险企参与个人养老金制度征求意见 银保监会划定6大准入门槛
【环球网综合报道】继确定税收优惠比例后,保险公司经营个人养老金业务的相关配套细则已初步形成,开始在行业内征求意见。近日,银保监会于发布了《关于促进保险公司参与个人养老金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就保险公司参与个人养老金制度相关事项要求征求意见。
根据《意见稿》,保险公司经营个人养老金业务需要满足六大条件:上季度末所有者权益不低于50亿元且不低于公司股本(实收资本)的75%;上季度末的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75%;上季度末责任准备金覆盖率不低于100%;最近3年未受到金融监管部门重大行政处罚;具备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与保险行业个人养老金信息平台实现系统连接并按相关要求进行信息登记和交互;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征求意见稿要求,保险公司应认真贯彻落实个人养老金相关制度要求,有效发挥优势、合理控制成本,持续提升能力,做到运营安全、回报稳健、服务便捷,向人民群众提供长期保值增值、条款简明易懂的商业养老保险。
征求意见稿明确,保险公司提供的商业养老保险包括年金保险、两全保险等,产品保险期间不短于5年,保险责任限于生存保险金给付、满期给付、死亡、全残、达到失能或护理状态,能够满足个人养老金制度参加人交费灵活性要求。
征求意见稿要求,保险公司与个人养老金制度参加人签订保险合同时,应就个人养老金制度及其税收政策、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管理要求、保险行业平台信息管理要求专门进行说明。保险公司应加强个人养老金资金管控,个人养老金产品相关业务发生的各类资金往来应符合资金账户封闭管理要求。
除了划定保险公司参与个人养老金业务的门槛,《意见稿》还拟定了具体的保险产品范围。具体而言,保险公司提供的商业养老保险包括年金保险、两全保险以及银保监会认定的其他产品,需要符合保险期间不短于五年,保险责任限于生存保险金给付、满期给付、死亡、全残、达到失能或护理状态,能够满足个人养老金制度参加人交费灵活性等要求。
据悉,在保险公司参与个人养老金业务细则出台之前,个人养老金制度刚刚明确税收优惠政策,即对缴费者按每年1.2万元的限额予以税前扣除,投资收益暂不征税,领取收入的实际税负由7.5%降为3%。
今年4月,国办印发《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明确,个人养老金实行个人账户制度,缴费完全由参加人个人承担,实行完全积累。参加人每年缴纳个人养老金的上限为1.2万元。账户资金用于购买符合规定的银行理财、储蓄存款、商业养老保险、公募基金等金融产品,参加人可自主选择。
值得一提的是,由于个人养老金业务的特殊性,《意见稿》还对销售等方面进行了“约法三章”。如保险公司与参加人签订保险合同时,应就个人养老金制度及其税收政策、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管理要求等事项专门做出说明;保险公司应切实履行销售管理主体责任,健全管理制度体系,加强机构管理、人员管理和销售行为全流程管控。保险公司负责制作销售宣传材料并督促使用,不得允许相关机构自行制作或修改材料;保险公司应在自营网络平台、移动客户端等为经营个人养老金相关业务建立专区,提供业务咨询、产品购买、权益查询、信息披露、消费者教育等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