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唐山流氓滋事伤害案促进犯罪信息公开_风闻
科学唯物主义实践者-2022-06-11 10:28
不知道从何年起,凡是犯罪人员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只要未经过法庭审理,就一律不公布身份,不露脸,美名其曰为保护人权。原来我们以为是保护我等小民的人权,个个欢呼价值观,高呼西方法律TMD的真是想得周到。
我们等小民没有去西方国家,真的以为像美国这样的典型西方国家是按照某些专家权威宣传的那样去保护人权的。没想到网络是个照妖镜,某东某强个人大头照和信息因为一桩案子出现在美国明尼苏达州贺尼平县警察局公布的网站上,编号在2018021695的序号中,显示当事人名“LIU,QIANG DONG”,被明尼苏达警方指控为“犯罪性行为且已被释放(Released From Custody)。但在保释金信息上标注为零在指控状态一栏中,标注为“已释放,有待起诉(RELEASED PENDING COMPLAINT)”。
如果按照我们某些专家权威宣传的,未经审判前不得公布疑犯个人信息尤其是具体照片,这美国的警察机关到底是按照什么来公布的?而且搜索美国警察部门办理案件的网上信息,只要抓人必然公布信息和罪名,尤其是重大有社会影响的案件公布时间之快让人震惊。
西方价值观和西方执法现实竟然如此背离,让我们这些过往吸二手西方信息的人目瞪口呆。真相只有一个,我们法律界或司法界的某些人基于不可告人的目的,故意歪曲西方法律原则和执法实践,美化西方法律体系和价值观,破坏我们国家过去几千年来行之有效的法律理论和公众认知。
一个通俗易懂的事实是,美国作为警察国家,不是以服务人民为目的,而是以维持社会秩序为目的,那么警察执法的刚性和成本是美国执法考虑的优先。公布犯罪人的个人信息,有利于震慑有意犯罪人员,减少警察执法成本,同时对纳税的公众有所交代。这点在犯罪率比较高的所有西方国家都有所体现。所谓保护犯罪人的人权,几乎是北欧等福利国家采取的方式。而这些国家采取这个方式不是基于人的人权,而是基于国家公民数量较少,有利于保护资本可用人力资源。瑞典环保极端疯子Greta Thunberg(通贝里)的国际驰名双标证实了这些国家的真实丑恶。
保护犯罪人的人权并非全不可取,但应该有几条前提:
1、违法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在违法行为未受到惩罚前,其个人信息不受法律保护,法院不受理因自身违法导致意外的案件,比如某保安追赶小偷,小偷溺水家属反告案;
2、正当防卫权大于犯罪人个人安全,只要违法暴力行为未主动停止或无法预计停止,受侵害人和协助反抗人可以无限防卫。但仅限于暴力犯罪行为。比如此次唐山的流氓滋事故意伤害事件;
3、检查机关应该主动介入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对恶意反告正当防卫或履行公民义务的案件进行反诉。比如小偷溺水反告追赶保安案,以肃清不良风气,树立社会正能量。
4、恢复对恶性暴力、黑社会犯罪分子进行社会公示和游街等惩罚性措施,加大法律威慑力提高违法成本,降低执法成本和保障社会公平正义。
5、彻底肃清法律法规与社会主义价值观、中华伦理传统、人民利益不符合的部分,纠正逢法逼西的错误法律导向。建议对改开以来,尤其是大老虎周永康掌握政法系统时期制订的法律法规进行重点纠错纠偏。
树立社会正气,倡导正能量,是我们走向繁荣昌盛,恢复民族自信的关键,社会主义法治必须为此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