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不抵债 银保监会:原则同意易安财险进入破产重整程序
【环球网财经综合报道】7月15日晚,银保监会发布《关于易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的批复》,原则同意易安财险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同时,北京金融法院已于2022年7月15日(下称“重整受理日”)裁定受理易安财险重整申请,并于同日指定易安财险清算组担任管理人。
银保监会称,易安财险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后续工作。如遇重大情况,及时向银保监会报告。
据悉,今年5月26日,易安财险接管组已作出《关于同意易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的决定》。6月29日,银保监会批复同意易安财险进行破产重整。在获得银保监会批复之后,7月8日,易安财险以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北京金融法院申请破产重整。
法院裁定书中详细披露了易安财险的财务状况。具体来说,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以2022年3月31日为基准日的易安财险净资产专项审计报告数据显示,易安财险资产总计3.3474亿元,负债合计4.6192亿元,股东(或所有者)权益合计-1.2718亿元,账面资产小于负债。之后的净资产价值资产评估报告显示,易安财险经评估后截至3月31日的净资产评估价值较账面价值增值341.64万元,为-1.2376亿元,但仍处于资不抵债状态。
在净资产为负的情况下,易安财险的偿付能力严重不足,无法偿还到期债务。法院裁定书中披露了易安财险截至今年3月31日的多笔无法清偿的负债,其中“房抵贷”履约保证保险业务的账面逾期未兑付保险金总额为4075.15万元,欠付北京闪银奇异科技有限公司已到期业务保证金3768.79万元;而其截至2022年3月31日账面记载的货币资金余额为2827.97万元,其中698.80万元被查封冻结,故现其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申请破产重整。
北京金融法院认为,易安财险是企业法人,具备破产重整主体资格;根据现有证据,综合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的监管要求,易安财险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备破产重整原因。
值得一提的是,破产重整并非破产清算。破产清算是指,宣告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以后,由清算组接管公司,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和处理、分配。
据悉,易安财险分别针对存量保险合同和保单债权人的权益保障发布了两份公告。
针对存量保险合同,易安财险将继续履行。在公告中,易安财险表示,为保护易安财险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避免对易安财险后续经营、客户服务产生不利影响,管理人将尽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向北京金融法院申请易安财险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
对于截至重整受理日尚未到期且仍需履行剩余期限保险责任的保险合同,管理人将依法向北京金融法院申请继续履行,该部分保单持有人无需申报债权,且保险合同权益不受易安财险重整的影响。
为充分保障易安财险保单持有人(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易安财险现就保单债权的保障事宜进行了公告。公告显示,以易安财险作为保险人的保险合同,以下情形需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1)重整受理日前已到期的保单,已发生保险事故,但保险人尚未完成赔付的;
(2)重整受理日前未到期的保单,已发生保险事故且保险人完成本次赔付后保险责任即终止的;
(3)重整受理日前或重整期间,投保人申请退保且保险人尚未退还保险费的。
为简化债权申报程序,充分保障保单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上述保单持有人(统称为“保单债权人”)授权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险保障基金公司)代为申报债权、参加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
保单债权人如不同意授权保险保障基金公司代为行使上述权利,可以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债权申报截止日前通过电话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异议,并以债权人的身份直接参与易安财险重整程序,包括申报债权、参加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等,债权申报流程参考北京金融法院发布的债权申报公告。
异议期届满后,无异议的保单债权人视为授权保险保障基金公司代为行使相关权利,无须另行出具授权委托文件。
重整受理日前已发生保险事故的,请保单持有人及时通知保险人,并提供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证明和资料,保险人将及时作出核定。已经通知和提交的,无需重复。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将根据核定结果代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