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澳门人权事务澄清反应有理有利有节_风闻
富權-豈能盡如人意,但求無愧我心2022-07-16 03:38
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从十三至十五日在瑞士日内瓦举行会议,审议中国澳门特区政府就实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相关规定提交的第二个定期报告。中国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瑞士其他国际组织代表陈旭大使在审议时作引介发言,介绍了中国在澳门特区落实「一国两制」方针的实践,以及澳门特区接受委员会审议的有关安排。陈旭表示,二零一九年九月,中国政府参照《公约》规定,由中国驻日内瓦代表团向人权事务委员会转交澳门特区政府的第二次报告,今次的报告由澳门特区政府自行准备。由于疫情关系,澳门特区政府行政法务司司长率团以网上形式参会,会议为期三日举行,每日两小时。
张永春在开场发言中,向人权事务委员会简要介绍了澳门特区自二零一三年接受首次审议以来的人权及社会发展状况。代表团随后与委员会就涉及《公约》的相关问题进行交流,回答了委员会提出的问题,并表达了特区政府的立场。
在直播的会议上,也有委员会的委员,可能是根据曾任澳门政治反对派「旗舰」团体理事长的前澳门社运人士周庭希,以「澳门研究小组」召集人名义向其提交的资料,向中国澳门特区政府代表团提出了许多质疑。而张永春及中国澳门政府代表团的其他成员,则以大量的事实,有理有利有节地进行澄清及反驳。为此,委员会主席对与澳门代表团的积极和建设性对话表示赞赏。而特区政府的新闻稿则指出,特区政府相信,相关审议将有助于委员会更好了解澳门自回归以来在人权方面取得的进展。特区政府将一如既往继续推行保障人权的各项措施,致力依据《澳门基本法》落实《公约》的相关规定。
从现场直播及相关报导的内容看,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并没有像前几天审议中国香港特区政府代表团实施《公约》的定期报告那样「横柴入灶」,但也显得在受到某些「民间报告」片面陈述的影响下,先入为主地带有一定的负面情绪,也是说三道四,横加指责。而对于这些无理取闹式的质问,中国澳门特区政府代表团都据理力争,予以反制及反驳。
人权事务委员会的某些成员,其实是「无事找事」地「攞来讲」。否则,一点事都不做,如何「对得住」其高薪挂厚禄?但正因为其「做戏咁做」,更因为中国澳门特区政府的澄清及反驳,是列举了大量真实的事实,而且有理有利有节,因而人权事务委员会的成员们也是「有所节制」。否则,对于其倘有的滥用职权过犹不及的做法,中国澳门政府也可透过中国政府驻联合国代表团,向管理和监督人权事务委员会的联合国的专门管理机构,提起投诉。须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不但是联合国安理会享有一票否决权的常务理事国,也是联合国多个专门机构,包括与人权事务委员会存在一定监管机制关系的专门机构管理层的成员。
在人权事务委员会审议中国澳门实施《公约》第二份定期报告的过程中,有一位委员横加枝节地质疑澳门特区政府为防范新冠肺炎奥密克戎变异株疫情,从七月十一日起实施的「相对静止」措施,实际操作是否会影响《公约》所保护的公民权利?身兼澳门特区政府代表团团长的张永春回应称,澳门特区政府在疫情发生后采取有效的防控措施,两年内新冠肺炎基本上保持低感染率。但今年六月十八日开始,澳门出现奥密克戎BA.5的传播,不到一个月澳门的感染已超过一千六百五十宗,对澳门的公共安全、卫生和市民健康有很大威胁。澳门特区政府依法、按科学采取防疫措施,包括从星期一开始,采取「相对静止」的防疫措施,为期一周。他强调,这并非「封城」或禁足,是要求市民如果没有必要尽量留在家中,减少聚集。如果市民需要外出购买物资、看医生,完全不需要被批准,同时维持了所有售卖生活用品、食物等维生的商业行为。因而这几天社会运作基本正常,市民生活没有受到大影响。而每日阳性个案已由高峰期的每天一百多例,下降至二十至三十例,证明措施有效,政府严格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当中的法律规定采取措施,法律当中,明确规定对人的行动和自由作出的限制,必须尊重适度和有效的原则。张永春还强调,市民最高的人权是生命权和健康权。并指出,虽然有些市民违反措施,但在执法过程当中,个案绝大部份以劝喻为主,对很个别、故意违反措施的行为,政府才会检控,而且至今警方检控的数字不多,司法机关判决的数字目前仍是个位数,没有人因违反措施而被监禁,最多是缓刑或罚金。
显然,某些委员完全是站在西方「共存」策略的角度,「吴氏生飞」地去质疑中国澳门特区政府实施的「相对静止」抗疫策略。其实,采用何种防疫抗疫策略是任何一个国家或地区的自主权,不能把自己的那一套自以为是的习惯思维,套在其他主权国家及其属下地方政府的身上。
何况,就连这位委员也承认,在《公约》第二十一条下,为了维持公共卫生,采取一些限制是被允许的。实际上,《公约》第二十一条就备有「克减条款」,规定在「按照法律以及在民主社会中为维护国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保护公共卫生或道德或他人的权利和自由的需要」的情况下,可以对《公约》的权利自由加以限制。而中国澳门特区政府采取的「相对静止」措施,是行政长官贺一诚,根据《民防法》和《传染病防疫法》的相关规定,宣布澳门进入即时预防状态,相当于西方的「紧急状态」下而为之的,这也是西方经常采用的措施,因而根本没有理由提出质疑。
更重要的是,人权的最高价值是生命权。「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如果失去生命,甚么权利、自由,都将是一句空话。澳门特区政府正是为了捍卫作为人权最高价值的生命权,及居民和游客们的健康权,才采取「相对静止」的必要措施。
某些委员又提出甚么「民间公投」之类的陈年旧事,似乎是事前没有做好功课。一九九二年十二月,葡国国会向联合国秘书处呈交将两个国际人权公约延伸至澳门生效的声明时,就强调了作出四项「保留」。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中国外交部向联合国秘书处呈交备忘录,也重申了这四项「保留」。在这四项「保留」中,其第一项「保留」是「自决权」,而「公投」是属于行使「自决权」的其中一个最重要的形式。因而不管是公办,还是民办的「公投」,都不受两个国际人权公约的保护,更没有法源依据。实际上,《澳门基本法》就没有「公投」机制的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