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食品安全法》对蔬菜店店主进行罚款是否合理合法_风闻
腐朽-2022-08-28 08:44
【本文由“望君烟水阔”推荐,来自《陕西榆林夫妇卖5斤芹菜遭罚6.6万,国务院督查组:处罚过当》评论区,标题为望君烟水阔添加】
- 深海
- 芹菜不合格,基本上是农药残留超标,如果是禁止使用的农药,危害严重还不提供供货方,罚的不冤枉,比如一个食品企业制作一批月饼,使用了去年剩余的月饼粉碎原料,虽然没卖出去一块,该不该罚款?
这里没人纠结该不该罚款,不要模糊焦点。
从督察组到被罚款人都没有就罚款的正当性产生争议。争议的罚款的数额,争议的是处罚和过错程度的比例。
这次这样售卖农残超标蔬菜的过度罚款问题,不仅在这个地区有,其实在全国很多地方都有报道类似的新闻。因为如果根据《食品安全法》进行简单粗暴的罚款,那罚款起点确实就是五万,标准很高。《食品安全法》规定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这类似于抢劫罪,哪怕只是抢劫1块钱,就是3年起步。
但这里有一个争议点,在于适用《食品安全法》对蔬菜店店主进行罚款是否合理合法。《食品安全法》第二条中规定,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对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超标的违法行为处罚的规定,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的是“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所以罚款5万以上,是将食用农产品和食品这个大类混为一谈,在法规明明已经有具体规范的情况下,适用了不适当的法规进行处罚。
另外,《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九条里也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制度。这里也强调了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责任,强调监督管理和指导。这里就存在一个问题,是否存在以罚代管的问题。
出了第一个案例,有没有进行普法宣传,开展督导检查推进自查自纠?这类处罚案件,基本都是责任人不了解法律法规导致的,小店主之所以因为几十块钱的问题菜承担数万元罚款,却无法说明进货来源,往往是因为从当地的种菜老乡手上收的散菜,这些小店主并不知道他们应该履行或者具体如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那么在第一起案件发生后,地方政府相关部门有没有主动作为以避免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一个地级市一年就有21起类似处罚,普法宣传或者督导检查做了几次?罚了这么多款,但是很可能大部分商户还是不知道相关法规,甚至可能还在进行同样的违法行为,对大众安全健康产生潜在威胁。如果用这种方式推进基层工作,那只会制造民怨,却无法真正保护大众的健康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