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务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余代荣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风闻
财上手-2022-03-04 15:56
基本案情

余代荣系遵义务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务星公司)法定代表人并兼任公司董事长,曹栋良任该公司总经理。2011年12月16日,务星公司以6080万元人民币的价格从务川自治县国土资源局竞得务川自治县县城新区大坨建设用地使用权,并经许可开发商住楼盘,命名为“务星鑫港”。在开发建设“务星鑫港”项目过程中,务星公司及“务星鑫港”项目部出现资金紧缺难题,为摆脱困境,该公司及项目部多次召开会议,决定向民间吸收资金,自2012年至2017年,“务星鑫港”项目部共向102位债权人吸收存款2.46亿余元,共向存款人支付利息6800万余元。其中向45名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共计7300万余元,并向其中的40名不特定对象支付利息2900万余元。后务星公司、余代容、曹栋良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提起公诉。
“务星鑫港”项目现有资产经评估,足以清偿其所欠债务。在诉讼期间,除少数债权人通过转为余代荣个人债务,或通过司法调解约定了履行时间外,其余绝大部分所吸收资金,务星公司已通过现金偿还、以房抵债等方式清偿或抵偿完毕。
裁判结果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务星公司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无银行业金融业务从业资格而吸收公众存款或假借投资名义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余代荣是务星公司的主管人员,曹栋良是单位犯罪活动的其他责任人员,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判决:遵义务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余代荣、曹栋良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三十万元、二十万元;判处余代荣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判处曹栋良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典型意义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本案系单位犯罪,务星公司在案发后到审判期间,积极筹措资金,采取各种方式退赔集资参与人全部损失。鉴于务星公司负责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积极退赔集资参与人全部损失,且系单位犯罪,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因此对余代荣、曹栋良判处缓刑,既体现了罚当其罪,宽严相济的刑事裁判理念,又维护了金融秩序,有效防范金融风险转化为社会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