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结社自由_风闻
水军都督-2022-06-24 15:13
保护结社自由
卢克·C·谢汉
《国家事务》2022年夏季第52期
2021年 7月,最高法院在一个期待已久的结社自由案例促进****美国繁荣诉邦塔案中作出裁决。这件事起源于加利福尼亚州,该州的法规要求在该州运营的组织披露其主要捐赠者的姓名和地址。2010年,加州总检察长威胁要对不遵守规定的组织处以罚款并暂停注册。美国繁荣基金会和托马斯·莫尔法律中心拒绝交出捐赠者名单,并起诉该州侵犯其结社权利。
尽管法官们以6比3正确地判决了加利福尼亚州败诉,但是这个案件突出了法院的结社权利判例中一个长期存在的问题: 没有为这项权利确定一个明确的文本位置。这导致法院对涉嫌侵犯权利的行为进行“严格审查”——这一标准低于用于裁定其他第一修正案权利可能受到侵犯的严格审查。这一决定使各种民间社会组织容易受到政府干预。
法院未能给予结社权应有的权利,这一点植根于支撑其先例的理论假设之中,这一先例将民间社会利益排除在宪法计算之外。大法官克拉伦斯·托马斯在**《促进美国繁荣》**一案中表示赞同,指出了法院在这一问题上的一些缺陷,并主张恢复集会条款 — 宪法文本中最自然的社团保护来源。但是,只有一位法官看到了这个问题,这就对法院处理这个问题的方式提出了严重的质疑。
考虑到我们民间社会组织的重要性以及法院似乎不太可能在短期内改变这个问题的进程,美国人民应该自己解决这个问题。有进取心的立法者可以代表他们进行干预,通过立法补充保护结社自由免受国家干预,从而恢复法院一再未能维护的关键宪法保护。
法理****错误
最高法院未能为**《**促进美国繁荣》中的结社权找到更好的宪法依据,部分原因是该案件严格遵循了最初的事实模式,这一模式催生了最高法院在该问题上的判例:一项要求私人团体透露其联系人的法律。2021年的问题是公开向保守团体捐款的个人。60年前,全国有色人种协进会的成员披露了此事。
1958年,最高法院在全国有色人种协进会****诉帕特森一案中裁定,阿拉巴马州不得要求全国有色人种协进会向州官员透露其成员名单。尽管全国有色人种协进会是在纽约成立的,但阿拉巴马州声称,如果该组织希望在该州运作,它可以要求该组织交出其成员名单。最高法院一致支持全国有色人种协进会,认为一个人在协会中的隐私权包括拒绝透露与他有联系的人的权利。大法官约翰·哈兰在他对最高法院的意见中断言,这项权利起源于第14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中对自由的保护。
虽然全国有色人种协进会的决定是正确的,受到了普遍的赞扬,但它的盔甲上有一个裂缝:“协会”和它的近亲“集会”都没有出现在第14修正案的文本中。哈兰的理由忽略了结社权的一个明确的、事后看来明显的文本位置:第一修正案的集会条款。该条款写道:“国会不得制定……删节……人民和平集会的权利"
法院选择非文本结社权而非文本结社权的原因是复杂的;其中包括19世纪最高法院判例中的一些误导,以及20世纪50年代的红色恐怖,当时最高法院专注于承认颠覆团体的结社权利的危险。但是,无论其理由如何,法院就一项非文本权利提出上诉的决定对其在这一问题上的判例产生了严重的后果。
我们首先在全国有色人种协进会中看到这一点,最高法院将结社权描述为“为促进信仰和思想而结社的自由”。最高法院解释说:“不可否认,团体联系可以有效地倡导公共和私人观点,这一点本院不止一次地通过评论言论自由与集会自由之间的密切联系而认识到。”换句话说,法院认为,只有当集会的目的是表达时,才具有结社权。这一框架将言论自由定为结社权的根本目的。
尽管提到了言论和集会的权利,法院直到1961年才在第一修正案中确立了结社的权利。在路易斯安那州诉全国有色人种协进会一案中,法官们加倍重申了他们早先的理由,认为结社权不是一项为了自身利益而行使的独立权利,而是一项能够行使其他权利的权利,特别是言论自由权。
