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内地权责机构修订探亲签注制度_风闻
富權-豈能盡如人意,但求無愧我心2022-08-09 03:36
澳门特区政府在接到珠海发现一例行程涉及澳门的阳性病例的通报之后,立即行动起来,对该病例人士曾经在澳门涉足的所有地方及附近区域进行封控或管控。吸取今年六月十八日的经验教训,采取以快打快的手段,防止倘有的病毒外溢。幸运的是,经过查排,到昨晚本文截稿时为止,在对所有的管控人群及重点人群进行核酸检测后,已经化验的结果全属阴性反应。全民自行抗原检测并通过电子平台申报的结果,也是全属阴性反应。而据有关信源显示,珠海方面对香洲区「零八零七」境外输入病例涉及的密切接触者和次密切接触者进行排查,及片区全民核酸检测的结果,也都是呈现阴性反应。因此,两地都暂时可以松一口气,但风险仍然未能完全解除,还需等待所有核酸检测的化验结果报告,而且可能要对重点人群进行多次核酸检测,显示全属阴性反应后,才能解除「警报」。
现在,珠澳两地对这宗病例的源头进行进一步的流调溯源。在珠海方面,由于该人士在六月十八日至八月三日珠澳口岸对入境人士实行隔离医学观察期,都是在澳门逗留,而从八月三日起,按照一般内地外雇澳门上班、珠海住宿的通勤模式,每日两地跨境来回,而在珠海并无发现同源病毒株,因而按照这名外雇是由澳门到珠海的事实,将其列为境外输入疫情,这有其合理及符合事实的理由。
但在目前,珠澳两地都未发现更多相关联的病例,感染源头未明。尤其是在澳门,可能是一宗「无头公案」,比较难查找其源头。实际上,不但是已经报告的各类检测结果,都属于阴性反应,而且就连与其同住的八人中,除已离开澳门的二人暂时未能跟踪之外,其余六人的核酸检测都是阴性,以至是该病例在澳门的工作地点、居住地点的相关环境检测也皆为阴性。因而可能不是澳门本土病例。澳门特区政府卫生局传染病防控处处长梁亦好就表示,目前珠澳两地未有发现更多关联个案,仍需更多资料科学分析感染源头。由于源头未明,澳门仍未能确定该个案是属于输入、输出或社会面个案。
这就与珠海方面的「澳门输入」定性,有所扞格。是否有其他途径传播?据传,海南三亚今次疫情的源头,是越南渔船。但澳门没有越南渔船入境,珠海同样可能也没有越南渔船靠岸,除非是两地渔船曾经在公海上与越南渔船有过接触。不过,从该病例者的生活轨迹看,根本不可能与任何渔船渔民接触。
是否会是物传人所致?由于该病例在珠澳口岸「封关」滞留于澳门期间,进行十多次核酸检测都是阴性反应,因而不排除是在澳门结束多轮全民核酸检测之后,才感染到病毒株。而从其在八月三日至七日可以返回珠海租赁居所过夜期间,都曾关顾•光顾过澳门关闸的「水货」集散商店的情况看,不排除是其所携带的「水货」,在从境外输入澳门时,携带了病毒株。但以严谨的科学态度衡量,病毒株在物件表面停留的存活时间不长。因而这更是「考人」。
不过,却引带出一个问题来。本栏昨日提出澳门特区应向内地相关权责机构反映及建议,收紧探亲证的发放范围,停止对外雇的亲属发放探亲证后,在社交媒体上引发一番讨论。有不少人指出,内地外雇基本不在澳门租房住宿,他们天天下班回内地,因而其亲属不具来澳探亲的理由,在理论上应该停止该政策。也有人声称,澳门居民可以集体签名向中联办请愿递交请愿书,请求内地权责机构完善签发探亲签注政策。
实际上,在澳门工作的内地外雇,由于澳门租金较为昂贵,珠海租金相对便宜,而珠澳之间交通便利,除了是隔一个口岸之外,几乎等于是同一个城市,上下班通勤所需时间,即使是有一个口岸需要通关,也比内地许多城市节省很多时间,因而他们大多是在珠海或中山的坦洲、三乡居住。既然内地外雇在澳门没有居所,而是在珠海居住,其亲属要探亲,就应是到珠海中山其居所探亲。何况,其亲属到了澳门探亲也没有居所,只是住酒店,这其实就是旅游。
现行的赴港澳探亲签注(T),有三个类型。其一是三个月内一次有效,这种签注只能在三个月内使用一次,最长逗留不能超过十四天;适用于探望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外)孙子女。其二是三个月内多次有效,这种签注的总逗留时间不能超过九十天(超过要再申请),但有效期内可以多次使用;适用于探望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或者子女的配偶。其三是一年内多次往返有效,这个签注每次逗留时间不可超过九十天;这种签注使用于有特殊家庭困难的,必须经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核准才可签发。
由于第一种探亲签注只能出入境一次,第三种探亲签注必须经由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批准,因而估计此前持探亲签注进行「走水」活动而且还是每天多次者,是持第二种探亲签注,是属于探望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或者子女的配偶的类型。当然,主要是珠海及中山的市民,因为当地邻近澳门,在执行相关政策时会有较为灵活的处置。
由于探亲签注的效期是由内地的颁证机构制定,澳门当局不能随意禁止其入境,因而只能是以从今年三月间针对中山坦洲某持探亲签注者频繁「走水」却感染新冠肺炎变异株病毒的情况,采取加强版的核酸检测措施,在并没有试图改变内地公安机关签发的探亲签注的功能及效期,亦即仍然允许其按照通行证所注明的可以多次出入境的效力的前提下,在澳门特区法律管辖权的范围内,执行澳门特区《传染病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这是基于防疫的要求,发证单位应当说没有意见。
香港特区政府就明文规定,前往香港探亲的内地公民,在停留期不能从事任何探亲资格以外的活动,包括不得从事任何职业(不论有薪或无薪)、创立或加人任何业务;或在任何学校、大学或其他教育机构就读。
因此,内地有关机构有必要对探亲签注进行适当性的改革,即使是对第二类探亲签注继续规定可以在三个月内多次有效,也只能是每天最多出入境一次。其实,更应该加强对内地外雇的亲属申请探亲签注的审核,应具有该外雇是在澳门居住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