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太太是没有任何理由要求财产的,原因如下_风闻
胡笳拍拍-2022-08-01 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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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事情上,老太太是没有任何理由要求财产的,原因如下:
1. 现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政权不同,法理不同,财产关系的法理依据也不同,如同宋朝的剑不能斩唐朝的官,宋代法理不能管唐朝的事,法不追溯既往,所以不能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来要求改变民国时期的遗产分配,而且即使是用现在的法律,继承上有20年的期限,1947年的事,早已过了法律追溯期。
2. 如果按照传统律法和民间习俗,家庭的财产是在所有儿子之间平分。嫡长子虽有一定礼仪特权,但在财产分配上并不具有太多的特权。虽然家中的女儿可以在父母健在时,通过嫁妆获得一部分家庭财产,但其数量和将来的遗产相比少得很多。如果家中女儿年幼,父母已亡,就会在族人的见证下,在父母的遗产中指定一部分财产作为女儿未来的嫁妆,儿子们是不能染指的。但是,女儿是不能参与遗产分配的,这一点在传统风俗和理法中是很清楚的。
3. 民国的民法典规定儿子女儿都有权获得父母的遗产,但是由于民国的法典在1930年左右才颁布,民国的政权不稳定,其政权控制范围主要在城市。而在乡村地区,国民政府的治理和法律体系并不完备,民法根本没有得到执行,甚至不为人所知,所以当时广大乡村地区财产继承依然沿用传统习俗和法理。
4. 在这个案子中,老太太的哥哥当初按照当地风俗处理父母遗产并无不妥,如果当时他们父母亡故时,妹妹尚未出嫁,那三根金条可以视为给妹妹的嫁妆, 因此哥哥已经履行了家庭财产分配的义务,此后妹妹对哥哥所继承的财产并无权利,不能要求再分遗产。如果当时妹妹已经出嫁,意味着她已经获得了家庭的部分财产作为嫁妆,不能再对家庭财产有任何要求,哥哥给她三根金条完全属于哥哥大度慷慨。而哥哥如何处置遗产属于哥哥的个人权利。
4. 现在这个老太太想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来追索哥哥所得遗产,属于用宋朝的法理判唐代的事,完全没有法理依据。从1980年代开始,就有一些人开始追悼民国的亡灵,否定土改所建立的财产关系,以及婚姻法所建立的家庭财产关系,叫嚣要让当年分了地的农民把地主的“私有财产”还回去,所以这位老太太肯定受到了这种想法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