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不给销售方罚金,那么找不到“票据”的无头案,相信会更加泛滥_风闻
不识情愁枉少年-2022-08-31 07:29
【本文来自《中国市场监管报:榆林问题芹菜因“毒死蜱”残留超标被重罚,冤不冤?》评论区,标题为小编添加】
- 胡锡进
- 我不能同意《中国市场监管报》今天刊发的为榆林五斤芹菜罚6.6万元进行辩护的文章。老胡支持国务院督查组认为该处罚过当的意见。
法律是严厉的,但它不会与常识、常理、常情作对。一个榆林市的个体微商户一年赚不了多少钱,因为卖出五斤农药残留超标的芹菜被罚6.6万元,应该他们一年挣的利润差不多罚光了,这与这家个体商户在此案中造成的危害和所获得利益严重不相当,法律的基本精神不是这样的。
《食品安全法》对售卖案值一万元以下的禁用农药残留超标蔬菜的确要求罚款5-10万元,但是商户是完全不同的,榆林市这家被罚的是夫妻小店,不是大卖场或者连锁店,直觉就告诉人们:对这家小本经营者卖出五斤芹菜获20元不适用于5-10万元的处罚。
市场监管报的文章重点强调,被罚者提供不出进菜的“源头”证明(商户表示进菜发票丢了),导致以下危害:“看似问题芹菜仅区区7斤,那上游批发商购进了多少斤问题芹菜?种植环节又涉及多少斤问题芹菜?这些问题芹菜又都流向了多少餐桌?何时才能彻底清除这些问题芹菜,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这一切,也都因当事人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不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导致问题芹菜无法得到有效追溯,致使食用农产品全链条监管沦为空谈。”
然而试问,如此严重的风险,怎么能仅仅依靠一家个体商户提供的线索去追查呢?难道当地市场监管局不应该通过多个线索寻找农药残留超标菜的源头和供应链吗?一家个体商户丢了发票,有他的责任,但整个市场的安全岂能由他来承担!市场监管报的文章搞错了消除风险的责任主体,把榆林市市场监管部门没做好的事情归咎于一个供应链终端小商户拿不出进货票据的小过失。
保留进货票据当然是应该的,但丢一个小票,不应该就相当于丢了6.6万元。榆林市有关部门在发现了农药残留超标芹菜后,应当做出其他努力追踪锁定这批芹菜出现的源头。那家个体商户提供不了票据,不应该意味着榆林市就应该“毒芹菜”泛滥,市场监管报的推论站不住脚,等于是给官僚主义的滥用权力和不作为提供理由。
人们非常痛恨“有毒食品”,涉案芹菜上面残留的“毒死蜱”农药听着就很吓人,但是我觉得媒体不该用强调农药残留的健康风险来影响人们对事情原有性质和逻辑的认知。我们不接受问题蔬菜,支持、感谢市场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的保护,但我们同时支持公平正义,反对公权力对底层商户不正当用权,打击他们的生计。
这件事国务院督查组都看不下去了,榆林市的相关人士也承认处罚过当,市场监管报的文章却要为本行业出的问题辩护,老胡认为此做法不妥,故冒昧插嘴。我说的不对之处,愿受批评。
作为业者,先说一点,国家对于“毒死蜱”在蔬菜的禁用已经很多年了,并不是新颁布的法规。
其次,实际司法实践中,并不拘泥于这个“票据”,他可以提供微信付款记录,或者是视频监控之类的证据。
这个问题属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而不是无良媒体报道的“不合格”,农药残留超标的处罚,像这么少的量,一般情况下,最多罚款是5000元
【2020年7月,上海市奉贤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对上海道一果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监督抽检,检测其生产并上市销售的长豇豆、鸡毛菜中氯氟氰菊酯和鸡毛菜中啶虫脒农药残留超标,判定为不合格产品,涉案产品26公斤。2021年1月,奉贤区农业农村委员会依法对该合作社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50元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无良媒体报道类似于什么呢?一家餐饮店的食物抽检不合格,细菌之类的超标,不够卫生。而另一家餐饮店的食物中检测出了吗啡、罂粟碱、可待因成分,这能是一回事么?
那么,有没有可能经销商明知道,但是故意不提供呢?不排除这个可能性。
【2020年11月,山西省高平市农业农村局接到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抽查结果通报,称当地村民姬某某生产销售的茄子检测不合格。经调查,姬某某在茄子种植过程中使用蔬菜禁止使用的农药氧乐果。高平市农业农村局随后将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查处。2021年3月,姬某某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支付赔偿金1000元。】
【2016年,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白江村菜农黄某,因在其所种植的蔬菜上使用禁用农药水胺硫磷并予以销售,被增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但是,司法实践中,销售方免于刑事处罚。
所以,明知道是谁提供的“有毒有害食品”,但谎称找不到票据。而如果生产方不能去足额支付罚金,这个“消失”的票据,是否又会再次出现作为证据呢?
当生产方承受了罚金以后,他们还会为了那么点利益铤而走险?不一定了吧。
但是如果不给销售方罚金,那么,此类找不到“票据”的无头案,相信会更加泛滥,一发不可收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