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人士担任“民族调解员”?别再民族、宗教傻傻分不清了,好吗?_风闻
西域都护-西域都护官方账号-新疆在地观察家。公众号:西域都护2022-05-15 23:04
大家好,我是绿洲猎鹰。我是学法律的,自然对司法工作非常关注。今天一早我看到一则新闻,说的是某法院聘请了两名“少数民族特约调解员”,以后再有涉及少数民族群众事务的时候请他们参与调解。但细看内容,让我颇有点懵逼。这两位是清真寺的教职人员和管委会主任,就是说其中一名是宗教人士,另一名是宗教事务管理人员。让两名与宗教有关的人士来调解涉及民族的纠纷……这逻辑我怎么感觉有点看不懂啊?

微博上我看到有人对此激烈抨击,说那位阿訇作为教职人员用教法调解信徒的矛盾纠纷只能在清真寺,法院不应将法院工作的权力让渡给教职人员云云。额,先声明一下我对事不对人,然后表达我的观点,就是这位批评者有点偏了。正如开头说的,引入社会力量参与调解在我看来并不过分。比如涉及少数民族或信教群众的,请其本民族或同信仰的人参与调解,可能由于文化、心理上的亲近而更容易触及问题本质或化解对立。况且,法院聘请的是“特约调解员”,只是参与调解工作,说白了是法官请来的顾问或助手,并没有实际的司法权力,更何况他们参与调解也是在中国世俗法律框架下进行的。
问题的关键在于,这篇稿件折射出这个单位从宣传人员到办案人员再到领导干部,都对民族和宗教的关系认识不清。开头说的是“少数民族特邀调解员”,可请的却是宗教有关的人士。请宗教人士和管理宗教担任“少数民族调解员”?我脑子是横竖转不过这个弯来。要知道中国那么多少数民族,不是所有的都对宗教感冒,受宗教影响深的也不都受同一种宗教影响。比如我这个根本不信教的少数民族去了,你让这两位“特约调解员”给我调解合适吗?
说白了,这个单位和国内很多地方一样,落入了“教族捆绑”的窠臼。这其实是个老生常谈的问题,这里请容我再说一次。民族和宗教是两个相互联系但有所区别的概念,虽然由于历史等个方面原因,一些民族在语言文化风俗习惯等方面受某种特定宗教影响较深,但不能把某民族成员等同于某宗教信徒。早几年,我的一位维吾尔族朋友给孩子上户口,他要求在“宗教信仰”一栏填上无宗教信仰,被反问不应该是伊斯兰教吗?我朋友很懵逼,凭什么维吾尔族必须信教?现在这种状况在新疆大有改善,但很多其他省区市依然如故。很多地方依然会把某些受宗教影响较深民族成员直接等同于某宗教信徒,全然忘了宪法等法律明确规定公民不分民族都享有宗教信仰自由。
某法院这个让宗教人士当民族调解员的事儿,我没猜错他们的逻辑应该是,本院少数民族当事人某民族多,该民族受伊斯兰教影响深,所以该民族都是信教的,于是阿訇当起了民族调解员就“顺理成章”。说白了,还是教族捆绑错误思想惹的祸。就是不知道这两位民族调解员参与案件调解的时候是讲民族还是讲宗教?
最后我想再表明一下态度,引入包括宗教人士在内的社会力量参与矛盾纠纷化解是没错的,信教群众也是群众,也需要关爱团结。另外呼吁不要攻击具体的单位和人,他们也是“教族捆绑”错误思想的受害者。但我必须再强调“教族分离”的观念,民族和宗教有关联,但绝不是可以混同的概念。这些话我重复过不下十次了,可是没办法,错误思想依旧在大行其道,我只好一次次强调,还请大家见谅。
作者:绿洲猎鹰,法律工作者,自由撰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