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的志愿者,担负了大量的社会基层管理工作,谁授予了志愿者“权力”?_风闻
苦旅留香-2022-04-27 13:29
【本文来自《张玉霞:不止一次看到志愿者说寒心,我们能做的就是问心无愧》评论区,标题为小编添加】
目前出现的这种让志愿者“寒心”的情况,是我们社会对志愿者定义以及在市级防疫工作中的实际使用,与志愿者应有的定义,以及实际应该起到的作用,出现了严重错位,实际上志愿者服务的对象,已经不是封控区内的老百姓,而是政府组织,已经在实际上普遍出现了,接受“服务”的老百姓不满意,甚至对立情绪;志愿者“寒心”的现象。
目前的志愿者实际上所从事的,并不仅仅是服务工作,而是担负了大量的社会基层管理工作,技术性的实操工作。这些工作本来不应该,也不能由志愿者来承担,因为他们既没有相应的资质,也没有相应的授权,更没有相应的基本素养和基本技能、能力。强行让他们来干,必然会导致社会矛盾和冲突频发。
比如本文中提到的,志愿者制定和办法了特定区域内的“团购规则”。这件事情的本质,是制定了特定社会区域内的社会秩序,请问谁授予了志愿者这样的“权力”了?在任何时候,制定任何社会秩序,最低也需要经过授权的政府职能部门,不是任何人都可以制定和发布社会秩序,并要求他人遵照执行的。
这其中还涉及到了重大社会利益分配,以及社会监督等,这根本就不是志愿者应该担负的工作。同时,文中也涉及了志愿者担负了大量的管理工作。你既然担负了管理工作,那么在实际工作中,被管理者询问相关的管理规定和制度,你理所应当给予必要的、相对全面的、且有根有据的解答。这几是你履行管理职责的政策依据,也是你实施管理权的法理来源。你解答不了,那你根据什么履行管理权限?
一般意义上的志愿者服务,只是简单的、狭义上的服务。绝不能涉及管理权。而且,作为志愿者,对社会的任何人,只要不是涉及正在进行的违法犯罪行为,就没有任何的强制权,更没有任何以暴力相向的权利。同时一般意义上的志愿者,不会涉及有着叫高技术要求的工作。一旦涉及到了专业技术领域的服务,所有参与者类服务的志愿者,必须原本就持有上岗证。
比如,你要在街头义务为不确定的人提供医疗咨询或服务,你就必须原本就持有行医证,否则就是非法行医。组织者及志愿者个人,就必须承担非法行医的法律责任、经济责任。不会因为你是志愿者,就能够逃避社会法律的惩罚。
所以,志愿者在疫情期间,实行社会秩序管理者的职责,本身就超出了“志愿者”所能够具有的最大的社会权限和责任及能力。假如因为强制性的约束他人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不仅组织者要承担相应的法律、经济责任,志愿者本人也要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
正是这一些列的错位,实际上造成了志愿者服务的对象,已经异化成了政府的各职能部门,成了政府职能部门的临时工。在既没有相应的权限,也没有规范化的行政、司法授权的情况下,就简单、粗暴地实施管理权限,这就是直接造成“志愿者”与居民的对立和对抗现象产生的根源。
这还没有产生严重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果产生了这样的纠纷,志愿者就会逃不掉法律和经济上的追责。今天的志愿者,在享受行使管理权利的时候,可能根本就没有想到这些深层的问题,可到那时,就不仅仅是“寒心”的问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