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台独分子定罪量刑的建议_风闻
纟野村夫-2022-04-10 12:37
鉴于台独分子对国家领土完整和安全的危害,以及削藩或削独台湾过程涉及对台独分子的惩罚问题,特提出对台独分子定罪量刑建议。
一、定罪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第一百零四条定罪台独分子,具体如下:
1、第一百零二条
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第一百零三条
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3、第一百零四条
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二、时效
在国家开启削藩或削独程序后,悔过自新的,不究前罪;继续从事台独活动,以及组织、指挥武力抗拒国家特定法律在台湾实施的,追究刑事责任并溯及前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