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时代,拒绝个人隐私“裸奔”
案件背景:
网络技术、信息技术的发展为经营者开展经营业务带来了极大的便利,经营者可以低成本、高效率地利用各种信息搜集方式,获取并分析出想要得到的数据,进而实现商业目的。而愈发先进的信息处理识别技术,却也带来了不少的消费者信息安全隐患,通过一则案例来了解。
真实案例:
2020年,湖州市某置业有限公司为区分中介引流客户和自然到访客户,便于与分销机构或经纪人结算佣金,在现场安装人脸识别摄像机、启用人脸识别系统。在仅作出监控采集提示,并未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的情况下,未经同意对到访人员进行人脸抓拍。该行为于2021年6月受到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罚款处罚。
律师分析:
针对本案,王雨婷律师认为上述行为未经客户同意,也未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该行为的目的实际系用于项目判客和中介佣金结算,收集的信息也属于与消费交易无关的其他信息,违反信息收集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依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故,该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非法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除上述案例外,在消费者个人信息被滥用方面还存在其他诸多的问题,如经营者对消费者信息管理上所存在的安全漏洞、擅自买卖所掌握的消费者信息进行非法牟利、对采集到的消费者数据进行未经许可的二次开发利用、擅自公开或传播敏感性个人信息等,均会侵害到消费者的利益。目前国家已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以更好地保护个人信息权益,规范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促进个人信息合理利用,相信这也将更进一步地净化个人信息环境,提升消费信心。
*作者简介:*王雨婷,浙江楷立律师事务所律师,专注于商事诉讼、企业法律顾问服务及公司相关法律业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