最终,在罗伯茨诉美国青年商会案中,法院区分了两类受保护的社团: “表达性社团”,指的是全国有色人种协进会案件中描述的基于言论的社团权利; “亲密社团”,指的是旨在“促进多样性,并在个人和国家权力之间起到关键缓冲作用的民间社团。”
然而,从罗伯茨开始,法院几乎没有对后一类做什么; 在大多数情况下,它将涉及亲密关系的事项纳入狭隘的隐私概念。
因此,表达性结社成为法院分析结社权问题的主要视角。这种做法在美国童军诉戴尔一案中得到了体现,该案中,法院裁定,一家私营非营利组织不受新泽西州公共住房法的约束。大多数人认为,如果“强迫一个不受欢迎的人加入一个群体… … 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该群体倡导公共或私人观点的能力”,这就“侵犯了该群体表达结社的自由。”
最高法院的表达性结社语言通常相当广泛,但它提供的保护却很狭窄。用最高法院在全国有色人种协进会****诉帕特森一案中的话说,那些“为促进信仰和思想而联合起来”的团体受到政府的保护,但那些为博爱和团结而存在的团体则没有。一个群体可能信奉指导其活动的思想和信念,但除非该群体在“推进”这些思想,否则其活动将不受第一修正案的限制。在此情况下,下级联邦法院否决了对大学兄弟会、溜冰场赞助人和摩托车俱乐部的联合保护。
也许最令人担忧的是,最高法院利用该框架拒绝给予宗教学生团体这样的保护。在基督教法律协会诉马丁内斯案中,最高法院使用了“有限公共论坛”一词的扭曲定义——这是最高法院为保护言论权利而设立的类别——允许公立大学禁止宗教学生团体排斥不坚持该团体信仰声明的学生。换句话说,基督教组织必须承认非基督徒,否则就会失去登记身份和现任福利。进一步说,大学民主党不能要求成员是民主党人,大学共和党也不能要求成员是共和党人。笑话自己写出来了。
马丁内斯法院的推理尤其说明了结社权是如何被截断的。正如法院所观察到的,“[基督教法律协会的]表达联系和言论自由的论点融合在一起:谁代表它说话……印染了传达的是什么概念。”“因此,”大多数人认为,“把基督教法律协会的言论和结社声明视为离散的,没有什么意义。”这种推理有效地将所有的结社主张减少为言论自由主张。
法院继续坚持将结社权置于言论自由权之下,这在很大程度上源于它对第一修正案的理解,法院认为第一修正案主要是为了保护个人参与民主政府的权利。不可否认,《第一修正案》所保护的思想自由交流和其他自由对民主决策至关重要,结社当然在这方面发挥了作用。但在将结社权解读为民主自治的必然结果时,法院削弱了结社权的含义和范围,使我们社会领域的关键组成部分容易受到国家干预。
创始人理解结社权 — 以及整个第一修正案 — 完全不同。我们可以在第一届国会期间的辩论中看到这一点,当时在是否需要集会条款的争议中,权利的本质存在争议。马萨诸塞州众议员西奥多·塞奇威克反对将该条款纳入《权利法案》,声称“[集会权]是人民拥有的不言而喻的、不可剥夺的权利;这当然是一件永远不会被质疑的事情。”他认为,直截了当地谈论这样的细节“有损于王室的尊严”
弗吉尼亚州众议员约翰·佩奇不同意这种说法,他指出:
[塞奇威克众议员]认为[集会权]并不比一个人是否有权戴帽子更重要;但让我向他指出,这种权利遭到了反对….(人们)被禁止在合法场合集会,因此,最好是通过在权利宣言中加入特权来防止权贵的干涉。
记录指出,塞奇威克废除议会条款的动议“以相当多的多数票失败”。
佩奇提到的“一个男人是否有权戴帽子”几乎可以肯定是在暗指威廉·佩恩。1670年,佩恩因违反英国禁止非圣公会教徒参加宗教集会的法律而被捕,在审判期间,他因拒绝摘下帽子而被判藐视法庭。佩奇会提到这一事件,这进一步强化了一种论点,即《集会条款》是根据社会价值而非民主价值制定的。对他来说,该条款旨在保护一项具有社会和精神目的(而非政治目的)的活动——集体宗教崇拜。
