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被狗撞倒1月后身亡 ,16岁狗主监护人被判赔偿9万_风闻
简单快乐-2022-09-06 2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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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在线 2022-09-06 10:00
两位老人原本在路边散步
正当两人停下脚步看手机时
身后突然冲出两条未栓绳的大型犬
将靠近马路中间的老太太撞倒
导致其后脑勺着地
老人不幸于一个月后离世
16岁的狗主人
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近日,湘潭市雨湖区法院
审理了一起
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
2021年6月26日19时20分左右,75岁的原告胡某与其妻陈某在湘潭市雨湖区某小区散步,被告李某(16岁)骑摩托车领着自己饲养的和被告肖某(李某的姑父)饲养的两条大型狗在小区玩耍,因狗没有被绳索牵引,两条大狗在自由追逐时,从后面将陈某撞倒在地。
当日22时37分,陈某被送至医院治疗,初步诊断为:右侧颞顶部创伤性硬膜下出血、左侧顶部帽状腱膜下血肿、冠心病陈旧性心肌梗死等。
2021年7月2日,陈某出院。出院后,陈某仍有头痛等不适症状,遂于2021年7月9日前往医院入院治疗,住院19天后,陈某于2021年7月27日死亡,其医院死亡记录载明:“心源性猝死”。

陈某家属胡某将李某诉至雨湖区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伙食补助费损失为 605,554元。被告李某辩称:陈某入住的是医院心脏科和肾病风湿免疫科,且医院也已对其死亡原因进行了医学认定是心源性猝死,其死亡与被狗撞击受伤无因果关系。
法院判决
雨湖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法律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李某遛狗时,狗将陈某撞倒,李某作为狗的饲养人和管理人,对陈某被撞倒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被告李某系未成年人,被告李某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由监护人承担。被告肖某作为另一只狗的饲养人,疏于管理,被未成年的被告李某将狗外放,造成陈某倒地也有一定责任,也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陈某受伤后被送往医院诊治,最终因“心源性猝死”抢救无效死亡。从病历资料来看,陈某年事较高(近70岁),自身存在多种严重基础性疾病,且是在伤情好转出院后再次进院后死亡,加之原告亦未举证证明陈某心源性猝死系因被狗撞倒受伤直接致死,故原告主张被告对陈某的死亡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但考虑到陈某的年龄、身体状况客观实际,被狗撞倒也是事实,被告的证据不能排除陈某的伤情对其心源性猝死具有诱发作用,故法院酌情认定陈某死亡造成的损失的20%是因受伤引起。法院遂判决该部分损失由被告李某的监护人承担75%,赔偿90,833.1元;被告肖某承担25%,赔偿30,277.7元。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