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线执法的目标是什么?罚款?还是规范社会行为,真正地保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_风闻
腐朽-2022-08-28 18:05
【本文来自《陕西榆林夫妇卖5斤芹菜遭罚6.6万,国务院督查组:处罚过当》评论区,标题为小编添加】
- 米拉山口的雪
- 你这个人在骗那些不了解《食品安全法》的人呀。从点赞的人来看,很多人不了解《食品安全法》被你骗了。请注意,《食品安全法》第二条的兜底条款是这样的: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法条里已明确了,因此,适用《食品安全法》是没有问题的。
再来看看当事人违反的是《食品安全法》的哪一条。《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这就说明,当事人是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禁止性条款的。
按《食品安全法》的处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当地市场监管部门要求当事人提供进货的单据与发票,本身就是因为《食品安全法》要求食品经营者在经营食品时必须索证索票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具体条款自己去看法律吧),同时《食品安全法》有一个豁免条款即:第一百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确实有证据证明所经营的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是可以免予处罚的。
综上所述,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对当事人的处罚,从《食品安全法》上来说,是没有问题的。
至于说,我不懂这个法律,不了解这些个法律条款,没有宣传到位什么的。我想说的是,如果你仅仅是个消费者也许影响不大,但作为一名食品生产经营者,那么如果你不了解《食品安全法》是真的不行的。同时,我国法律规定,法律一经公布就具备效力,作为一名食品生产经营者你就应当知道,并不会因为你不懂不了解法律的规定而因此有豁免权。
说多一点,有的人说怎么过了一个月才知道农产品不合格,我告诉你,市场监管部门抽样后送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检测时间基本上就是一个月,因为检测机构不光是要检测你这个样品,除非重大有时间限制的产品,都是按顺序来的。
这种案件不仅出现在这次督查,全国各地一线执法过程中,早就出现过相关争议。来看一个判决案例的摘要,此案经过两级法院进行行政判决,最终的释法结论,均为适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行政判决书(2021)鲁13行终72号
上诉人临沂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因与被上诉人河东区思达果蔬超市行政处罚一案,不服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9)鲁1312行初3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一审法院查明:2018年8月16日,被告委托山东拜尔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对原告经营的食品进行监督抽查。经抽样检验,原告经营的芹菜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量》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涉案芹菜属于来源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他产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品质量安全法》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因此,本案被诉行政行为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撤销被告2019年1月7日作出的(临东)食药监食罚【2018】00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和(临东)食药监食罚催【2018】0045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临沂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承担。
上诉人**临沂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服一审法院判决上诉称,一审法律适用错误。2015年食品安全法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纳入食品安全法调整范围后,****有关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的行政执法案件,均适用食品安全法。**本案被上诉人销售经营食用农产品不符合标准,适用食品安全法第124条作出处罚是正确的。一审判决认为应当使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适用法律错误。请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判决认定的主要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上诉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行政处罚应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实施的处罚要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结合本案被上诉人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行政处罚决定的社会效果日后的可执行性,**并结合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被上诉人销售的芹菜未经任何加工,属于散装未经包装,更未改变芹菜的自然性状和化学物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所规定的农产品。**上诉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作出的(临东)食药监食罚【2018】00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以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撤销涉案行政处罚决定,并无不当。
这是21年比较新的法院判罚案例,两级法院均作出了相同的结果认定。那么这个事情到底是根据法院释法以及判决来,还是根据市监的指导意见来?市监总局作为国务院的直属机构,本次国务院督察组的指导意见可以说是一次明确的态度表达了吧?
**还是强调一点,一线执法的目标是什么?是罚款?还是规范社会行为,真正的保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如果执法变成一种教条主义,那最后的结果必然与初衷相违背。**每次看到新闻说,某地市监查办民生领域案件**件、涉案金额**万元,罚没金额**亿元,以彰显其靓丽的工作成果。年年罚,年年有。这样的处罚有什么意义?不恰恰说明老百姓长期承受着安全健康威胁,没有改善么?
建议对市监的工作成果进行另外一种考核,公布**每年各项监督检查必须达到的保底数字,以及在这个数字之下,查出违法行为的比例。查出违法行为比例越低,说明市场越规范,越干净,老百姓的安全健康越有保障。**至于怎么降低查出违法行为的比例,是加强处罚力度,加强抽检频率,还是加强普法教育,组织市场参与者学习,这是市监应该发挥主观能动性解决的问题,这样才能形成有效处罚,有为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