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亲签注有必要加以适当限制防止滥用_风闻
富權-豈能盡如人意,但求無愧我心2022-03-21 05:16
澳门特区政府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应变协调中心上周六宣布,为减少有关人士在有关口岸频繁出入境带来的疫情风险,卫生局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决定自三月二十一日零时起,持往来港澳通行证探亲(T)签注的人士,一天内在关闸口岸、青茂口岸、港珠澳大桥口岸或内港客运码头口岸入境次数共达三次或以上,不论所持核酸检测阴性结果证明何时采样,均须每次在该等口岸入境时即时付费接受一次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幷等候至有检测结果后方可入境。应变协调中心强调,此措施暂只限持往来港澳通行证探亲(T)签注的人士,入境次数亦仅计算从关闸、青茂、港珠澳大桥及内港客运码头口岸入境次数,经其他口岸入境次数则不计算在内。而受此措施影响人士须听从口岸现场的工作人员指示,以便安排付费核检,幷须等候至有核检结果后方可入境,此核检结果不会在健康码上显示;另外,此一即时核检至有结果过程或需时十二个小时,入境前应做好准备,此要求不妨碍其他的防疫要求。
特区政府是在三月十四日凌晨开始,对一天内三次以上经关闸及青茂口岸入境的内地持探亲证人士,实施需强制进行一次自费核酸检测的措施,获得初步成效之后,再将其实施口岸扩延至港珠澳大桥口岸及内港客运码头口岸。至此,除横琴口岸及珠澳跨境工业区口岸之外,珠海与澳门之间的口岸,基本实施该项措施。如果考虑到,跨境工业区口岸本来就不允许持探亲签注者通关,因而最后就剩下横琴口岸了。
在特区政府作出对一天内三次以上经关闸及青茂口岸入境的内地持探亲证人士,实施需强制进行一次自费核酸检测的决定后,笔者曾经指出,可能会有持探亲证的「水客」转移阵地,在横琴口岸和港珠澳大桥口岸「走水」。在理论上,或许会有此种行为,每天在关闸或青茂口岸入出境两次「走水」之后,就在横琴口岸或港珠澳大桥口岸继续「走水」。但又分析认为,在实践上,似乎是不太可行。因为横琴口岸或港珠澳大桥口岸的环境不同于关闸一带,缺乏适宜作为「水货」集散地的住宅及商铺,而且交通也没有关闸和青茂口岸那样便利。尤其是港珠澳大桥口岸分别到珠海及澳门市区,路程较远,乘坐公共交通的费用,或会抵销「走水」的利润。
而现在特区政府将相关限制措施扩延到港珠澳大桥口岸及内港客运码头口岸,可能是首先考虑到,在澳门的内港一带本来就是市区商业区,有不少店铺、仓库可供「走水」集团作「水货」集散点运用;而在珠海的湾仔一侧,附近就是海边的商业区,同样便利。至于港珠澳大桥,虽然不像内港那样有现成的店铺、仓库可供运用,但因为人工岛的面积较大,即使是搭建简易棚架将会形成僭建而被当局依法拆除,但搭建简易棚架的成本不高,而且简易轻便,「损失」不大,可能会「屡拆屡搭」。因此,采取加强版核酸检测措施,导致当事人无法在一天内两次以上「走水」出入境,如考虑到核酸检测站的采样及将检验结果上载「澳门码」运作时间,可能每天只能出入境一次。因而可以大幅遏止持探亲证者的「走水」现象。
实施这项政策,其实是「正本清源」,「拨乱反正」。因为「探亲」,是指探望亲属或亲戚,按《现代汉语词典》诠释,还多特指探望父母或配偶。既然如此,也是基于人们的普遍认知,探亲尤其是出境探亲,应当是「一过性」的活动,而不是频密「探视」,甚至一天多次。在内地境内尚且如此,涉及到出入境的探亲,就适宜在每次探亲期间,要有出入境次数的规限。实际上,「个人游」及「商务」的签注,都没有像探亲签注那样有被「滥用」的迹象,更没有被允许使用于进行「走水」活动。
现行的赴港澳探亲签注(T),有三个类型。其一是三个月内一次有效,这种签注只能在三个月内使用一次,最长逗留不能超过十四天;适用于探望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外)孙子女。其二是三个月内多次有效,这种签注的总逗留时间不能超过九十天(超过要再申请),但有效期内可以多次使用;适用于探望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或者子女的配偶。其三是一年内多次往返有效,
这个签注每次逗留时间不可超过九十天;这种签注使用于有特殊家庭困难的,必须经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核准才可签发。
由于第一种探亲签注只能出入境一次,第三种探亲签注必须经由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批准,因而估计此前持探亲签注进行「走水」活动而且还是每天多次者,是持第二种探亲签注,是属于探望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或者子女的配偶的类型。当然,主要是珠海及中山的市民,因为当地邻近澳门,在执行相关政策时会有较为灵活的处置。
由于探亲签注的效期是由内地的颁证机构制定,澳门当局不能随意禁止其入境,因而采取加强版的核酸检测措施,就是在并没有试图改变内地公安机关签发的探亲签注的功能及效期,亦即仍然允许其按照通行证所注明的可以多次出入境的效力的前提下,在澳门特区法律管辖权的范围内,执行澳门特区《传染病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这是基于防疫的要求,发证单位应当说没有意见。
其实,此类人不但是抵触了《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同时也抵触了《对外贸易法》、《禁止非法工作规章》及《聘用外地雇员法》等法律的规定。如果「走水」也是一种「职业」的话,无论是受雇于「走水」集团,还是「自雇」,都是如此。必要时,特区政府也可对「走水」者进行多法合并处置。当然,对于「走水」集团,也可在《对外贸易法》的基础上,加控其违反《聘用外地雇员法》等的相关规定。
香港特区政府就明文规定,前往香港探亲的内地公民,在停留期不能从事任何探亲资格以外的活动,包括不得从事任何职业(不论有薪或无薪)、创立或加人任何业务;或在任何学校、大学或其他教育机构就读。
因此,内地有关机构有必要对探亲签注进行适当性的改革,即使是对第二类探亲签注继续规定可以在三个月内多次有效,也只能是每天最多出入境一次。
在此,顺道回忆一个公案。二零零零年六月间,笔者曾经发文,批评内地出入境部门对赴港澳的各种签注,在计算当事人的出入境时间时,将出境当日也计算进去,令无数按照国际惯例计算的持证人,遭受处罚的处置决定,是违反国际惯例的「土政策」。为此,笔者曾与拱北边防总站的某宣传干事打起了「笔战」。
半年之后,公安部出人境管理局发出(2001年1月11日公境检〔2001〕48号)《关于签注(证)有效期计算方法的通知》,明令为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进一步方便人员往来,保证公开、公正执法,现就签注、签证有效期计算方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今后,对持《往来港澳通行证》和《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往来香港、澳门的内地人员,我边防检查机关在认定其赴港、澳签注有效期时,不再将持证人进人香港或澳门的当日计算在内,而是从其入境香港、澳门的次日起计算(但包括从香港、澳门出境之日)。对来华外国人在我境内停留的计算,亦按上述掌握。凡与此不符的有关规定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此「通知」实际上也是支持了笔者的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