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将疲劳风险管理系统引入中国民航的运行体系
交通运输部网站4月14日消息,日前,交通运输部以2021年第5号令颁布了《关于修改〈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并将于2021年3月15日起正式实施。为便于各级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有关企业更好地理解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就《决定》出台的背景及主要修订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的背景
飞行机组人员疲劳是一种隐患,可能导致航空事故或事故征候。疲劳管理是指合格证持有人如何应对疲劳对航空安全的影响。现行的《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提供了管理疲劳的规定性要求,如飞行、值勤时间限制及休息要求等。此类规定性要求是常规通用方法,能够确保疲劳管理的底线,但是未能考虑到航空运营的差异性以及不同运行场景和不同因素影响下人员疲劳的不同表现程度。从科学的角度看,机组人员的疲劳管理是一个复杂的问题,简单的规定性要求可能并不是所有运营情形中的最佳解决方案。特别是疫情发生以来,防疫政策对航空运营的人力资源调配带来巨大挑战,长时间隔离和长航线运行也会对机组人员产生不可忽视的影响。在疫情防控进入常态化的情况下,为了对航空公司在不同运行条件下的机组疲劳风险进行更加有效地控制,并满足国际民航组织对疲劳管理的精细化和客户化的控制要求,帮助我国航空公司在全球范围内更好地合规运行,民航局飞行标准司组织研究并引入了疲劳风险管理系统理念,并对《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
二、修订的做主要内容
国际民航组织(ICAO)在其标准和建议措施(SARPs)附件6第I部分中要求各成员国建立基于科学的飞行和值勤时间限制,并于2009年引入疲劳风险管理系统(FRMS),为各成员国提供了FRMS框架,在依据FRMS进行的飞行不会对机组人员疲劳水平或警觉性产生不良影响的条件下,允许合格证持有人实施FRMS,作为管理飞行机组人员疲劳有关规定性要求的替代方案。因此,FRMS的引入一方面能够提高疲劳管理的科学性,促进合格证持有人提升运行管理能力,确保运行安全水平;另一方面也能够更加精准地保障飞行人员的运行效率和休息质量,使其得到更加有效的劳动保护。
本次修订在121.481条中增加了“疲劳风险管理系统”的定义,并专门新增一款,对航空承运人疲劳风险管理系统的建立和主要内容作出具体规定,从而将疲劳风险管理系统引入中国民航的运行体系。
以下是《决定》全文: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5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的决定》已于2021年3月4日经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李小鹏
2021年3月15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9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9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将121.481条(a)款修改为:
“(a)除本条(b)款规定外,合格证持有人在实施本规则运行中,应当建立用于机组成员疲劳管理和定期疗养的制度及程序,保证其机组成员符合本章适用的值勤期限制、飞行时间限制和休息要求。任何违反本章规定的人员不得在本规则运行中担任机组必需成员。”
增加一款,作为(b)款:
“(b)合格证持有人可以通过建立经局方批准的疲劳风险管理系统,申请替代本章部分条款的限制和要求。合格证持有人的疲劳风险管理系统应能保证不低于本章要求的安全水平,并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疲劳风险管理政策;
“(2)疲劳管理及疲劳相关知识的训练;
“(3)疲劳报告系统;
“(4)飞行员疲劳监控系统;
“(5)疲劳相关不安全事件报告程序;
“(6)系统有效性评估。”
(b)款修改为(c)款,增加一项,作为第(10)项:
“(10)疲劳风险管理系统 (FRMS) ,是一种以科学原理和运行经验为基础,通过数据驱动,对疲劳风险进行持续监测和控制,保证相关人员在履行职责时保持充分警觉性的管理系统。”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