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保公司绩效评价迎新规 侧重引导险企发展模式转型
【环球网财经综合报道】7月12日,财政部发布《商业保险公司绩效评价办法》(下称《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在指标体系的设置上,《办法》从改革前的盈利能力、经营增长、资产质量、偿付能力四类指标,调整为改革后的服务国家发展目标和实体经济、发展质量、风险防控、经营效益四类,每类权重均为25%。
《办法》所称的绩效评价,是指财政部门根据商业保险公司功能特点建立评价指标体系,将一个会计年度作为评价期间,运用适当评价方法和评价标准,对商业保险公司响应国家宏观政策、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情况,以及发展质量、经营效益情况进行的综合评价。
《办法》明确,商业保险公司绩效评价结果是商业保险公司整体运行综合评价的客观反映,应当作为商业保险公司改善经营管理和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是确定商业保险公司负责人薪酬和商业保险公司工资总额的主要依据。
在具体指标设置上,《办法》一方面在服务国家发展目标和实体经济考核维度中,设置社会保障类保险、农业保险、绿色保险、战略性新兴产业保险等特色考核指标,立足于保险保障本源,激励商业保险公司更加有效响应国家宏观政策,更好发挥经济“减震器”和社会“稳定器”作用。
另一方面,在发展质量和风险防控维度中,设置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风险综合评级、综合费用利润率、综合赔付率等特色考核指标,引导商业保险公司更加注重防控经营风险,不断提高经营效率。各单项指标权重依据重要性和引导功能确定,可适时根据国家宏观政策、实体经济需求、金融发展趋势等进行动态调整。
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调整方面,商业保险公司发生客观调整事项,相应调整以下绩效评价指标: 一是利润发生变动时,相应调整经济增加值率、综合费用利润率、人工成本利润率、人均净利润、净资产收益率、(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等;二是资产发生变动时,相应调整经济增加值率、综合 偿付能力充足率、基本情景流动性覆盖率、资产减值准备与 总资产比例、(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净资产收益率等。
值得注意的是,被剔除的商业保险公司数据主要包括:根据评价指标的经济特性,不符合计算模型需要的数 据,如计算相对值时分母为负数的数据;相关指标与正常商业保险公司相差很大,如正处于停 业、托管或业务清算状态的商业保险公司数据;期初数或上年数不完整的商业保险公司数据。
为适应我国金融改革新形势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办法》按照问题导向原则,对商业保险公司绩效评价制度进行了优化完善,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更加突出”:
一是评价导向更加突出服务国家宏观战略、服务实体经济、服务社会民生等综合经济效益和社会贡献。新增服务国家发展目标和实体经济评价维度,包括服务社会民生、“三农”、生态文明建设、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保险资金运用投资实体经济特定领域等指标,促进商业保险公司更好服务共同富裕、乡村振兴、碳达峰碳中和、科技创新等国家重大发展战略,更加有效响应国家宏观政策。
二是评价理念更加突出高质量发展。建立发展质量评价维度,引入经济增加值率、综合费用利润率、人工成本利润率、人均净利润、人均上缴利税等指标,引导商业保险公司加快转变发展理念和发展方式,加大自主创新力度,提升投入产出效率和价值创造能力。
三是评价方法更加突出行业、历史、监管等多角度统筹的综合评价。根据商业保险公司绩效评价指标特性,合理选用适当的单一或综合评价方法,既鼓励行业领先,也鼓励自我超越,既合理考虑监管目标,又按照市场原则,考虑正常的出资人回报和股东关切。
四是评价加减分事项更加突出强化合规,“奖优罚劣”。将原有农业保险加分事项纳入服务实体经济评价指标体系中,并提高权重。同时,合理设定负面清单范围,突出对企业违规事项的降级扣分,新增发生风险事件和数据失真评价降级,以及违规受罚、无序设立子公司等扣分事项。
五是评价结果运用更加突出与高管薪酬、企业工资总额、领导班子考核等重要事项挂钩。进一步完善“薪酬与绩效匹配、激励与约束并重”机制,有效发挥考核指挥棒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