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女大学生遇害案开庭延期_风闻
石佳佳律师-律师-公众号:律界佳族-做有人文情怀的好律师2021-12-17 16:57
原定12月17日开庭的南京女大学生遇害案,决定延期了。
12月16日,被害人李某月的父亲李某和十多位亲属到达云南西双版纳后,临时接到法院通知,告知定于17日开庭的庭审延期了。

李某面对记者采访时表达了自己的困惑,不知道是该回去还是不回去。
代理律师杨律师向澎湃新闻透露,法院表示,因为12月17日要召开第二次庭前会议,原定庭审时间推迟。“12月13日召开了第一次庭前会议,对方辩护人提出进行非法证据排除,所以12月17日召开第二次庭前会议。”
那么,什么是非法证据排除?为什么要为此召开庭前会议?不能在正式庭审中一并解决吗?
所谓非法证据排除,是指侦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使用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在刑事审判中被采纳。最常见的非法证据,就是刑讯逼供取得的口供。
但是杨律师说,在他看来,这个案子里没有什么是非法证据。
而庭前会议,是指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的一种会议。

这个会议是为了提前将可能导致庭审中断的程序性问题解决掉,保障正式庭审能够顺利进行。根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前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按照法律规定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召开庭前会议。人民检察院应当通过出示有关证据材料等方式,有针对性地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人民法院可以核实情况,听取意见。
13日到17日这段时间,应该就是检察院对证据合法性做调查说明的时间。至于17日的第二次庭前会议开完后,正式庭审定在什么时候,则很难说。
一方面,要考虑法院内部排期的问题,因为法官要办的不只一个案子,如果往后一段时间有其他案子要开庭,这个案子就要一直往后排。
另一方面,还要看需不需要补充侦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4条、205条的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可以延期审理,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审判是个冗长的过程,对被告人来说,是保障了他的人权,但对被害人亲属来说,却意味着要付出巨大的人力、物力、财力。
李家十多位亲属从南京到西双版纳,要奔赴3000公里,舟车劳顿还得不到个确切的答案。虽然法院的决定符合程序,但还是希望法院的工作能更人性化,既然决定延期,为什么不早点通知,而非要等到被害人亲属都到了后才告知延期呢?