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权,任何时候都,绝对的,不容侵犯?_风闻
长风-2022-02-28 08:38
据说,“现代文明”当中,一条重要的“正义”原则是,“主权”,是“绝对不容侵犯”的。
嗯,这条,是“正义”的?
其实,这条正义原则的表述框架,被经常套用,我们常见的:
人身/生命/私有财产/……权不容侵犯。
那咱就捋捋这条“正义”原则,是怎么实现正义的。
这个原则框架,本质上是在否定一种行为过程、一种“程序”,那么一个显然的推论就是,要强制的保障一个原则的实现,需要明确,如何处置违反这一原则的对象。
那么,我们试着推演一下,如果有一个主体违反了这一绝对原则,那么要如何处置呢?哦,特别关键的是,要如何,不违反这一绝对原则本身的进行处置呢?
有主体侵犯了主权,那么,要如何,不侵犯主权的处置他?
来,说一下,只要是“惩罚性”的措施,哪一条是“不侵犯主权”的?
同理,有主体侵犯了人身/生命/私有财产/……权,要如何,不侵犯人身/生命/私有财产/……权的处置他?
特别是这个“私有财产权”,你说,要如何、不侵犯私有财产权的处置一个“侵犯了别人私有财产权”的人?罚没其财产?侵犯了哦!还是剥夺其人身/生命权?所以一条命换子孙家财万贯?那还不玩了命(字面意思)的侵犯别人的“私有财产权”啊?
你会发现,不可能啊。
那么,就“以牙还牙以血还血”?哦,那么,原来在特定的条件下,这一原则是可以违逆的啊?那么,你要处置(反对、制裁)的那个“侵犯”,有没有足以让违逆这个原则“合理”的前提条件呢?怎么你据此原则反对的时候,就得是无条件的,你要违逆原则的时候,就是可以有条件的违逆的?归根揭底,你要的就是一个你自己言出法随的绝对特权吧?
反而,这一原则无比适合的适用于,对已经侵犯了*权的主体的强制性惩罚。为啥?因为那主体侵犯*权的时候,这掌握强制性惩戒力量的主体,还不知道呢,但是那主体侵犯*权之后,那强制性力量可就支棱起来了,那可就要“防止有人被侵犯*权”了,为啥会这么警醒?因为他知道,自然情况下、正常情况下,侵犯*权者天然就有“被侵犯”的趋势。他很明白这种必然趋势,所以,这不就是他的用武之地了么。因为是天然、正常、必然趋势,所以,要遏制!要反对!要消灭!
嗯,简言之,就是逆天而行。
所以,这种原则,其必然趋势就是,实现“上车就关门”,保护“先动手”者。
因为这个原则下,“先动手”者在动手时,并没有排他性,因为他是最先动手,所以他就是第一个啊,第一个,当然没有同行、同业者。这时候其实无法依循这个原则,而只能触发这个原则。那么这个原则触发了之后,会在哪方面发挥作用?当然是“阻止后继者”呀。
就好像,对“上公交车”这事制定个原则:不许抢座位。那么落实之后会导致最终的什么情势?就是,最“有利”的做法就是“抢”,特别有利于“先抢”者。先抢者在抢的时候,只需要有这个念头,没有特别体现“抢”这一行为的现象,因为一片空座,抢与不抢,都是直接坐,先抢者的行为特征,与不抢者没有什么现象上的区别。而只有在座位被抢完之后,“抢”才成了一种“显著”的现象,这才是“不许抢座位”原则的实行之时。
所以,这原则的宗旨是啥来着?这是鼓励人抢,还是鼓励人不抢来着?
没有背景、条件、环境、对象的、不分是非对错的“程序”上的绝对强制,只有一个趋势,就是先手破坏程序者最“得利”。
所以,这类“原则”,正义吗?
这是哪家的“法哲学原理”呀?可真有“法制精神”呢。
这样吧,要不,看看下面这个“法哲学原理”,看看是不是“更有道理”一些?
一、法者,宪令著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
二、不别亲疏不殊贵贱(无论是字面还是现实落地,执法者可是都被囊括其中的),一断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