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立法会选举法》是将爱国者治澳原则法制化_风闻
富權-豈能盡如人意,但求無愧我心2022-11-17 04:20
行政长官贺一诚在《二零二三年财政年度施政报告》的《二零二三年施政总体方向和施政重点》中,有一句是「有效落实『爱国者治澳』原则。完善选举制度,开展修改《立法会选举制度》有关工作。而在施政报告正文「附录二:二零二三年财政年度澳门特区政府的法律提案项目」中,也将修改《澳门特区立法会选举制度》法律,列为明年度十六项立法及修法计划的第一项。
在前日的记者会上,有记者问及,施政报告提到明年有十六个法案提案,其中会修改《立法会选举制度》,请问修改的目的是甚么呢?是实质性的修改,例如议席比例修改还是为了配合《国家安全法》修改呢?贺一诚回答说,关于《立法会选举法》,我们正在草拟有关法案,所以未可以告诉你修改哪个方向,但我们每一届都会修改《立法会选举法》,不是今年才进行。往年每一届都是选举之前一年才做,现在我们提前做《立法会选举法》的修改,希望不用太仓卒。
反而在昨日贺一诚列席立法会回答议员提出的问题时,似乎这个议题并未受到议员们应有的重视。可能是他们都「胸有成竹」、「心中有数」,既然他们中的直选议员,在去年的立法会选举中,都已经通过了「爱国者治澳」原则考核这一关;而其中的间选议员,都是由各相关界别的爱国爱澳社团甄选及协调推举提名;至于由行政长官委任的部分,更是经过严格的考核甄选;因而自认为完全符合「爱国者治澳」原则的要求,修改《立法会选举法》并不会触及到自己的切身利益,因而并不太关心此议题。
其实,这是事关全面准确落实贯彻习近平主席二十大报告中,有关「全面准确、坚定不移贯彻『一国两制』、『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方针,坚持依法治港治澳,维护宪法和基本法确定的特别行政区宪制秩序。坚持和完善『一国两制』制度体系,落实中央全面管治权,落实『爱国者治港』、『爱国者治澳』原则,落实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等重要论述的必要步骤。因此,要确保「一国两制」实践行稳致远,就必须进一步完善「一国两制」的制度体系,包括选举制度,以精准落实「爱国者治澳」的根本原则。
实际上,中央针对香港事态,透过全国人大两度「出手」,其一是授权其常委会制定《维护国家安全法》,其二是通过《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并由香港立法会据此而通过《二零二一年完善选举制度(综合修订)条例》。
相对应于前者,澳门特区正在修改《维护国家安全法》,完成了公众谘询工作,也公布了谘询总结报告,相信正在进入法案研拟阶段。完成后,不但是符合习近平主席提出的「总体国家安全观」,也在维护国家安全的领域与香港看齐,避免成为「洼地」,补强补牢了维护国家安全的铁网。
值得欣慰的是,澳门特区是完全按照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的立法原意,在为维护国家安全立法时,是完全由澳门自行立法,而无须中央透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出手」的。这更为趋向基本法的立法原意和「一国两制」的精髓。当然,在香港方面,是中央在针对当时香港的情势,评估香港特区本身当时并不具备自行的条件下,才不得不「应出手时就出手」的。但这是特殊情况下的特殊程序,澳门没有发生类似香港的情事,因而还是按照基本法的授权,自行完成相关的宪制性任务。不过,在立法内容上,必须参照《港区国安法》也适合澳门特区的部分内容,以求在维护国家安全的领域上,澳门与香港看齐同步、并驾齐驱。
另一个,就是完善选举制度了。这就分两个层次了。如是有记者向贺一诚提问的涉及议席比例的实质性修改,并非是澳门特区可以自行「搞掂」,而是涉及到修改《澳门基本法》的《附件二:澳门特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是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必须经过「五部曲」的程序。但如果只是进行技术性修改,增加「爱国者治澳」原则等的元素,这是属于澳门特区的高度自治权,可由澳门特区自行修法。因而相信,今次澳门特区对《立法会选举法》的修改,是属于后者。
不过,仍然应当参照香港的经验,透过修法,将「爱国者治澳」原则在立法会选举的领域实现法制化。这与修改和完善《维护国家安全法》具有同等的重要地位。全国政协副主席兼国务院港澳办主任夏宝龙指出,「爱国者治港」不应停留在口号上,必须落实在制度上。特别行政区政府取消部分不合格议员的资格后,许多人呼吁对参与香港管理的公职人员进行严格审查把关,坚决将反中乱港者拒之门外。这是一个很值得重视的建议。我们要完善有关制度体系,拿出管用的办法,确保特别行政区行政、立法、司法机构的组成人员以及重要法定机构的负责人等,都由真正的爱国者担任。重要岗位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让反中乱港分子占据。
其实,在去年的立法会选举中,能够「DQ」若干被认定为「不拥护」「不效忠」人员的参选资格,就是得益于已经初步就完善选举制度进行立法。这要「多谢」某位葡裔立法会议员,当年正因为是他参与葡国议会选举,由葡国的一个政党提名为候选人,形成「双重效忠」的嫌疑,遭到各界强烈批判,而导致修改《行政长官选举法》和《立法会选举法》,加入了必须拥护基本法和爱护澳门特区等的条件。而在去年立法会选举的过程中,虽然「DQ」了一些被认定为「不拥护」、「不效忠」的人员的参选资格,但可能是基于立法会中应有葡裔居民成员的考量,以及此人的「反对派」言行主要是反映在澳门特区高度自治权的事务上,而将之「放过」了。反而因为其吸取了被「DQ」者的部分票源,其参选名单多了一位参选人当选。可以说,这位「始作俑者」是「塞翁失马,因祸得福」。
修改《立法会选举法》,可能会将「DQ」被认定为「不拥护」「不效忠」人员的参选资格,列具具体条文,使之更为完整,更可操作性,从而将「爱国者治澳」原则,在立法会选举制度上得以实现法制化和法治化。
但仍有一个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香港作出的完善选举制度的决定,是同时针对立法会选举制度和行政长官选举制度的,因而香港特区对两项选举都进行了重大修订。而澳门特区的新一任行政长官选举,是在二零二四年进行;新一届立法会选举,是在二零二五年进行。要说「希望不用太仓卒」的「急切性」,可能修订《行政长官选举法》更应扮演「先行官」的角色。在未有将之列入明年度的立法及修法项目计划下,在二零二四年一开始,就必须进行《行政长官选举法》的修法工作,这样才能赶得上于当年九月间进行的第六任行政长官选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