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说对司马南谈水与盐问题的看法_风闻
NPCHZW-2022-08-20 12:06
司马南在他的节目中应一位老同志的要求,谈了关于外资参与饮用水与食盐供应的事。这位老同志说他没有想明白为什么要让外资来进入事关百姓生活的事业,让司马南去调研。司马南比较谨慎,说自己不懂,希望有人能给他一些帮助,提供资料或者线索,以便他进行研究。
提供饮用水是基本公共服务,外资能不能进入这一个领域?看来是可以的,因为有许多外资,比如法国的威利雅公司就取得了一些城市的供水服务权。好像是在兰州市,前几年闹了一阵,不知后来如何结束了。
我觉得是不是外资经营供水不是问题的关键。因为它是在你的城市供水,在你的地盘上干活,如果不遵守你的规矩,是不会有好果子吃的。所以不会出大问题。投资必然要赢利赚钱,无论是内资还是外资。我感觉开放这种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只要我们的法律法规严密,应当是没有问题的。大家相互投资,都赢利赚钱才能长久。
我国的供水基本公共服务制度存不存在问题呢?如果有缺陷,缺陷在哪里呢?
关键的问题是这种公共服务,带有垄断性的公共服务资格是怎么取得的?用行话说,就是特许经营权是怎么取得的?双方有何种权利与义务?如果出现违约应当如何处理?
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基本公共服务,带有垄断性的事业是需要取得特许经营权的。由于基础公共服务主要是供水、供燃气、供热力等,这些工作由住建部负责,所以特许经营的法律也就放在住建部了。这种分工其实是不完全合理的。例如,供电是最大的垄断性基础公共服务,反而没有特许经营法,只是在电力法里面有一般的权利与义务的规定,作为商业合约是极不完善的。
基本公共服务可能出现问题大致是:第一,价格;第二、质量;第三,如果不能如约提供服务,如何解决纠纷。
我们的物价法对于公共服务的价格调整程序是有规定,即要经过公众听证。但目前政府主管部门对于公共服务的管理存在较大的误区。既然已经由取得特许经营的企业提供服务,政府的责任就是监管服务的质量。如果要涨价,必须是企业首先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来,说明理由。而主管部门第一反应应当是要求企业把账本拿出来,让审计部门查账。然后举行听证会,由企业向社会说明。政府居中做为组织者。如果要求涨价理由充足,可以有三种处理方法。第一,允许涨价;第二,不允许涨价,由政府提供补贴或其它的解决办法;第三,重新进行特许权招标,更换经营者。
前二者作法好理解,难的是第三种处理办法受到许多人的质疑。说大量的固定资产投资如何更换?铺设的管道,架设的线路怎么更换?拆掉重建?当然不是。出现这种问题是由于特许经营权的合约条款规定不周全。特许经营合约中要有如下的条款:
——定期评估与审查,比如三十年的合约期,就要规定每五年要进行一次公众对服务的评议;
——中止服务合约的程序要有过渡期,保证服务不能中断;在没有找到新的服务商前,原有的服务商要继续提供服务;
——对更换服务商时固定资产的转移程序和作价原则作出规定,以保证服务平稳过渡。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需要加强对带有垄断性质的服务的管理。无论是内资还是外资都应当一视同仁,政府要处理好与企业的关系,既不要直接指挥,也不能散手不管。要严格依法办事。
特许经营权是一个需要重视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