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我所知,政企不分并没有阻碍早期苏南社队企业的高速发展_风闻
石在-2022-07-19 20:34
【本文来自《白重恩:为什么“特事特办”能够为中国经济带来增长?》评论区,标题为小编添加】
本文作者认为:“我们早期的乡镇企业很多就是企业找到政府,让政府成为它的股东之一,这个时候政府就对这些企业的产权能够做更好的保护”。
就我所知,早期的乡镇企业当时称作社队企业。社队企业名义上是“社办社有,队办队有”,即由办企业的社或队集体拥有。由于当时农村实行的是政社合一的体制,人民公社或生产大队的干部兼有行政官员和企业领导的身份,因而社队企业必然是政企不分的。
但政企不分并没有阻碍早期苏南社队企业的高速发展。
我认为,要搞清政企不分的利弊,需要具体分析当时农村“政”与“企”的特点。
就“政”而论,当时的公社与大队的管辖范围很小,行政权力极其有限,因而对社队企业进行行政干预的范围和程度也极其有限。
就“企”而论,刚刚兴起的社队企业倒闭、转产、改名十分频繁,几乎没有什么信用。无论是解决倒闭后的遗留问题,迅速筹集转产所需的人、财、物资源,还是在与外界打交道时提供某种担保(作为政府,公社和生产大队是既不会倒闭也不会改名的),都需要政府出面,行使投资主体、保险主体、资信主体等经济职能。
换句话说,当时农村的公社和大队实际上相当于所管辖的所有企业的董事会,其经济职能远强于政府职能。有了政府的介入,农民放心、社队企业工人放心、外地客户也放心。
就实际行使社队企业管理权的农村干部而论,他们或者处于国家行政干部系列的最低一级(公社),或者干脆被排除在上述系列之外(大队)。作为公社或生产大队干部,他们没有什么可以夸耀的。只有把所属的社队企业规模做大、效益做好,使得自己能够支配的财力和物力增多,他们才可能提高自己的社会地位。
以上种种因素,使得公社和大队的经济职能大大超过行政职能。公社和大队与其说是一级政府,还不如说与“办社会”的城市企业一样,是一个多少承担一点行政职能的经济组织,因而无法也没有必要把它与社队企业分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