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丢失适用什么法律,《邮政法》《民法典》,还是《保险法》《合同法》?_风闻
000-002022-09-26 15:43
【本文由“余佐渔佑”推荐,来自《寄丢一万只赔一千,都多少年了,快递保价还这么坑?》评论区,标题为小编添加】
通篇看下来,作者提到了《邮政法》,提到了《民法典》中的货物运输条款,唯独不提《保险法》和《合同法》。
这就很有问题。
我在单位组织的普法学习活动中,曾经跟司法局普法科的老师讨论过一个问题,那就是同案不同法的现象。
就比如今天文章中讲快递丢失赔偿问题。
咱们老百姓普遍的法理和情理认知是,丢失财物,照价赔偿,对吧?
你那个人丢了单位或者公司的东西,是不是得照价赔偿?难道说,我把单位1万块钱的摄影器材丢了,我只给单位配500??天底下哪有这好事?
那么你承揽货运的快递公司,把我的货物弄丢了,你非但不照价赔偿,还给我玩合同陷阱,你要不要脸?
从本质上讲,所谓的保价服务,就是一种变相的保险,是财产险的一种形式。
那么,既然是保险,为啥不能用《保险法》来进行约束?
还是说,因为这个案件的涉案双方,特别是公司方,它不是保险行业从业者,因此就不在《保险法》的适用范围??
那就说明我们的《保险法》有不完善的地方,至少覆盖面是有死角的,是有滋生罪恶的温床的。
即使现在没办法用《保险法》,那么《合同法》可不可以干涉?
快递公司与客户是否达成了运送要约?达成了。那么在达成运送要约的过程中,快递公司设置的保价条款和赔偿条款是否全面、如实告知客户?这就很值得追究。
因为如果快递公司未明确尽到告知义务,则双方签订的合同就可被认定为无效合同。
如果合同无效,再引入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三条——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
先用《合同法》打掉你快递公司所谓的“事先约定”,无效合同成立即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然后,你就照着民法典条款,给我按市价赔偿。
所以,同案不同法,就会导致审判产生颠覆性的结果。
而造成同案不同法现象的根本原因在于,法律以其专业壁垒,将绝大多数老百姓拒之门外。
除了从事司法业或者有专业法律教育的人,其他普通人根本就没办法分辨同案还能不同法。
这就给快递公司有了可乘之机。
所以,我个人认为,法律要显示出公平性,还需要从非法律深耕的普通人,和有专业法律团队的资本之间区别对待这个角度来进行展开。
法律对有专业法律团队的资本,必须表现出其刚性一面;相反,法律对非熟知法律条款的普通人,要表现出柔性的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