险企遭前员工实名举报的背后,“长险短做”为何屡禁不止?
【环球网记者 谭雅文】公司前员工实名举报,把中国人寿推上风口浪尖。举报中提到的公司领导涉嫌“长险短做”骗保客户套取高额奖励,成为业内关注的焦点。记者采访发现,长险短做一直存在于行业中,对此各方态度有所保留,不过大都表示需要加强风险控制。
“长险短做本质上是将长期保险产品作为短期理财产品进行销售,比如把10年或者20年保险产品拆分、包装成1至3年的短期理财产品对外销售。”经济学家宋清辉告诉记者,在取得投保者资金后,对险企称是代理销售的20年期保险产品的保费,最后通过险企返还的手续费支付投保者本息及运营费用等。
这种情况或有误导消费者之嫌,也让“长险短做”成为损害险企商誉的顽疾。
不过,也有业内人士认为,实际业务中有的客户偏向短期人身险产品,也有的客户购买人身险后产生用钱需求,这些是合理范围内的。那么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如果销售短期的保险产品更容易获得一些业务,就留下了可操作空间。
三方利益驱使
“实际上长险短做是老问题了,十几年前就有这种情况。早期的长险短做问题多在团险业务中,客户买了之后违规退保,套取资金。”一位保险研究专家告诉记者,本来是长期的保险产品,客户购买没过多久就退保了,对于保险公司来说,能够获得一笔保费,对于销售人员来说,能够拿到提成。
中国精算师协会创始会员徐昱琛进一步分析表示,从保险公司方面来讲,保险销售和公司都有考核压力,销售面对的是业绩考核,公司面对的是规模、利润考核等;从消费者角度来讲,不同险种客户需求不同,有一些客户偏向于短期产品,这能够保证他自身的利益最大化。
“如此一来,所谓长险短做屡禁不绝的原因,就是从三方利益上,它成了一个能够满足各自的需求商业行为。”徐昱琛对记者表示。
不过,在中国银保监会制定的《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两全保险产品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对“长险短做”的行为进行了明令禁止。其中包括通过退保费用、持续奖励等产品定价参数设计变相改变实际存续期间。
宋清辉认为,“长险短做”之所以长期存在,主要是有的险企为了应付监管,也为了获得大量保费收入。从法律层面来讲,亟需提高其违法成本,以维护投保人合法权益和保险业形象。
增加险企风控压力
“长险短做的风险在于一段时间可能会出现现金流不足引发的流动性风险。”对于长险短做的风险,徐昱琛认为如果保险公司不清楚实际出现了“长险短做”的业务,就不能很好地控制这个风险,其实这对公司经营管理有比较高的要求,也能够说明为什么监管从审慎的角度要求险企不要有这种动作。
一个典型的表现,就是因退保率上升,影响保险公司现金流。在2018年,有多家险企四季度现金流为负,其中一个原因集中在退保率上升。
“不过,长险短做不能简单的同期限错配划等号。”徐昱琛表示,期限错配主要还是指投资上的资产负债关系。假设保险公司开发一个现金管理的产品,能随用随取,利率3%,保险公司有投资工具,也是可以随用随取,收益率达到4%,那么就不存在期限错配,但它也是长期的保险做成短期。不过长险短做可能出现的期限错配风险,增加了公司运营、测算等部门进行风险管控的压力。
对此,徐昱琛总结了三点,一要看企业是否知道这个风险,第二能不能管理风险,第三能不能应对风险。从监管角度而言,很难渗透到企业管理中心,那么就需要有一个原则性的规定。
监管紧盯“长险短做”风险
实际上,“长险短做”问题,一直是监管重点关注对象。过去两年,银保监会对人身保险产品问题通报了5次,均提到长险短做。
比如,去年底银保监会的通报中,提到复星保德信、同方全球人寿和华泰人寿报送的某终身寿险,产品可灵活减保,且无比例限制,存在长险短做风险。阳光人寿报送的某终身寿险,产品前五年退保率过高,存在长险短做风险。

同时,人身保险产品问题通报的基础上,还建立人身保险产品“负面清单”机制,每年定期发布人身保险产品“负面清单”。今年1月,中国银保监会人身险印发人身保险产品“负面清单”(2021版),其中第26条为“年金保险产品设计异化,第一年末现金价值即超过已交保费,同时条款设计灵活的加、减保额功能,实现类万能型保险自由进行账户部分领取功能,且不收取任何费用”。
也有专家从处罚角度提出建议。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建议,继续加强对人身保险产品设计的监管,重点关注年金保险产品和终身寿险产品设计异化问题,严格审查可灵活减保且无比例限制的产品。此外,对于因“长险短做”问题被保监会多次通报的保险机构,保监会可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及时上报,对于拒不改正的,可考虑采取限期禁报新产品的严厉处罚措施。
“保监会、消费者协会等部门应和保险机构保持顺畅的沟通。”肖飒还建议,在严惩欺诈和违规行为的同时,关注消费者的理财型保险产品需求,引导保险机构开发融合金融创新与合规的产品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