《权利法案》一经批准,对结社权的呼吁几乎立即开始。早在18世纪90年代,民主党和共和党团体就认为他们组织的活动应该受到保护。圣路易斯华盛顿大学的法学教授约翰·伊纳祖在他的著作《自由的避难所中记录了这些事件。虽然这些团体无疑是政治性的,但他们寻求保护的活动却不是;包括聚餐、节日、游行等等。在共和国的早期,随着结社权在州和联邦一级被提起诉讼,这样的争论一次又一次地出现。这段历史表明,《集会条款》保护结社自由,不只是作为言论自由的辅助或民主治理的先决条件,而是作为一种广泛的自由,使其能够从事各种正式和非正式的社会和政治活动。
亚历克西斯·德·托克维尔在19世纪30年代初访问美国时,发现了这种自由对美国宪法秩序的重要性。在他的开创性著作《美国的民主》中,他满怀钦佩地写道,美国人倾向于与同胞团结起来,追求共同的目标和利益:
各个年龄段、各种状况、各种思想的美国人始终团结在一起。它们不仅有所有人都参加的工商业协会,而且还有成千上万种其他的协会:宗教的、道德的、严肃的、无用的、非常普遍的和非常特殊的、巨大的和非常微小的;美国人利用集会演出,建立神学院,建造旅馆,建立教堂,分发书籍,向对地派遣传教士;他们用这种方式建立了医院、监狱、学校….如果这是一个揭示真理的问题,或者是在一个伟大的例子的支持下发展一种感情的问题,他们会结成社团。
托克维尔认为,在民主社会中,这种在政治领域之外组织的能力是必要的,在民主社会中,“条件平等”取代了英法等国僵化的社会等级制度。他观察到,在贵族社会中,更有权势的个人可以代表他们所控制的人取得很大成就。但在一个民主国家,所有公民都是孤立的、软弱的,他们无法凭一己之力取得什么成就,也无法强迫他人在努力中合作。“如果他们不学会自由地互相帮助,”托克维尔说,“他们就会变得无能为力。”
一个多世纪后,社会学家罗伯特·尼斯贝特写道,美国人形成集会的肌肉倾向已经萎缩。19世纪末20世纪初,现代国家的权力呈指数级增长,表面上把个人从私人组织的职责和限制中解放出来。然而,这种做法是以牺牲公民社会为代价的。公民社会是位于国家和个人之间的社会领域,托克维尔所高度赞扬的社团正是在公民社会中运作的。没有了公民社会组织作为国家和个人之间的缓冲,国家就被允许进一步深入到美国人的生活中,接管人们曾经自愿进行的各种活动。托克维尔自己也预料到:“如果每个公民不学会与像他一样的人团结起来保卫他们的自由的艺术,暴政必然会增长。”
长期以来赋予美国人生命意义的结社在政治为中心的酸液中溶解,随着社团的消退,人们体验到的令人振奋的独立让位于令人衰弱的孤立。到20世纪末,情况并没有改善。2000年,罗伯特•普特南曾有一个著名的观察: 美国人越来越多地靠自己打保龄球ーー以及做其他所有事情。从政治两极分化的加剧到出生率的下降,再到由于毒品、酒精和自杀导致的大量死亡,这一趋势已经成为困扰我们国家经济萧条地区的一切问题的罪魁祸首。
恢复美国人与他们的同胞建立结社的倾向并不容易,需要的不仅仅是公共政策或宪法裁决的转变。尽管如此,保护结社权利不受政府干预将在很大程度上推动国家脱离公民社会,让个人有足够的空间开始重建他们的公共纽带和结社能力。
一个新的框架
如上所述,最高法院不太可能在近期改变有关结社权的方针。但美国人和他们的代表不必等待法院采取行动来保护这些权利。当最高法院让宗教自由权利处于弱势时,立法者如何维护宗教自由权利,这有助于为那些理解自愿结社对自由社会至关重要的人指明前进的道路。
1990年,俄勒冈州最高法院以就业司诉史密斯案形式作出裁决,该案涉及俄勒冈州禁止使用仙人掌。本案中的被告被拒绝给予失业补偿,因为他们因为在宗教圣礼中服用仙人掌而被解雇。法院认为,像俄勒冈州这样的中立和普遍适用的法规可以合法地加重个人自由信仰宗教的权利。在这样做的过程中,它放弃了几十年来用来裁决宗教自由案件的强制利益测试,使宗教活动更容易受到政府监管的影响。
这一决定引发了公众的广泛抗议,促使国会做出回应。其结果——《宗教自由恢复法案》——仅在三年后就签署成为法律。当最高法院驳回了适用于各州的法案时,有近24个州通过了各自版本的《宗教自由恢复法案》,以确保居民的自由行使权利不受州和联邦行为者的侵犯。
