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象的“工作”和实际的“工作时长”是不一样的,实际工作时长必须有明确标准_风闻
fuhao3503-2022-01-29 14:43
【本文来自《认为工作的义务就是8小时内完成该做的事,这种样子很典型》评论区,标题为小编添加】
在我看来,作者是搞混了抽象的“工作”和实际的“工作时长”,把这两样事物混为一谈了。
一个劳动者对于抽象的“工作”可以一直尽力而为,直至他自身条件不允许为止;但实际的“工作时长”不可能是这样的,必须是有明确区隔以用于标志某一阶段告一段落的。
就像我们过去说的,努力锻炼身体,为祖国健康工作五十年。那么在这个语境下,工作8小时就休息是不努力吗?工作10小时是不努力吗?12小时呢,18小时呢?在作者看来,总不会是说要连续工作五十年不眠不休吧。
而对于实际的“工作时长”,其实只有合不合理之分。
我们假设一个一人企业(或者说作坊),自己开工养活自己(或家庭),那么他的一天里的“工作时长”只需要保证他能从中获取额外的剩余价值用来养活自己家庭,同时一天里的“非工作时长”能足够满足他恢复劳动能力(体力或精力,学习或娱乐),这样他就能将这样的生活循环进行下去。
如果他在上述情况下,还能主动做到额外延长“工作时长”且不影响“非工作时长”,这样他就可以有进一步的积累。(说句笑话,这就类似酋长们有时能加班到下午两点,但要是他们再努力一点,加班到下午六点呢)
而如果在上述情况下,由于外界环境的影响,原有的“工作时长”已经不能保证用来养活自己家庭,那么他就只能被迫额外延长“工作时长”。最坏的结果就是“非工作时长”因此被压缩且不再足够满足他恢复劳动能力(看看解放前那些三四十岁就衰老的像四五十岁的工人吧)。
所以,从“工作时长”的角度来考虑,8小时也好,10小时甚至12小时也好,前提是资方有没有给劳动者留下足够的“非工作时长”,且“工作时长”有没有提供足够的回报给劳动者。这两者只要有任何一项不能满足的,那就是不合理的“工作”。
我们说过去劳动者义务加班,为国家奉献,但是这样有哪里违反上述两点了吗?企业/工厂提供的薪水/福利/劳保不能满足劳动者养家糊口的需要吗?劳动者的休息时间不能满足自己的恢复需要吗?
这时候的劳动者,他们义务工作所挤占的时间,只是从“非工作时长”中划分出了一部分不至于影响他恢复劳动能力的时间。
而现在的资方,他们认为的“合理工作时间”就是希望劳动者在“非工作时长”里只留下恢复劳动能力的时间,甚至连这个时间最好都是能挤压就挤压。反正三条腿的蛤蟆少见,两条腿的人多得是。榨干了一个劳动力,换另一个就是了。
回到本文,劳动者如果要奉献自己的“非工作时长”,那也是他们主动自愿的为国家奉献,而不只是为某个老板的腰包奉献。所以,我们的劳动者们能连续奋战43小时完成三元桥桥面的更换,更能够看到在特殊情况下,我们的劳动者们能让武汉火神山医院从方案设计到建成交付仅用10天。
除去这种情况,劳动者在同资方沟通时,对自己的“非工作时长”怎么就不能斤斤计较了呢?
进一步说,画地为牢固然不妥,越俎代庖莫非就是件好事情?在没有充分讨论沟通的情况下,其它的内容、岗位、部门,你有什么资格在日常运行中去指手画脚?
部门和部门间的分工流程不妥,这难道是劳动者能轻易话事的吗?既然劳动者没有发言权,那又凭什么要求劳动者去承担本不该他们承担的责任,而不是要求资方先考虑人员的合理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