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定位完善实体法融入程序法和组织法_风闻
富權-豈能盡如人意,但求無愧我心2022-08-25 04:14
从修订《维护国家安全法》谘询文本的内容看,《维护国家安全法》的修订方向,呈现了两大特点。其一是调整现行《维护国家安全法》「特别刑事立法」的定位,在完善现行的刑事实体法有关规定的同时,融入程序法及组织法的规范内容,使其成为一部兼具实体法、程序法和组织法的综合性基本法律;其一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靠拢,增加「一般规定」,增订一系列原则性规定,明确法律的标的及宗旨、法律的适用范围、澳门居民及其他人在维护国家安全方面的义务、澳门特别行政区在维护国家安全事务方面的主体责任、澳门特别行政区开展维护国家安全活动的组织保障等。通过增加上述规定,体现了修改后的《维护国家安全法》是澳门特区维护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中的基础、主干和核心法律的定位。
调整定这样的调整安排,当然是为了适应澳门特区面临维护国家安全形势与任务发生深刻变化的需要,及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加强澳门特区维护国家安全法律制度的顶层设计出发,更好地构建和完善澳门特区维护国家安全法律体系,发挥好《维护国家安全法》作用的要求。而且,也是与《澳门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的基本要求相适应的。实际上,基本法第二十三条是中央授权澳门特区为惩治侵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而设计,主要是针对属于传统国家安全威胁的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澳门特区进行政治活动,澳门特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等「七宗罪」。而谘询文本建议增设的刑事实体法内容,则是结合「总体国家安全观」,及非传统国家安全威胁诸元素,及国内外、澳门特区内外面临的危害国家安全的实际情况,而进行补强、丰富、充实。
正如保安司长黄少泽在宣介修订《维护国家安全法》谘询文本记者会上所言,在《维护国家安全法》实施这十多年间,国际和周边的安全形势已经发生深刻的变化,在传统和非传统安全威胁相互交织下,国家和澳门的安全与发展,正面临更多、更新和更严峻的问题和挑战。要有效应对复杂多变的安全风险,切实维护国家和澳门的长治久安,确保「一国两制」事业行稳致远,《维护国家安全法》需要与时俱进,以适应新时代维护国家总体安全的需要和客观要求。
实际上,现在不但是国际形势发生巨大变化,国际政治斗争波诡云秘,影响我国国家安全的各种风险交织纠缠,而且就是同样实行「一国两制」的香港特区,也在内外部反动势力的煽动组织下,先后发生了各种冲击香港特区宪制秩序、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尤其是非法「占中」和暴力「反修例」等态势,已经走到「颜色革命」,意图颠覆特区政权以至国家政权的危险边缘。而在我们澳门特区,也蠢蠢欲动地有此种迹象,包括有人在政治上提出含有分裂国土煽动「独立」意识的「公投」、「自决权」等口号,也包括有人意图利用澳门受疫情冲击,经济大幅下滑、失业率上升的经济民生问题,进行政治化的操弄,暗中动作不断,甚至在国际场合上跳下窜。而在比照之下,就显得现行《维护国家安全法》存在着入罪门槛高、保护法益有限、犯罪主体过窄、罪名设置不够周密、欠缺适用于国安案件的特殊程序等问题短板。因此,有必要通过修订《维护国家安全法》,及时填补相关规范漏洞,进一步完善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筑牢澳门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屏障。
因此,修订《维护国家安全法》的方向,是调整其原来「特别刑事立法」的定位,在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的制式,引进增加「一般规定」的同时,通过修改刑事实体法的有关规定,及增加程序规定,使之成为一部兼具实体法、程序法和组织法的综合性基本法律。
在修改刑事实体法有关规定方面,谘询文本提出了多项建议。包括:一、修改「分裂国家」和「颠覆中央人民政府」的犯罪构成,使之不限于暴力或其他严重非法手段;将「颠覆中央人民政府」的罪名改为「颠覆国家政权」,增加试图推翻、破坏国家宪法所确立的根本制度等罪状。二、完善「煽动叛乱」的罪状,增加涉及公然和直接煽动他人参与危害国家稳定的骚乱的罪状。三、完善「窃取国家机密」罪,将「窃取国家机密」的罪名表述改为「侵犯国家秘密」;泄密主体并不限于利用职务、劳务身份或执行当局任务等特定情况;将侵犯国家秘密罪行性质调整为「危险犯」,一旦作出行为,即受处罚,同时对该行为造成实际损害的加重处罚。四、扩大第六条「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澳门作出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及第七条「澳门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作出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的犯罪主体范围,完善第七条的罪状及「联系」的表现形式等。五、完善《维护国家安全法》的适用范围,引入「保护管辖原则」,将任何人在澳门以外作出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都纳入惩治范围。此外,增加「教唆或支持叛乱」罪,等等。通过上述修改,进一部完善犯罪构成,降低入罪门槛,严密罪行规管范围,切实解决现行实体法律规定不适应维护国家安全需要的问题,增强实体规四条「煽动叛乱」罪的规定,更是适应现实环境的需要。这是因为,现行规范只是规定了公然和直接煽动他人实施叛国、分裂国家、颠覆中央人民政府罪,以及公然和直接煽动驻军放弃职责或叛变等罪状。但在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况是,煽动他人参与危害公共秩序的骚乱行为,这类行为己经对国家安全构成威胁,不过还没有升级到叛国、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的严重程度,无法适用这些罪名予以惩处,但其对国家稳定所造成的严重危害却也不容忽视。澳门《刑法典》第二百九十八条「煽动以暴力变更已确立之制度」、第三百条「煽动集体违令针对的是在澳门确立的制度,上述行为危害了国家稳定,损害国家安全利益,却无法适用澳门《刑法典》予以惩处,因而必须对《维护国家安全法》进行补强。
在融入程序性规定方面,引入「情报通讯截取」措施和「临时限制离境」措施,要求在澳可疑组织或个人提供活动资料等,为国家安全案件的执法提供有效手段。
将澳门《维护国家安全法》从刑事立法修改为一部兼具实体法、程式法、组织法的法律,除了是为完善澳门维护国家安全法律制度的需要之外,也是为打撃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实践需要。在现行《维护国家安全法》作为实体法的基础上,补足程式法和组织法的相关内容,这是健全澳门维护国家安全法律制度机制的发展方向和必然要求。使得澳门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机制,能够成为有效打撃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有机统一整体,任何一个方面都不会出现偏废,这样才能充分发挥这部法律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行为的震慑作用,也才能符合修改后的国安法作为国安法律制度中基础、主干和核心法律的定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