宗教"用途"的排斥性条款,其法律危害性不亚于基于宗教"身份"的歧视规则——这一辩解同样未能动摇法官立场。正如首席大法官强调:“向青少年传授信仰、灌输教义并培养其宗教生活能力,正是私立宗教学校最核心的办学使命。“州监管机构若执意审查学校的教学实践、教材内容和办学宗旨,试图界定学校何时"过度宗教化”,这种纠缠政教关系的行为恰恰违反了宪法政教分离条款的立法本意。
大法官斯蒂芬·布雷耶在异议意见中重提了一个常见主题。他担忧"宗教多样性增加会带来基于宗教的冲突、矛盾和社会分裂风险上升”,认为法院应通过解释第一修正案来预防、管控和抑制这类不愉快现象。但民选法官的职责并非基于自身对分歧的不可靠预判来评估政策选择——政策争议性与合宪性本无关联。同理,州政府对潜在分裂风险的忧虑,也不能成为其违反《自由行使条款》实施歧视的正当理由。
索尼娅·索托马约尔大法官在另一份异议意见中,如同多年来众多评论者那样,老调重弹地警告法院正在拆除"建国先贤奋力筑就的政教分离之墙"。尽管共济会式的比喻层出不穷,但建国先贤及其后继者本就熟悉宗教机构与政府间多种形式的教育合作,并理解这种合作与健康的世俗政治完全相容。宪法区分宗教权威与政治权力,厘清教会与国家界限,禁止官方干涉宗教事务,这一切都是为了保护宗教自由,而非为反宗教歧视开绿灯。
二十五年前,教育券支持者首次挑战缅因州排他性学费补助计划未果。周二的胜诉虽迟但到,无论信众与否,人们都能欣赏到教育多元化带来的益处。
加内特先生是圣母大学法学院教授,也是宗教自由研究所的关联学者。
图片来源:盖蒂图片社刊登于2022年6月24日印刷版,标题为《宗教自由的利好一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