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堕胎案”标志着美国正走在从西周到东周的路上_风闻
天淡云闲-2022-07-02 20:16
“堕胎案”,美国女人的事情,美国政体的问题,标志着美国文明在倒退但历史在进步,终于从西周走向东周了。
一、权争逆转
“堕胎案”的本质,是美国联邦与州的权利之争,从集权阶段进入还权阶段。
美国建国两百多年来,联邦法院一直以释宪为主要手段,不断地从各州夺取权力,以扩大集权。在美国国力上升时期,虽争议日增,但各州无可奈何。眼下美国进入衰退期,集权过程逆转了,各州要开始收回本就属于各州的权力了。
过去美国各州普遍立法,以胎动(18周)为准,之前堕胎无罪或轻罪,之后堕胎即为杀人罪,挽救孕妇生命的治疗性堕胎除外。
1973年1月22日,美国联邦法院就“罗诉韦德案”作出终审判决,依据美国宪法的相关修正案,德克萨斯州的堕胎犯罪法律因违反隐私权(个人隐私权包括妇女选择堕胎的权力)而无效,并强调“州政府的权利不能凌驾于孕妇权力之上”,而且依据美国宪法第14修正案的合法程序条款,推及各州。因此,该判决被视为裁定美国宪法保护堕胎权。
简单地说,尽管美国宪法并没有涉及堕胎问题,但经联邦法院复杂的司法解释,就将各州的裁决权上收到了联邦,因而引发美国各界旷日持久的争议,被视为美国第二次内战。其实,该案表面上是胎儿“生命权”与孕妇堕胎“选择权”之争,尽管确实关乎美国妇女切身利益,但背后隐藏的是联邦与各州权力之争。
2022年6月24日,美国联邦法院公布了裁决结果,推翻了1973年“罗诉韦德案”的裁决,宣告堕胎权并非为美国宪法所保护的权利,堕胎问题交由各州自行决定。
也就是说,原来属各州的裁决权还是归还各州,这就引起许多人的担忧,恐怕引发连锁反应。也许该案确实就是美国联邦对各州“还权运动”的发令枪。
尽管该判决并非是禁止堕胎,美国妇女是躺枪了,但也被有心人引导为能否堕胎的党争,权争问题自然也就被掩盖了。
这不,风波还没结束,美国联邦法院又出一项争议裁决,即印第安保留地的司法归属权。29日美国联邦法院宣布了对“俄克拉何马州诉卡斯特罗-维尔塔案”的判决,俄克拉何马州与联邦政府同时拥有司法权,以起诉在印第安领地内对印第安受害者犯下罪行的非印第安人。也即恢复了几年前被剥夺的州司法权。
二、人权冲突
有次一晚辈问我什么是“天赋人权”,我告诉他,他老婆肚子里的孩子不是他的,就是“天赋人权”。
女人肚子里的胎儿都是上帝的儿子,这是基督教的基本教义。上帝疼儿心切,刚一怀上,上帝就急急忙忙赋予其人权,为其提供保护,这就是卢梭所说的“天(神)赋人权”。
因而禁止堕胎就成基督教的理念,堕胎即杀人,甚至避孕也如同杀人。
但由于胎儿与母体无法分隔,因而导致了“天赋人权”论至今仍无法解决的一个矛盾:胎儿的人权与孕妇的人权冲突时,如何同时保护。
这是一个西文化拼命隐藏的悖论。若保护胎儿人权(禁止堕胎),这必然要以损害孕妇人权为前提;若保护孕妇人权(堕胎),则说明胎儿的人权不是天赋的,其生命不受天(神)的保护。
想起儿时在父亲所订阅的《参考消息》上看到的一则花边新闻,至今记忆犹新。美国有一小男孩向当地法院起诉,未经他允许,他的父母就把他带到这个黑暗的世界,使他饱受苦难,严重侵犯了他的人权,要求他父母赔偿他一百万美元(约合现在五千万美元)。结果没有一个法官敢接此案,最后以他未成年不具民事权利(社会赋予的一种人权),监护人(他父母)未同意因而起诉无效,以此了结此案。
天赋人权论与社会现实的矛盾,在西文化中是无法解决的,充分反映了西文化的幼稚,就像小女孩的公主梦。
汉文化中,人权是社会对个人及其能力和贡献的确认,人权是社会赋予的,不在社会的人不存在人权问题。人出生后与母体分离,成为独立之人,由社会赋予并保障其人权。但出生前母子一体,人权无法分拆,胎儿人权社会即便强行赋予,也只能由母体保障,即拥有决定权是孕妇的人权。
赋予并保障人权的前提是,不能损害他人的人权,保胎不能损母,除非其母自愿。
社赋人权由社会保障,天赋人权由谁保障?
