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现个性意味着道德责任——驳“私德与作品无关”论_风闻
驱逐舰051-人民主体的历史和政治哲学。2022-09-16 21:14
有人评论最近的某事件说:
“这只是某人的私德问题,不应以此为由把他参予的作品都下架。把道德自律用来律他,可能造成假道学盛行,伪君子泛滥的情况。”
其实,去年12月14日,领导人在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第十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中国作家协会第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讲话中就指出:
“一个文艺工作者如果品行不端,人民不会接受,时代也不会接受!不自重就得不到尊重!广大文艺工作者要讲品位、讲格调、讲责任,堂堂正正做人、清清白白做事,歌颂真善美、针砭假恶丑。要弘扬行风艺德,营造自尊自爱、互学互鉴、天朗气清的行业风气。”
演员,在我们国家,正如这个讲话所归类的,是文艺工作者,是被尊称一声“老师”的。这说明国家和人民不是像旧社会那样把他们当作卖唱卖笑的戏子倡优,或是夜总会的陪侍,而是认为他们用文艺的形式担负了对群众特别是青少年的教育责任。
这当然也会对他们的道德素质提出要求,要求他们在道德上要比一般人更经得起审视。
这有什么不对?
那种认为这只是私德,与作品无关的逻辑是很奇怪的:
某人是干文艺工作的,而大家公认文艺作品与人品有直接关系。人们不能接受一个人一边扮演大义凛然的英雄侠客、革命烈士,一边私下里骄奢淫逸,玩弄女性。人们会质疑这样的片子连演员本人都教育不了,如何能教育群众?观众看到这样的作品会感到虚假、恶心,感到受了亵渎。
所以将它们下架有什么不对?
此人以后如果不去搞文艺,而是去做买卖,或者真的去搞个技术发明、或者去工厂打工,没人会抵制他,因为那些东西只要货真价实,大家都能接受,大家也都知道他也要吃口饭。
这中间的区别何在呢?
这其实是一个很重大的问题,我的研究很不够,只能谈一些初步的看法。
文艺作品和一般的物质产品、技术发明等等有一个很大的不同,即在于前者是一种高度个性化的东西,而后者则一般没有这么强的个性特征。物质产品由谁生产,技术发明由谁做出来,对这些东西的内容没有太大影响。
比如,一双鞋子无论是由哪个工人做出来,由哪家工厂做出来,它其实都只是同一双鞋子,只要它达到了同样的规格标准,我们就会将它当作同样的东西来使用或者说得到它完全相同的使用价值。我们会把这个厂与那个厂、这个工人与那个工人给鞋子造成的差异当作无关紧要的东西忽略掉,我们享受的是这一类鞋子的共性而不是每一双鞋子的个性。
可是文艺作品就大不一样了。每一部小说、每一出戏剧、每一部电影……都是一个与其它的小说、戏剧、电影极不相同的独一无二的存在,或者说,它们都是被观众当作极不相同的东西来加以接受和欣赏的,我们欣赏的正是“这一个”作品的个性和独特性。
演员塑造的角色也是这样。某个英雄人物,甲可以演,乙也可以演,而他们虽然演的是同一个人,形成的却是两个不同的创作成果,给观众的是两个不同的审美对象。
这个不同是怎么形成的?
是由创作者与他的素材和环境之间的一个非常复杂的互动过程形成的。创作者要以自己的精神、自己的经历等等去理解、诠释和表现角色,在这一过程中,他实际上会将自己的人格和品质带入角色,成为角色的一个现实载体和基质,成为这一角色之独特个性和魅力的一个重要来源。在物质产品生产中,尤其在现代化大生产中,生产者的个性是被统一的规范要求所严格限制乃至在产品中是被完全抹去的,因此很多物质产品完全可以不由人而由AI来设计或生产,而文艺作品就不能这样,否则就不能称为文艺作品了。因此,文艺工作者享有物质生产者所没有的极大的表现自己个性的创作自由,即他们有权利按自己的理解将自己的主观性代入并保存于作品中,从而将一部作品、一个角色变成专属于他的“这一个”,让一整个世界通过他这样一个出口而涌现。
现在划一下上一段的重点:
1.文艺工作者有极大的创作自由;
2.这种创作自由是通过他的个性对作品的不可消除的深度介入而实现的。
那么,这就意味着一种事关重大的诠释权、话语权掌握到了他们手中。这种权力一头通向无数受他们影响的大众,另一头来自他们的多少是私密的个性化的精神活动。
人们在欣赏他们作品的时候,无法不注意到他们本身,也无法不受到按照艺术创作的常规必然渗透到他们作品中的他们自己的个性、品质的影响。
人们当然有权要求保证自己所受的是好的影响,他们也许不会说出许多道理,但他们会朴素地认定:一个演员出演一部作品,就是承诺了他认同作品中所体现的价值观,正因为他是这样一个人,他才会热情地、百分之百投入地去表现它。
因此他们自然而然地会关注文艺工作者是一些什么样的人,并期待国家对这些人的道德操守进行甄别和筛选,因为这样的甄别筛选是个人无法做到的。
有人反驳说:
“照这么说,那是不是应该到处装上摄像头,对明星进行24小时监控,这样来甄别和筛选呢?”
但这些人不明白:正是因为国家不能这样做,正是因为要尊重私人空间,正是因为我们不能也不应该到处去装摄像头,所以就必须对明星们在那些正常执法过程中或是因为其它原因而暴露出来的问题向公众有所交待,只有这样,才能让那些没有也不应该暴露在摄像头之下的人有所警醒。
另外,“私德”不等于“隐私”。某人的行为是由私德不检引起的,但已经属于有损社会和他人利益的违法行为了,并不在隐私权保护范围之内。否则,警察拘留他难道也是干涉了他的隐私吗?
应该指出:
人民对类似现象的批判,说明人民群众、党和政府不愿意演艺人员们自轻自贱,不愿意让他们彻底沦为资本借以牟利的工具,更不能让文艺这一具有重大影响力的领域操纵在不可靠的人及其背后的势力手中。从实质上看,这也是解决“到底由谁来影响大众,影响青少年?”这一问题的一场带有一定政治意义的斗争。
这是我们在观察思考类似问题时尤其需要认识到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