梦洁股份:股东违规占用资金超1亿 一众董事收证监会罚单_风闻
灯塔媒介-2022-12-14 17:29

灯塔媒介12月14日讯,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梦洁股份”,002397)12日晚间公告称,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公司及董事长姜天武、副董事长李菁、董事李建伟、董事/董事会秘书李军、股东张爱纯等被处以50万元-130万元不等的罚款。

据公告,梦洁股份及董事长姜天武先生,副董事长李菁先生,董事李建伟先生,董事、董事会秘书李军先生,股东张爱纯女士于 2022 年 11 月 22 日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及姜天武先生、李菁先生、李建伟先生、李军先生、张爱纯女士立案。
经查,2021年度,梦洁股份通过员工、供应商、设立基金等渠道,以转账、支付基金管理费、股权投资等方式,由董事长姜天武(原实际控制人)、副董事长李菁、董事会秘书李军、董事李建伟、原持股 5%以上股东张爱纯共同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发生额合计为 11,598 万元。2022 年一季度,梦洁股份通过员工、子公司资金周转等方式,由姜天武、李菁、李军、李建伟、张爱纯共同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发生额合计为 1,800 万元。上述资金占用构成非经营性关联交易。
依据《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相关规定,梦洁股份应当及时披露上述信息,其未按规定及时披露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对于梦洁股份的违法行为,梦洁股份原实际控制人姜天武组织指使从事违法行为,未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指使”的违法行为。同时,姜天武作为公司董事长授意实施资金占用行为,副董事长李菁、董事会秘书李军指使并实施了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未按规定予以披露,均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董事李建伟、原持股 5%上股东张爱纯知悉、参与上述行为,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公告还指出,梦洁股份主动汇报违法违规线索,责任人员能积极筹措归还占用资金。调查期间能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说明违法事实、提供相关材料,并对资金占用情况予以补充披露。截至 2022 年 4 月 25 日,对 2021 年度发生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8,820 万元、2022 年度发生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1,800 万元,相关责任人已归还本金及相应利息。2022 年 4 月 30 日,梦洁股份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自查及整改情况进行了信息披露。截至 2022 年 7 月,对 2021 年度发生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2,778 万元,相关责任人已归还本金及相应利息。2022 年 7 月 7 日,梦洁股份对整改情况进行了信息披露。
湖南监管局认为,相关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整改及配合调查的情况,拟决定:对梦洁股份给予警告,并处以 50 万元罚款;对姜天武给予警告,并处以 130 万元罚款,其中作为梦洁股份原实际控制人罚款 70 万元,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 60 万元;对李菁给予警告,处以 60 万元罚款;对李军给予警告,处以 60 万元罚款;对李建伟给予警告,并处以 50 万元罚款;对张爱纯给予警告,并处以 50 万元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等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梦洁股份表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正常。
关于信息披露违规,梦洁股份面临的处罚或已逐步靴子落地。不过,公司仍亟待解决经营面临的问题,公司三季度继续亏损5471.72万元,而整个前三季度累计亏损达-9806.71万元,有盈利能力继续恶化的趋势。
2022年8月份,梦洁股份刚刚完成了控制权的变更,与资金占用危机问题类似,均源于部分股东的资金紧张。而部分股东的资金问题则源于2018年1月实施的定增,2021年因触发了定增兜底协议约定的差额补足义务,公司股东姜天武、李建伟、李菁、李军、张爱纯形成了定增兜底债务3.6 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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