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行政处罚法》六:行政处罚履行救济,民主精神的缺位_风闻
温柔刀-章跃富2022-11-25 15:41
副标题:不探讨立法存在的问题,立法就永远在制造问题
**主题:**行政处罚履行救济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我想问一句:如果当事人是社会弱势群体,确有经济困难,在可预见的较长时间内,不能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呢?作为一线执法人员,总会遇到如下困境:社会弱势群体想通过自身努力,改变命运,全社会都应当支持的。但由于他们获得知识、经验等途径和能力受限,往往比常人容易违反行政法等法律法规。那么,遇到了该怎么处理呢?
1、有法必依,立案查处。但他们没有履行能力,导致:一是无法结案,即使移交法院执行,也是浪费司法资源;二是严重影响执法人员、单位的考评,执法人员、单位往往会选择后者--
2、不予立案。这违反了有法必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对其他违法者来说也是不公平的,但对执法者、单位来说,却是最有利的选择;尽管内心也是不安的,毕竟违法事实明摆着。
这个困境应当由执法者、执法单位来做选择吗?不,这个问题应当由立法来解决。对于如下社会弱势群体,应当设立行政处罚履行救济:当前已经是社会救济人员;潜在的社会救济人员。对这些特殊群体,社会应当鼓励他们通过自身努力改变命运,对努力过程出现违法问题,应当依据有法必依原则给予行政处罚,但对履行给予救济,免除绝大多数罚没款。这样既维护法律,又解决执法困境。
在行政处罚执行救济上,民本(民主)精神是缺位的。《行政处罚法》已经修改几次,每次都希望有这个条款。每次等到的都是失望。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