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资双方「龙头」组织对《工会法》取态有同异_风闻
富權-豈能盡如人意,但求無愧我心2021-12-17 04:48
分别代表雇员和雇主利益的澳门工联总会于澳门中华总商会,都以负责任的态度,在对《工会法》谘询文本谘询期的最后一天,提出了全面完整的意见及建议书,而且内容都很详尽,并对谘询文本表明了态度。即使这两大建制派「龙头」组织是与特区政府的「管治同盟」,也都在基本上认同谘询文本的思路的同时,也提出了不同意见。这是实事求是的做法,对特区政府的决策思维并没有完全「盲撑」,是属于「贤能爱国者」的应有作为。
澳门工联总会在意见书中,以「大一二三四」及「中1234」还有「小1234」的严密层阶铺排及逻辑思维,阐明了《工会法》立法必须尊重澳门爱国工会的历史和现状,《工会法》立法应当遵循的原则,及对《工会法》谘询文本内容的意见,娓娓道来,表述清晰明确,除了是基本上赞同谘询文本的主流内容之外,也提出了不同意见。而且,还舍得「砸大钱」,以广告形式在报章刊登意见书的全文,以扩大影响,争取全民的支持。反而是被认知为「财大气粗」的澳门中华总商会,却只是提交意见书,而没有「花费金钱」在报章上卖广告。可能原因在于,《工会法》谘询文本对工人群体的影响较大,澳门工联总会认为必须将自己的顾虑及意见「说清楚,讲明白」。
实际上,工联总会虽然是特区政府的「管治同盟」,也虽然是澳门建制派团体的「龙头」之一,但由于在酝酿《工会法》立法的领域上,工联总会可能是首当其冲地受到利益「损害」的团体,就必须「将丑话讲在前头」了。比如,澳门特区现存的工会组织,其实并非是可以依法行使专属权利的工会组织,而是受《结社权规范》法律规范的普通社团,如同一般民间社团。在《工会法》立法并生效后,现在的工会组织可能会继续是以普通民间团体的定位形态续存,但就不能以工会自称。尤其是澳门工联总会属下的八十一个行业、职业工会,其中很多行业如神香、炮竹等,已经式微甚至消亡,依法不存在的行业不能成立行业工会,因而其中的一些工会组织可能会遭到淘汰,不能过渡到由《工会法》规范并享受专有权利的工会。即使是工联总会的本身,也不能「乘坐直通车」成为受《工会法》规范的工会,而是必须重新组织并登记,亦即「澳门工联总会」及其属下八十一个工会,将成为历史。
正因为如此,工联总会的意见书,就提出来「立法应尊重澳门爱国工会的历史和现状」的议题,并强调成立于一九五零年的工联总会,是澳门具有爱国历史传统的重要社团之一,因而订立《工会法》除了履行宪制的责任和国际公约的义务之外,亦应体现对以工联总会为首的爱国爱澳工会过去七十多年为澳门社会作出贡献的肯定。为现时已具雇员团体法律人格的社团设立过渡条款,确保爱国工会顺利过渡,这既是尊重澳门爱国工运历史,同时亦有利于继续发挥爱国工会的积极作用。
工联总会的意见书,除了是不认同谘询文本按照国际惯例以法律区分「行业工会」、「职业工会」和「企业工会」之外,还特别强调不认同设「企业工会的分类,并指出目前澳门并没有对中小微企作出法律定义。因而建议沿用七人作为组织工会的基数。诚然,澳门的经济体形态与其他地区不同,除了六大博企和几个专营事业单位之外,绝大多数是中小微企,甚至还有不少是自雇自营,连「企业」都不是。因而在组织「企业工会」方面,确实是「零舍不同」。这是在遵循国际惯例的前提下,必须注意到的现实问题之一。但意见书却又不认同每一企业仅可成立一个工会,建议只要章程符合工会的定义和设立工会的法定签署人数和其他规定,企业的雇员可自由组织工会。这样,雇员人数超过十四人的企业,就可能会有两个工会。除了是认同现在工联总会的政治取态的建制派工会之外,还可成立由非建制派组织的工会。这岂非是「捉虫入屎拂」,「陆文霆睇相——唔衰攞来衰」?因为按照一般规律,建制派将会也能抢先进行工会登记。
工联总会的意见书建议,根据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的精神,《工会法》的适用对象应是所有受雇于本澳企业或合法在澳工作的雇员,他们都享有组织和参与工会的权利,当中包括澳门本地雇员和外地雇员。但应结合澳门经济结构和雇员队伍结构的特殊性,以及外雇输入政策等,对外地雇员组织工会和参与工会作适当规范。
《澳门基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澳门居民享有言论、新闻、出版的自由,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组织和参加工会、罢工的权利和自由。」按此理解,非澳门居民是不享有上述权利的。当然,基本法第四十三条又规定,「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境内的澳门居民以外的其他人,依法享有本章规定的澳门居民的权利和自由。」似乎非澳门居民又可以与澳门居民「同等待遇」。不过,关键在于一个「依法」二字。具有法律明文规定的才可,法律未有规定的则不可。因此,如能按照意见书中「对外地雇员组织工会和参与工会作适当规范」的建议,在《工会法》中对外地雇员的工会权进行明确规范,未尝不可。
而从一般的认知看,外地雇员确实是应当享有参加本地雇员组织的工会的权利,但在外地雇员也可享有组织工会的权利方面,则值得商榷。实际上,意见书就从头到尾都贯穿了维护国家安全的意识,但就在这一点,却可能没有考量到维护国家安全的问题。因为外地雇员也者,固然大多数是内地居民,但也有为数不少的外籍居民,有的来自政治环境复杂,甚至在某些情况下与中国政府敌对的国家。如果允许他们成为以源自国家为主体的工会组织,如「澳门ⅩⅩ国雇员工会」,在遇到中国与这个国家发生政治冲突甚至是战争时,就很麻烦。
澳门中华总商会的意见书,还提出另一个问题,那就是基于外雇是以具期限的方式与雇主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通常是一年或两年,期满后按实际需要续约。外雇在澳逗留时间不一定很长,对澳门的社情未必十分掌握,而且外雇所追求的目标未必与澳门长远整体发展利益一致。因此,外雇加入工会要审慎处理,如外雇留澳工作具一定年期,方容许其加入工会,以及对外雇加入工会及其权利义务亦应作出若干规范。从此表述看,并不主张外雇享有组织工会的权利。
值得注意的是,两大利益对向的龙头团体,都提到工会参加国际组织的问题,并采取慎重的态度,认为必须以维护国家安全为出发点。而中华总商会的意见书更为具体详尽,考量得更周全。建议政府在制订《工会法》的过程中,必须结合宪法、基本法以及国家安全作全盘考量,要严格监管工会参与任何类型的国际性组织,以及其经费来源,必须避免外国势力借机渗透。此外,谘询文本提出要对工会加入国际组织的情况进行监察,有关监察理应是事前监察,而非事后报告,绝不能让不法分子藉工会之名,参与所谓的国际组织或国际会议,趁机勾结外国势力,做出危及国家安全的事情,影响澳门社会和谐稳定。
似乎是工联总会的专职研究人员比中华总商会要多得多,但在研究成果方面,却可能是「略输文采,稍逊风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