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触碰路边电动车把手致身亡,家属索赔车主,法院如何判?_风闻
心之龙城飞将-2022-05-26 20:45
来源:江苏高院
2022-05-26 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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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顾】
七旬老人在路边电动三轮车上休息时不慎将车辆启动,连车带人冲进树林,致老人受伤身亡,后老人家属将车辆车主及其所属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合计18万余元。日前,吴中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侵权责任纠纷。
案情简介
2021年8月,邹某步行路过一辆露天停放的电动三轮车时停下休息,从包里拿出水杯喝水,然后用手抓住车辆把手,侧身想要坐到三轮车的驾驶位上,但车辆突然启动,邹某坐在驾驶位上,车辆带着邹某冲到路边的树林里,导致邹某大腿与树木相撞无法动弹,数小时后方有行人发现异常,但老人已经伤重不治。
原告邹某家人称,该车辆接头裸露且未安装绝缘套,相邻导线接头容易短路,短路后造成车辆电源处于接通状态,存在安全隐患。两被告将存在不安全因素的电动三轮车停放在停车场,且无警示标识,与邹某死亡结果存在因果关系,要求两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某工程公司认为,涉案电动车并非其所有,而是陈某个人所有,陈某为其干活,将车辆停放在停车场,拔掉钥匙以后离开现场前去干活。同意基于人道主义补偿原告10000元。被告陈某称,涉案电动三轮车确实属其所有,但停放时其已拿走钥匙,邹某未经同意私自启动该车辆,才发生本次事故。
法院审理
从庭审查明情况看,可以确定陈某早上驾驶电动三轮车行驶至停车场,将车辆停放于停车位以后,乘坐公司安排的卡车前往工作地点,该三轮车在停车后未再移动,邹某途径停车场时,径直走到涉案电动三轮车处,将手中物品放到车上,喝水以后用手接触到车辆把手,侧身上车时三轮车突然加速,导致邹某受伤进而死亡的悲剧。监控视频反映的整个过程,可以看出邹某年事已高,行为目的应是想要到三轮车上休息,并无试图驾驶三轮车的意思。
关于涉案电动三轮车突然加速的情况,该三轮车自当日早上即停到车位上,未再移动,说明车辆已处于停止行驶的状态。事发时车钥匙也处于拔出的状态。从邹某上车的动作看,其很有可能触碰车辆加速把手。鉴定报告提及车辆前部导线接头裸露未安装绝缘套,相邻导线接头容易短路,短路后会导致车辆电源处于接通状态。由此可见,涉案电动三轮车的导线接头发生短路,致使车辆电源接通,邹某触摸到车辆加速把手,使得车辆突然加速的可能性较大。
关于陈某、某工程公司是否承担侵权责任的问题,首先,陈某正常驾驶涉案电动三轮车,行驶至停车场后,将车辆停放于车位上,并拔掉车辆钥匙,离开现场前去工作,陈某已确保该三轮车正常停止行驶,未主动实施侵权行为。其次,并无证据显示陈某清楚知道车辆存在接头短路,电源处于继续接通状态。陈某将车辆停好以后,无法预见车辆电源出现接通,更无法预见邹某试图在该车辆上休息时触碰加速把手,难以认定陈某存在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其更无追求该损害结果的故意。再次,事故的发生主要是邹某试图上车休息所致,陈某停放车辆的行为并无过错,不足以引发本案事故。综上,无法认定陈某对邹某发生的事故实施侵权行为或存在过错,无需赔偿由此产生的损失。某工程公司雇佣陈某工作,与本次事故并无必然联系,同样无责任,其同意补偿原告10000元,遵其自愿。故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后某工程公司补偿原告10000元,原告上诉期内未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来源: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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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树投毒,男子获刑7个月!
来源:人民日报
2022-05-26 13:41
给树投毒被判刑了?
对,你没有听错
有人因给树投毒
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近期审理了一起给树投毒的案件,被告人常某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
案情回顾
被告人常某系天水市麦积区马跑泉镇某村村民。常某在自家建房时,因不满天水市麦积区园林建设服务中心栽种于其家门前的四棵法桐树影响施工,为了排除妨碍,遂用冲击钻在四棵法桐树底部多处打孔,并用注射器将草甘磷注射到孔内,致四棵法桐树枯死。
经甘肃林院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所鉴定:植物为悬铃木属的三球悬铃木(法桐);4株法桐总蓄积量为1.538立方米;4株法桐总价值为12132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立案标准: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应予立案追诉:
(一) 造成公私财物损失5000元以上的;
(二) 毁坏公私财物3次以上的;
(三) 纠集3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 其他情节严重情形。
法官提示
公私财物均受法律保护,切勿因一己私利而实施损害公众及他人权益的行为,以免触犯法律红线,甚至招来牢狱之灾。
来源:央视网,综合每日甘肃网、央视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