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港区国安案件辩护律师资格确定及法律条文细化与争议解决办法_风闻
纟野村夫-2022-12-08 15:38
鉴于港区国安法实施过程存在辩护律师资格争议,严重影响法律完整准确实施。因此,特浅论港区国安案件辩护律师资格确定及法律条件细化与争议解决办法。
一、港区国安案件辩护律师资格确定
众所周知,《中华人民共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简称港区国安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的基本法律规范,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部分法律规范,结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具体实际制定的综合性的全国性的法律,其法律效力高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全部自治法律。
由上可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都是《港区国安法》的法源,是《港区国安法》实施过程必须遵守的基本或部分法律规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过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的规范,国家必须维护法律的统一和尊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条[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律师执业应当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的规范,律师执业必须具备基本职业操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前取得的律师资格凭证,在申请律师执业时,与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四)品行良好。]的规范,律师执业必须具备职业资格并获得执业资格证。
由此可见,外国律师参与港区国安案件辩护显然不符合中国法律规范。
因此,港区国安案件辩护律师必须持有中国(或香港)律师执业资格证并符合中国法律其它规范要求。
二、港区国安法法律条文细化
通过港区国安法第四十一条和第五十八条的条文细化,把案件辩护律师资格规范植入法律条文中。
(一)港区国安法第四十一条细化(图片文章)
(二)港区国安法第五十八条细化(图片文章)
三、港区国安法实施过程争议解决办法
先以释法(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或驻港国家安全公署法律说明)形式来解决港区国安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争议,接着制定港区国安法实施细则(或称为港区基本法二十三条立法),最终形成港区国安法较完善的实体和程序体系。
附录:港区国安法的法源与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简称港区国安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的基本法律规范,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部分法律规范,结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具体实际制定的综合性的全国性的法律,法律效力高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全部自治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