对于天赋人权论,咱凡人只会说粗话:谁赋予的找谁去,天赋的找天、上帝赋的找上帝,人可管不了。
因此,“天赋人权”说说可以,无法当真,这就是这个美国堕胎案所展现的。
三、部落联盟
这个母胎人权冲突的问题,其他文化国家没有,基督教国家基本解决(假装没有),就是同文同种的盎撒人新教国家(英加澳新)也早已解决,为何唯独号称人权灯塔的美国,却越闹越烈。
表面看似人权问题,也成党争工具,实则政体问题。
人类历史上各国各时期政体各异,但大致有四类。
1.0版:无权力实体的部落联盟,如欧盟神似夏朝。
2.0版:有权力实体的部落联盟,如美国神似商朝。
3.0版:有主权权力的部落联盟,如苏联神似周朝。
4.0版:中央集权的国家,如自秦朝起的中国。
有何不同?1.0版没有权力实体,议事公决如圆桌会议,行政效率不高,如欧盟峰会;2.0版有权力实体(中央政府机构如朝廷),犹如后金八王议政,大事议政、一般事务授权朝廷处置,行政效率高;3.0版主权权力属朝廷,不仅行政效率高,且朝廷有权处置地方权益,如苏联将克里米亚半岛从俄罗斯划归乌克兰。
但这三版都是中央和地方两级权力架构,只不过权力逐渐由地方向中央转移。两级权力架构弊端丛生,两级间争权、地方间争利,如印度两邦间物流竟然要收关税,无法实现全国一盘棋。因此,秦始皇统一全国后,行郡县制,取消地方一级权力中心,由中央集权,地方是中央下属,以利根治上下权争、消除地方保护,从根本上促进国家、社会的和谐稳定和发展,从而将政体进化为4.0版。
而美国的政体还是2.0版。可能有的网友难以置信,与中国截然相反,美国的主权在州而非国,国家(联邦)权力是各部落(州)授予的。
1776年7月4日,美国通过《独立宣言》正式建国。
1777年11月15日,第二届大陆会议通过《邦联公约》,主要规定13个州组成同盟,但“各州保留其主权、自由和独立”,邦联中央仅设有一个由各州代表参加的邦联国会。国会负责对外事务和印第安人事务,解决各州之间的争端,控制铸币和借款,以及建立邮政制度。没有明示属于国会的其他一切权力仍由各州保留,其中包括税收和商业管理。从0到1,也就是1.0版。
但这个圆桌会议般的“国会”,代表各州的议员总是锣齐鼓不齐,难以形成决议解决问题。
无奈之下,1787年美国制宪会议制定《美国联邦宪法》,各州授权组建国家机构,并限制其权力范围。《美国联邦宪法》由序言和7条正文组成:序言说明制宪目的,第1条规定联邦国会事宜,第2条规定总统事宜,第3条规定联邦法院事宜,第4条规定州际关系,第5条规定修宪程序,第6条规定联邦宪法、法律与州宪法、法律之间的关系,第7条规定宪法的批准程序。宪法确立了三权分立与制衡、限权政府、联邦和州的权力分配等原则。
依据这个部落群契约般的“宪法”组建的美国国家机构,应如何理解,简单笼统而言无非三点,主权在州、授权行政、越权无效。
美国政体算是升级为2.0版,但维持至今仍未再升级。
四、国州斗法
本来嘛,美国主权属于州,一开始并没有什么人觉得有何不妥,毕竟开国那一拨大奴隶主们,本就是诸侯群里的,制定宪法本就是保护诸侯利益。但时间一长,有心人就冒出来了。
总有一些人念兹在兹、须臾不忘夺权,总想把权力集中到朝廷,尽管要达到中国水平需以百年记,但事在人为嘛。
但有点难度。
修宪不行,联邦参议院里代表各州诸侯利益的人盯着呢,实际上迄今27个宪法修正案也无法把其它权力转移到朝廷;控制国会不可能,议员们都是各州选来的;掌控总统更不行,诸侯们精得很,总统被国会节制、国会被宪法节制、宪法被诸侯节制,这个“食物链”是打不破的。
