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泄密者可能被起诉——《华尔街日报》
Markus Funk and Virginia M. Kendall
五月间,一份最高法院意见草案被泄露给《政客》杂志记者,这一事件堪称对司法系统的历史性背叛。据报道,调查人员正着手获取大法官法律助理们的电话记录和宣誓证词。若泄密者确为某位法律助理,其职业道德将严重受损,法律职业生涯恐就此断送。多数评论员认为联邦法律未将此类法院泄密行为定为犯罪,但我们持不同见解。
在联邦法官办公室工作——无论是最高法院还是其他法院——被公认为法学院毕业生最理想的首份职业选择,这绝非偶然。通常有数千名顶尖法学院学生竞争一个职位。这份工作不仅意味着跻身精英圈层,更能为律师生涯打开职业通道并建立信誉。但这份荣誉伴随着庄严的制度期待:办公室内事务必须止步于办公室。已故大法官安东宁·斯卡利亚以直言不讳著称,他曾告诫新任法律助理们:对于任何违背保密义务的助理,他将"竭尽所能"毁掉其职业生涯。
当然,泄密行为亦有轻重之分。对于泄露机密信息的法律助理提起刑事诉讼,应仅限于最恶劣的行为。与密友交谈时无意泄露信息,与暗中将裁决草案发送给记者存在本质区别。但承认检察官需行使裁量权这一现实,与断言联邦法律完全不追究此类行为的观点相去甚远。
检察官可依据多项联邦法规启动大陪审团调查、传唤证词与记录,并动用联邦独有的强大资源追查泄密源头。当事实确凿时,这些法规还允许联邦检察官提起刑事指控。
以《美国法典》第18编第1512条为例,该条款将不当干预官方程序列为刑事犯罪。若联邦雇员试图通过制造舆论压力等方式影响法官投票,将面临第1512条的法律责任。
此外,联邦法律第641条规定窃取政府财产属违法行为。尽管各巡回法院对草案意见等无形信息是否构成"窃取"存在分歧,且司法部对已公开的泄密行为倾向不起诉。但结合本案最可能适用的哥伦比亚特区巡回上诉法院判例,这些因素均不构成第641条起诉的障碍。
轻罪条款第1905条同样禁止泄露政府机密。法官助理等联邦雇员接触的法庭敏感信息具有保密性,且仅通过职务途径获取。若涉事人员试图掩盖或谎报向媒体泄露内幕信息的行为,则可能触发第1001条和第1519条的刑事责任。
最后,一位旨在维护司法程序完整性的检察官还可以根据第371条提出共谋指控。这一指控是在1919年提出的,当时最高法院大法官约瑟夫·麦肯纳的法律助理阿什顿·恩布里在一项涉及铁路公司的判决前,将一份意见书发送给了华尔街金融家。
我们在此总结的法律复杂、微妙且本质上依赖于事实。所有这些都要求检察官在不受政治影响的情况下行使合理的判断。因此,我们与那些认为对法律助理泄密者提起刑事诉讼可能过度的观察者并无争议。但法律评论员普遍认为,没有任何刑事法规将泄露意见草案定为犯罪,这种说法即使不是完全错误,也至少是过于简单化了。
芬克先生是美国前助理检察官,现为Perkins Coie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肯德尔女士是芝加哥北伊利诺伊州美国地方法院的法官。安德鲁·S·布特罗斯对本文亦有贡献。
5月12日,华盛顿美国最高法院。照片:凯文·拉马克/路透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