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以股代薪争议看劳动关系法的滞后性_风闻
富權-豈能盡如人意,但求無愧我心2022-06-10 05:47
近日一条新闻,引发各方关注。那就是:在澳门博彩业持续遭受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影响,各大博企的流动资金接近「干塘」,威胁到博企的持续发展以至生存的危急关头下,永利澳门上月中旬由董事会高层带头自愿「以股代薪」,管理层员工其后亦传出于今年六月至十二月期间,每月基本薪金的一成以公司股份形式发放。惟经立法会议员林宇滔质疑其合法性之下,澳门劳工局于本周二书面回复指出,根据《劳动关系法》第二条四项及第六十三条第四款规定,雇主向雇员支付的报酬必须是金钱给付,且必须以澳门法定货币(澳门元)支付。根据《劳动关系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有关「以股代薪」的协议会被视为不存在。而在当日晚上,永利回复传媒查询时「补镬」表示,现时有超过九成管理层成员同意由二零二二年六月至十二月实施临时性减薪措施。公司为答谢相关员工在这充满挑战的时期给予的支持,将授予他们等同于减薪价值的公司股份。并表示一直与澳门劳工局保持紧密沟通,确保所有程序符合法。社会上有人质疑,永利是将「以股代薪」变成「减薪送股」。
劳工局的回应及有关表态:其作为劳动监察部门,会持续监察劳动范畴法律法规的遵守情况,倘雇员发现自身劳动权益受损,尤其是未经雇员同意而减薪,可向当局反映;倘证实雇主违反法律规定,局方必定会依法惩处及要求雇主履行其应尽的义务,以保障雇员的合法劳动权益;当然是「依法行政」及「恪守职责」的表现。因为《劳动关系法》有关「雇主向雇员支付的报酬必须是金钱给付」的规定,是「白纸黑字」记载的。而澳门地区实行俗称为「成文法」的大陆法系,其重要特征是以法律文字为圭枭,不同于海洋法系的「不成文法」,还有灵活调适空间,甚至可以跟从「习惯判例」。因此,劳工局严格诠释及强调法律的做法,并无不妥,反而是「依法行政」的正面作为。
不过,这又产生了一个问题,永利所采用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是「高端受薪者持股」方式的「异化」,虽然确实是有着与《劳动关系法》相关规定相悖的嫌疑,但却是在企业遭受不可抗力困境之下,雇主与高端雇员经过协议取得共识之后的「自救」措施,是非不得已的,可以挽救企业避免「倒闭」,致使包括低端雇员在内的广大员工失业,而导致其利益遭受更大损失的权宜做法。因而「一刀切」地予以制止以至制裁,反而是极为不利于「打工仔」的利益,弄巧反拙。
更重要的是,作为受薪者的一方,并无反对永利的提议,而且还欣然地自愿接受。这显示,一方面,永利的高端受薪者对澳门博彩业的前景依然看好,目前的困难是暂时的。虽然博彩业在疫后不可能再像前十多年那样,无序发展,野蛮生长,「捞到盆满钵满」,就像台湾地区上世纪八十年代的「钱淹脚目」那样,但却可能是健康有序发展,「细水长流」,手中掌握有公司的股权,在领取薪水的同时也可以享受公司的盈利股息,甚至是在退休后还可「躺着领息」,又何乐而不为?保护以至增值受薪阶层的劳动权益,这正是劳工法立法的基本原则。
另一方面,这也反映出新的劳资关系型态。这已超出了传统的政治经济学的范畴。如果马克思仍然在生,在再版其「《资本论》时,可能会将这种新的生产关系形态写过去。实际上,现在北欧等地实行的福利社会主义制度,正是西方新马克思主义研究的重要领域。而在我国内地,在改革开放进入深水区后,许多企业都进行股权改革的探索,让员工持有一定比例的股份。目前一些企业尤其是大型互联网企业,都正普遍实行员工持股的措施。这是契合习近平主席提出的「共同富裕」的论述的,也有利于企业管理更和谐。
实际上,员工持股计划是一种新型股权形式。企业内部员工出资认购本公司部分或全部股权,委托员工持股会(或委托第三者,一般为金融机构)作为社团法人托管运作,集中管理,员工持股管理委员会(或理事会)作为社团法人进入董事会参与表决和分红。无论是在实行资本主义制度的西方,还是实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中国内地,这种形式被广泛用于各种各样的公司重组活动中,包括代替或辅助对私人公司的购买、资产剥离、挽救濒于倒闭的公司以及反接管防御。美国西北航空公司便是因濒于倒闭而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而起死回生的。有些公司甚至将员工持股计划作为公司融资的一种手段。
从雇员的角度看,采用员工持股计划还可以拥有如下对雇员有利的用途:实现公司所有权向雇员的转移;为员工的退休提供保障,替代养老金;提供激励机制,补偿雇员工资的减少,激发雇员的积极性,促进生产的提高。因此,员工持股制度作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增强员工的劳动积极性和企业的凝聚力的一种手段,近来越来越受到企业界的关注。实行员工持股,使职工不仅有按劳分配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还能获得资本增值所带来的利益。对于加强职工的主人公意识,留住公司骨干人才,激活企业发展内生动力,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当然,永利所采取的方式,并不完全等同于制式化的员工持股计划,但却是在企业遇到不可抗力的困境时,「遇到红灯绕道走」的自救方式,既救企业也救员工的继续受雇权益,阻遏失业率的提升,有利于社会稳定。
其实,在前年疫情初起时,笔者和工联总会先后提出过「以工代账」的建议。而这种方式,是在抗战期间的抗日根据地政权创造的,受到毛泽东主席的高度重视和表彰。「以工代赈」是指政府投资建设基础设施工程,受赈济者参加工程建设获得劳务报酬,以此取代直接救济的一种扶持政策。现阶段,「以工代赈」是一项农村扶贫政策。国家安排「以工代赈」投入建设农村小型基础设施工程,贫困农民参加「以工代赈」工程建设,获得劳务报酬,直接增加收入。但在实际运作中,一些地方根据当地地方财政的情况,并不是以发放现金作报酬,而是以物质实物以代之。
而在《劳动关系法》中,并没有这样的条文。但当时劳工局对这个建议并没有提出异议。虽然在特区政府提出系列救经济、保民生措施后,居民的生活有所保障,因而特区政府并没有实行「以工代赈」的措施,但也折射了当时劳工局是能够灵活诠释及执行《劳动关系法》的。
时代在进展,形势在发展。现行的《劳动关系法》已经制定多年了,应当依据形势的发展,与时俱进地进行调适性修订,引进新型的劳资共享支配型态,共同富裕的方式。尤其是在面对不可抗力的困难下劳资双方互救互济,及横琴深合区的跨境劳资关系形态等,进行修法调研,以适应新时代及新环境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