芹菜罚:和乌鸦校尉掰掰法理(一)_风闻
温柔刀-章跃富2022-09-05 11:02
搞残了环球时报的胡某某,我不知道怎么会成为观察者网的置顶帖的座上宾。但胡某某背负墙头狗尾草的名声,是很难带动风向的;况且,无论堆积多少坨屎,屎有多肥,狗尾草就是狗尾草,不会长成树木。芹菜罚,胡某某发了好几篇文章,我是懒得理他。但乌鸦校尉你就不同,你在网络的形象是正面的,正因为这样,你带动的风向,就会影响一批正向网民;带歪了,就会是一大片。乌鸦校尉就芹菜罚发表了不止一篇文章,且都带歪了风向。所以我忍不住想掰掰法理。
乌鸦校尉在“一斤只赚几毛钱的芹菜,凭什么罚款六万六?”中说到“在新闻视频中,一名国务院督查组成员向当地市监部门发问:“你说这几十块钱的一个案值,罚他几万块钱,过罚相当不相当?”榆林市市场监管局副局长延艳东答道:“不相当。”一问一答之间,是非清晰明了。”在这里,乌鸦校尉以榆林市市场监管局延艳东副局长回答“不相当”作为判定依据,认定芹菜罚过罚不当,那我就要问一句,如果他是个懂法而又不啊附权贵的,回答“过罚相当”,那么,乌鸦校尉是否就认为过罚相当是一清二楚了呢?乌鸦校尉之所以认为“不相当。”一问一答之间,是非清晰明了,原因是该回答符合了他的预设前提。通篇文章,乌鸦校尉都是引用了督查组、领导、新闻媒体如何如何,却没有看见他引用法律,或者从法理出发,解答芹菜罚的问题实质。
我这里要问问乌鸦校尉,芹菜罚难道不是法律问题吗?是个别当事人的认识或者以为的问题?是领导认识、指示问题?是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问题?还是你乌鸦校尉预设前提的问题?
法律问题回归法律解决。这是讨论法律问题的应有之义。这里我与大家讨论处罚幅度是依据什么设定的。
有人说,闯红灯的危害后果比毒芹菜大,为什么处罚反而轻呢?这样问其实已经触及了处罚幅度的实质了。其实这一问暗含了两个概念:社会危害性和社会危害后果。当你这样问时,你是以危害后果作为处罚的依据,而行政处罚法却是以社会危害性作为处罚依据,这一点与你理解的不同,会导致认识的严重偏差。下面我们就分析它们的不同。
闯红灯破坏了交通管理秩序,可能导致生命财产受到损失,因而具有社会危害性。注意:闯红灯罚款是针对这个社会危害性,而不是针对社会危害后果;如果发生了社会危害后果,要承担的是民事责任或者刑事责任。同理,毒芹菜,处罚的是农药残留超标可能危害人民的身体健康这一潜在的社会危害性,而不是已经造成身体健康伤害;如果造成人身伤害,承担的是民事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
那么,为什么闯红灯造成伤害后果一般人认为比食品农药残留超标的危害后果要大,处罚却要轻呢?其实只是一般人没有正确理解危害性这个概念造成的。一般人对现实的危害后果总是印象深刻,而对潜在的社会危害性一无所知。闯红灯可造成的危害往往是明确的、一次性的。而农药残留超标造成的危害可能是隐形的、持续的。很典型的如美国在越南使用的落叶剂,除了对当事人的危害外,还对后代产生极大的影响,几代人都会出现畸形。这样说吧;闯红灯可能会导致许多人伤亡,但绝对不会使人绝种;化学药剂潜在的危害,可能使人丧失生殖能力,造成人类绝种(当然这只是极端情况的假设)。又如美国在伊拉克战争中杀死了许多人,使用贫铀弹又伤害了许多人,那么你说是杀人危害大还是伤人危害大?其实是贫铀弹伤人危害大。人死了就死了,可以恢复;但贫铀弹受害者他们的后代大量的畸形,长远的影响一个国家的生存发展。那个危害性大呢?
这样你就明白了为什么法律会对一些违法行为设立违法门槛了吗?只有设立高门槛,才能有效制约人们的行为,确保大家的安全。就如《种子法》,5年内修改三次,假种子的违法门槛每修改一次就加倍,也就是认为假种子对农业生产的危害太大了,而不应当纠结在当事人销售多少种子、获利多少。法律优先考虑的是大多数人的利益,而不是个别利益。
乌鸦校尉,鉴于你的流量,请你谨言慎行。
感兴趣的网友可以去阅读我的文章“法律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系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