终于有人盯上了一个诸侯无意的“搭头”联邦法院。宪法规定组建联邦法院本只是程序性操作,用于协调各州法律事务和处理涉外事宜,与权力无关,不起眼、诸侯不上心,所以组建联邦法院显得有些随意,既不民主(总统任命且为终身制)也无涉权力,是朝廷里唯一不被诸侯节制的机构。
尽管诸侯们对权力严防死守,但无奈百密一疏,终于有人找到了诸侯们的这个阿喀琉斯之踵。
美国联邦法院。
机会总是惠及有准备之人,对有心人来说,1803年机会来了,即“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这本是联邦法院的一个事务性麻烦,前任总统颁发的委任状被新总统扣押了,为此当事人上述到联邦法院,而联邦法院判决委任状有效。
很简单,很普通。
但有人盯上了。
该案导致的结果是,美国诸侯们中标了,尽管西方人和中国的公知们拼命强调,该案是人类宪政的里程碑。
其结果说起来很简单,马伯里先生的委任状收到了,美国联邦法院也丑小鸭变天鹅了。
这里胡乱说个美国有心人骚操作的四步曲。
第一步将“宪法”变成“行宪之法”,即以普通法的方式处理宪法;第二步将联邦法院的职能,由协调各州之法转变为协调宪法(变成了普通法)与州法;第三步将联邦法院协调宪法变换为解释宪法,从而获得释宪权,即把释宪权授予了自己;第四步将联邦法院这个宪法规定的普通法法院,形塑为宪法法院。
美国联邦法院这个乌鸡竟然变凤凰了。
奥妙在于,联邦法院将忽悠所得的释宪权变成了实质上的最高立法权。
伪装成宪法法院的联邦法院,否定立法即反向立法。也就是说,不论是联邦国会还是州国会所定法律,只要联邦法院判决“违宪”,实质上就获逆向立法。
比如说,指称美国主权属于州的法案,被联邦法院判定违宪,那就意味着美国主权不属于州,属于谁呢?当然就是朝廷,只不过其极为敏感,至今无人敢跨出这一步。
这就是利用美国案例法的缺陷,即一但成案即成法律,后世难以翻案。两百年来联邦法院用判决联邦和各州议会法案、各类上诉案违宪的方式,将许多诸侯权力上收到了朝廷。
当今世界三大法系,海洋法系行案例法、大陆法系行习惯法(伪装为成文法)、中国法系行成文法。其中,美英的案例法最原始也最粗糙,欧陆的习惯法也形同案例,在春秋李悝《法经》之前中国就已废弃。
当然,美国联邦法院没有那么赤裸裸,总是要扯些遮羞布的。
但一招鲜吃遍天,美国也难脱俗。
美国有心人真做到了。这就是为什么罗诉韦德案一立一废都会引发地震的原因,只不过当年是从诸侯收权,现在是对诸侯还权。
“都是吃了没有文化的亏”,这是某部热门电影的台词。美国历史短、文化落后幼稚,导致了“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在美国蒙混过关并形成惯例。当然,这是个“又当又立”的问题。
不知道有否有心人想拍超长电视剧,绝对赚眼球。
五、奔向东周
周朝国祚八百年,西周三百年、东周五百年,节点是平王东迁。
西周朝廷强盛,诸侯莫不俯首帖耳。但东迁后朝廷衰落,诸侯逐渐强势,春秋时五霸尚可挟天子以令诸侯,到战国时诸候们干脆分家单过了。
视之美国恐怕难免再现。
美国已享年二百五,盛极而衰。过去国力强时权力上收如罗诉韦德案,现在国力衰落则只好权力下放(各州收回),堕胎案标志着联邦开始向各州归还权力,将来会越来越多,恐成美国历史的转折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