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非一纸条款可“豁免”
案件背景: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享受质量保障等公平交易权利。对于经营者提供的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商品,作为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双方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真实案例:
近期,有关“加拿大鹅”的消费维权事件引发了社会广泛的关注。对于商品存在的商标绣错、缝线凌乱脱线、味道刺鼻等质量问题,消费者却遭遇了“中国大陆店售货商品均不得退款”这一“中国区通用条款”,而在加拿大鹅全球官网上,其退换货政策却为“30日无理由退货”。据消费者进一步反映,该更换条款是在付完款后店员要求签字的,若不签字就无法拿走衣服。
在上海市消保委的约谈之下,对于这一“歧视性更换条款”,加拿大鹅更新了中国大陆地区退换货服务政策,称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所有中国大陆地区专门店售卖的产品可以退货退款。
律师分析:
浙江楷立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雨婷律师认为,加拿大鹅虽然属于国外品牌,但在中国境内经营的外国企业仍需遵守中国的法律规定,加拿大鹅制定的这一“中国区通用条款”,显然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而对于加拿大鹅要求顾客签署的《更换条款》,按照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属于无效,因此消费者在商品存在质量问题的情况下依然可依法主张合法权利。
法律之外,加拿大鹅的这一针对中国市场制定的明显低于全球售后服务标准的条款,背后所体现出的是对中国消费者权益的漠视和刻意的内外有别。不论是哪个国家的经营者,想要获得中国市场的认可,必当诚信经营,心怀责任担当,落实好产品、服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在这方面,任何企业和品牌都不能仗着大牌欺客,搞双标玩歧视,否则必将失去消费者信任。面对经营者的不合理行为,作为消费者也要敢于争取,依法维护法律赋予的合法权益。
*作者:*王雨婷,浙江楷立律师事务所律师,专注于商事诉讼、企业法律顾问服务及公司相关法律业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