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186万全款买“奇葩房”
作者简介:

案件背景
近年来,我国房地产市场发展迅速。2020年1-11月,全国商品房销售面积150834万平方米,同比增长1.3%;商品房销售额148969亿元,增长7.2%。在许多老百姓心中,买房卖房已成为头等大事。但在房产买卖过程中,纠纷诉讼也呈增长态势。
案件经过
据许先生(化名)描述前段时间他买了一套loft公寓。许先生觉得自己真的是受到了一种羞辱,对他智商的一种羞辱,对他人格的一个侮辱。”
许先生怎么会认为自己受到了侮辱?事情还要从去年的8月份说起。当时许先生在杭州某城买了一套公寓,总价186万,交付后许先生来收房时却发现了一个大问题。
走到自家房子门前的时候就傻眼了。许先生说自家的门比别人家的矮了一截。在现场许先生也拿着尺子进行了测量,他家的入户门的高度是1米96,而邻居家的却有2米24,在走廊里一眼就能看出许先生房子的入户门比别人矮。同时许先生说,打开房门后,自己还被储物室惊到了。储藏室在公寓的二楼,不过看上去更像是一个挂在墙壁上的嵌入式衣柜,没有楼梯可以进入。交房后,许先生也找过开发商反映此事,但是许先生说,沟通过程中对方的言语让他感觉不太舒服。“他们的负责人总是在强调,你小学数学没有学过吗?或者说这不是住宅吗?法律没有规定我必须要向你披露不利因素”许先生的诉求就是要退掉房子。
公寓的入户门,为什么和邻居家高度差30公分。开发商表示“许先生家的门比别人矮,是因为二楼的层高比别人高,这个情况此前是告知过的。该项目营销负责人称,很具体地告诉了他层高4米2,以及我楼上1米83,我楼下两米零一点的层高”而许先生表示,销售并没有告诉自己门的具体高度。
律师分析
花了却买了个堵心,找上门要说法却被侮辱,许先生到底能不能退房?如何维权?
我们来说一下相关的法律问题。
开发商说:没有规定必须披露不利因素。这样的说法正确吗?
首先消费者购买商品房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则范围。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的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同时《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所以根据许先生遇到的问题,交付后的房子入户门低于正常高度、储物间无法正常使用,均属于经营者向消费者披露的范围,不存在开发商所说的不利因素就不能披露的说法。
是否有权要求退房呢?
本案中开发商隐瞒了出售的这套公寓的真实情况,许先生购买的这套房使用起来非常不便利,无论是入门的高度还是储物间。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许先生有权要求撤销合同,全额退款。
除了要求退房,是否可以获得其他赔偿呢?
如果认定了开发商存在欺诈行为,可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
实践中交房时有问题的不是少数,关于质量问题、涉及欺诈和隐瞒的问题层出不穷,同时建议消费者在购买房产时也应当详细了解房屋情况,减少后续发生纠纷的概率,如果经营者对事实情况确有欺诈和隐瞒,法院应当维护消费者利益支持3倍赔偿请求,只有这样才能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