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谭警官支几个招_风闻
合川老农民norlanseed-亚琛工业大学车辆工程与运输专业硕士-嘿嘿嘿,戏雕!2022-07-14 01:01
说说谭sir的事情,毕竟此事发生在成都。
作为谭Sir的老观众,不得不说对这个节目是有感情的,因此看到这个消息后,一直有些愤愤不平。
个人认为谭sir此局的赢面还是挺大的。虽然网上都在传他要“赔到裤子都没”,但冷静下来思考,对面那家讼棍公司也未必能够在这件事情上得逞。
至少从版权法的角度来说,我认为存在以下几个破局点:
1)谭谈交通的公益性质
谭sir参与的《谭谈交通》属于公益性质的节目,创作平台为成都电视台这个事业单位,这就说明《谭谈交通》的性质属于公有资产下的公益节目。
那么具有公有资产性质的公益节目之版权,是否能够随意转让给私有的第三方,且以此作为牟利的手段?这是一个非常值得探讨的问题。
2)阻碍公益节目传播属不属于犯法行为?
讼棍公司基于“有争议的版权所有权”起诉使得各大平台的《谭谈交通》节目的下架,又基于谭谈交通作为宣传社会主义良序的公益节目,那么讼棍公司以所谓的版权赔偿之私利行为,去妨碍《谭谈交通》这项传播社会主义正能量价值观的公益节目之公利行为,是否存在对于社会主义底层价值观的冲击?是否应该视为一种违法行为?
3)讼棍公司与成都电视台之间的版权转移,是否存在“利益输送”的腐败问题?是否存在"恶意的国有资产流失"问题?
讼棍公司成立于2018年,在极短的几年内突然获得谭谈交通的版权,且在谭乔网络走红之后,突然开始碰瓷,其目的动机值得深究,有着明显体制内蛀虫伙同外部资本打劫的操作。
那么讼棍公司于成都电视台之间的流水、人员往来,转移《谭谈交通》的具体协议,缘由说明是否应该详细公开?否则有理由怀疑其通过将国有资产私有化,并且以之通过版权诉讼进行恶意的讹诈。
4)版权的延伸,肖像权
讼棍公司拥有《谭谈交通》的版权,那么讼棍公司合法拥有参演者的肖像权吗?这里的参演者不单指谭乔本人,还有那些群众演员。因为大家都是露了脸的,那么讼棍公司如何证明,在当初进行《谭谈交通》的拍摄时,他们经过当事人同意,合法地取得且能够使用其肖像权。
此外,《谭谈交通》的创作时间先于讼棍公司对版权的持有时间,这就使得讼棍公司合法拥有参演者的肖像权这块具有极大的问题。
首先,如果无法明确《谭谈交通》在2005年的创作起初时发生了合法的肖像权的转让,那么讼棍公司在2018年接受的该节目的版权,就并不具备对于参演者肖像权的合法使用性。
此外,如果《谭谈交通》以公益节目的形式,默认在作为公益目的的前提下,无条件获得参演者的肖像权,那么如今讼棍公司改变其公益性质,将其作为一种基于私有版权的主体而进行牟利的行为,反过来就否认了《谭谈交通》作为公益节目的基本性质,进而也使得讼棍公司手中的,被剥夺了公益属性的《谭谈交通》之版权,无法延续基于公益目的创作时,所无偿占有的,参演者的肖像权。
这叫做,条件达不到,效果不触发。
对此,谭乔可以联合所有参与演出的群众演员,起诉对方非法占有与使用自己的肖像,侵犯肖像权,必须做出相应的赔偿。赔偿金额可以按照讼棍公司憋出来的算法算,但是份数嘛,按照群演的数量乘就是了。
反正就是你要我赔偿版权费用没问题,我就加倍让你赔偿侵犯肖像权的费用。
此局中的关键词是:公益节目性质、肖像权对版权、国有资产流失、利益输送。
特别是在谭sir已经将自己作为网红的激励所得都捐给公益项目的前提下,孑然一身的谭sir对于《谭谈交通》这档节目就不存在“谋取个人利益的商业行为”,属于将一切有关联的与没关联的都奉献给了公益。
反观讼棍公司以版权讹诈谭sir赔偿,谋取的是私人的利益,阻碍的是公益的传播。
如此明显的差别,我相信应该不会有法官愿意顶着舆论的压力,认可这种阻碍我国公益项目传播,纯粹维护私人牟利的行为。
再加上人心所向,故此局之中,谭sir的赢面很大,大家也不要太过于为之担心了。声援谭sir,怒斥讼棍,让成都电视台的某些蛀虫无地自容,就是这样。
以上是我个人对帮谭sir破局提出的一些思路,可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