今天的立法者可以考虑在结社权的背景下效仿这个例子。为了帮助制定保护这些权利的法律框架,我们再次求助于罗伯特·尼斯贝特。
在《权威的黄昏》一书中,尼斯贝特阐述了他认为保护公民社会中自愿组织的必要原则。其中两个——他称之为“功能自治”和“传统”——与我们的讨论特别相关。尼斯比特所说的“功能自治”,指的是一个结社在社会中发挥其作用所必需的自由。他断言,一个结社必须能够在与其核心信条或核心信念有关的事务以及其实践方面行使权威——即其成员为支持该组织的核心信条而开展的活动。这包括雇佣和任命组织认为合适的个人担任领导职务的自由,以及筹集资金、定期会面、使用公共财产和保持匿名的自由。他认为,自由行使这种权力对于任何组织定义和维护其宗旨都是必要的。
尼斯贝特的第二个原则——“传统”——可以被理解为一个社团规定个人作为团体成员以大大小小的、正式的和非正式的方式参与实践的权威。例如,一个宗教团体可以规定匿名捐赠的做法,因为它的宗教教义(它的身份的核心)要求这种做法。同样,一些结团——特别是那些由少数民族身份或观点组成的协会——可能会要求匿名捐赠,以确保该团体在敌对环境中生存。在这两种情况下,结团的职能自治要求给予它从事规定的实践活动的自由。
政策制定者可以将功能自治的原则和规定的做法调整为一个类似结会自由保护法的提案,这将完成最高法院未能做到的事情:给予结社自由应有的保护。下面的示范立法是考虑到联邦法律编写的,但它也可以作为州一级立法人员的起点。
《结社自由保护法》
1。调查结果和公布目的
(a)国会认为-
1)宪法的制定者承认结社自由是一项基本权利,并在宪法第一修正案中以“和平集会”的权利保障结社自由;
2)历史和判例表明,议会条款保护宗教和非宗教社团;
3)对结社“中立”的法律或政策可能会像有意干预结社自由的法律或政策一样,对结社自由造成负担;
4)对集会和结社的文本限制——即它们必须是“和平的”——禁止政府在没有令人信服的理由的情况下对结社自由施加实质上的负担;
(5)有限的公共论坛是宪法保护的重要范畴,尤其是在公立大学等开展特定类型政府活动的场所;
6)在《基督教法律协会诉马丁内斯案》(561 U.S. 661, 2010)中,最高法院有效地取消了政府为在有限的公共论坛中对结社自由中立的法律或政策所施加的结社自由负担辩护的要求;和
7)在之前的联邦法院裁决中提出的强制性利益测试是一个可行的测试,可以在第一修正案的结社自由和相互竞争的政府利益之间取得合理的平衡。
(b)本法案的目的是-
1)要求在集会自由或结社自由实质上承受重大压力的所有情况下,适用谢伯特诉佛纳案第(1963)和威斯康辛州诉尤德案第(1972)条规定的强制利益检验
2)向结社自由受到政府重大压力的个人或社团提供声明或辩护。
2. 结社自由受到保障
(一)总体
政府不得实质上妨碍个人为任何和平目的与他人结社或集会的自由;政府也不应实质上负责任何结社的功能自治;也不得不适当地干涉结社规定的惯例或内部规范。
(b)例外
只有当政府证明,行使一个人或一个团体的结社自由的责任适用于该结社的职能自治时,政府才可以对其施加责任
1) 实质上干扰个人的出境权;或
2) 是促进引人注目的政府利益的手段,也是促进引人注目的政府利益的限制性最小的手段。
(c) 司法救济
个人或社团可以在司法程序中主张侵犯结社自由作为索赔或辩护,并获得针对政府的适当救济。根据本节提出索赔或抗辩的资格应受《宪法》第三条规定的资格一般规则的管辖。
3、定义
在本法案中使用:
(a) “政府”一词包括美国或相关实体的分支机构、部门、机构、部门或官员(或根据法律行事的其他人);
(b) “受保实体”一词是指哥伦比亚特区、波多黎各联邦以及美国的每个领土和属地;
(c)“结社自由”一词既指个人为任何合法和和平目的与他人结社的自由,也指结社根据其内部不威胁公共和平的中心原则和规定做法确定成员界限的权利。结社自由是《第一修正案》的集会条款所要求的权利;
(d)“中心信条”一词是指构成社团创立宗旨并指导社团走向其存在目的的基本信念,无论其意义多么深刻或平凡;和
