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翔的愤怒如何了:针对极端暴力、恐怖犯罪,应尽快设立“暴行罪”_风闻
六哥观察-观察时经市场-探索社会、人与企业兴衰成败2022-06-15 19:54
唐山打人案,手段残忍,疯狂变态,匪夷所思,激起全民愤慨。连日来,各种讨论一直居高不下。

我延伸一下罗翔老师的评论,就是说我们应该重视“没有原因的暴力犯罪行为”,并相应转变刑罚理论和观念。

罗老师的说法是:对于像唐山暴力群殴这类完全没来由的极端犯罪案,由于我国没有“暴行罪”,就只能用寻衅滋事罪来兜底,构成轻伤重伤再适用故意伤害罪。
这样看来,对于那些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恶性案子,要实现惩恶扬善反而比较被动。

而且故意伤害罪重点在于受害者有没有重伤。一般轻伤的话,对于施暴者来说,受到的惩罚几乎可以忽略不计。而受害者在今后的生活则长期痛苦,心理上多半处于恐惧阴影,生不如死。
所以,从这个角度,所谓“刑法平等”、“罪刑法定”的绝对公平原则其实反而损害了“公平”。

法律本质是社会服务工具,一种为实现长治久安的强制工具。
具体到社会主义社会,如果运用管理的28定律,那么,它首先应当保护的是占绝大多数的人民利益。而不是简单追求形式平等。

事实上,不同的人对受刑罚的自我感觉、体验及认识是完全不同的。
比如:同样判刑3~5年,一些地痞、流氓、人渣通常把短期入狱坐牢当作进修,是可以向别人炫耀的事情;
而对于普通群众来说,假如因故判刑1~2年,常常觉得很丢脸。
对大部分人来说,坐牢是个天大的事。相比混混们的心理感受,压力几乎天壤之别。

所以,刑法应尽量避免“对好人更坏,对坏人更好”的现象发生,尽快设立“极端暴力犯罪罪名”,对恶意暴力犯罪出拳更重。
当然,要保障全社会的安全,除了有的放矢的严惩外,还应大力褒扬见义勇为、正当防卫等“法不能向不法让步”观念和行为。并在法律及政策上坚决确立、维护这一观念。

除此之外,严格把控司法自由裁量权,严防包庇报复、严打“徇私枉法”等司法腐败行为也当是守护全民安全的题中应有之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