(e)“规定的做法”一词是指该组织认为对其中心原则很重要的要求成员采取的行动或禁止行动。它包括指导社团内部运作的书面或不成文的方式和方法,其原因有时不为外部观察人士所知。
4. 适用性
(一)一般
本法案适用于所有联邦法律及其实施,无论该法律是成文法的还是非成文法的,无论该法律是在其颁布之前还是之后通过的。
(b)建造规则
在本法案颁布日期之后通过的联邦成文法受本法案约束,除非该法律通过引用本法案明确排除该适用。
(c)不受第一修正案影响的其他权利
本法案不得被解释为影响、解释或以任何方式允许联邦政府禁止言论自由或侵犯宗教信仰自由,或以其他方式影响有关表达性社团和宗教组织的权利。
1993年,国会以两党绝大多数通过了**《结社自由保护法》**。从那时起,两极分化的加剧意味着,要在今天取得任何类似的成就,都需要将不同的、意识形态对立的团体联合起来。幸运的是,结社权具有很大的团结潜力——正如“促进美国繁荣”案例所表明的那样。
在《促进美国繁荣》中,贝克特基金、美国-伊斯兰关系委员会和美国公民自由联盟等各种组织提交了40多份法庭之友陈述书,支持请愿者。无论保守派还是自由派、宗教性还是世俗性,很明显,无数的美国人都认识到社团在我们的生活和宪法秩序中发挥的关键作用。
以上述语言为蓝本的联邦或州法律将有助于恢复美国人的结社权。它还将扩展区域森林资源评估的逻辑,以解决其最明显的缺点之一。批评**《结社自由保护法》的人倾向于认为法律不公平地优先考虑宗教团体而非非宗教团体,一些人似乎认为削弱《结社自由保护法》是消除这种偏袒的最好方法。他们没有考虑到的是,如果类似于《结社自由保护法》**的保护涵盖所有社团,我们的民间社会机构可能会得到更好的服务。基于上面概述的法律就能做到这一点。
这一行动不会使卢旺达森林资源评估变得不必要,因为自由行使条款可能会产生集会条款所没有的影响。但是,通过将类似**结社自由保护法》**的保护扩展到所有社团协会,《**结社自由保护法》**将使宗教和非宗教团体处于平等地位,而不损害前者的权利。
这里还有一句话值得注意:区分对团队核心原则很重要的规定实践和对团队核心原则不重要的规定实践将是一件棘手的事情。有些做法可能确实不重要,因此不值得保护。但其他因素可能对团队活动和凝聚力至关重要,非成员无法轻易观察到。
《促进美国繁荣》再次说明了这一点。避免披露捐赠者的原因包括从历史悠久的基督教、犹太教和穆斯林关于匿名捐赠的教义到保护少数群体协会免受报复。对于那些不属于这些群体的人来说,这些理由可能并不显而易见,但可以说它们值得考虑。
这是《促进美国繁荣》提交的几份简报中的核心论点,其中包括新公民自由联盟和贝克特基金的简报。正如后者简要指出的那样,解开一个团体为什么认为一种实践很重要的原因需要政府官员评估神学或哲学主张 — 他们不适合执行的任务。今后,立法者和法官在仿效FA《**结社自由保护法》**制定和解释结社自由法时,应注意这一障碍。
保护民间社会
私人社团 — 我们的友谊、俱乐部、邻里团体、学校社区、宗教机构等等 — 为自己的目的而存在,有自己的功能,并为其成员提供自己的服务。他们根据具有超凡和潜在永恒意义的价值观来安排我们的生活,并使我们能够以不直接触及更广泛的民主秩序的方式来管理自己。早在它们与政治讨论或决策相关之前,它们就在塑造我们的思想和身份方面发挥了作用 — 如果他们真的这样做了。就我们的社团与民主治理有关的程度而言,它们只有在其形成功能长期发挥作用之后才会这样做。
如果理解得当,结社权主要不是为了促进民主自治(尽管它无疑是这样),而是为了维护更深层次的自治 — 一个我们应该理解为存在于国家之前,并在严格的政治关切之外运作的组织。我们的法律越早反映这一事实,就越好。
作者是杜肯大学大学政治学助理教授,也是宾夕法尼亚大学宗教和城市民间社会研究项目的非居民学者
原文标题是:Protecting Freedom of Associ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